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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42期)

    企业名称天津天士力(辽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2日-2023年05月12日所在地市阜新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企业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省德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0日-2023年04月11日所在地市阜新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方面存在未制定2023年培训计划、未建立健康档案的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纯化水制水系统未见管路消毒设备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人员任命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不能体现受控状态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佰氏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佰氏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9673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学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00号当事人:广州佰氏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77U9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14号913房法定代表人:张学权2023年3月24日,我局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函((东)市监通函[2023]Z3022001号)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凝胶”(生产企业: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2号、批号:20220223)。上述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其生产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称未生产过批号为20220223的上述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购进批号为20220223的“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凝胶”2850盒,购进单价3元,总购进价8850元,未履行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销售上述批次产品50盒给广东采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单价8元,获得销售收入400元。于2022年7月27日分两批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给广东采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批400盒,销售单价6元,获得销售收入2400元;第二批2000盒,销售单价6元,获得销售收入12000元。于2022年8月1日销售上述批次产品400盒给东莞市健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价6元,获得销售收入2400元。上述批号为20220223的“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凝胶”标称生产企业: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2号,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核实,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批号为20220223的“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凝胶”。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7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销售订单合同及出库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静脉曲张型医用冷敷凝胶同时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经营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罚款2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未履行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经营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未履行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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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2628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文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02号当事人: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QPH3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西路72号D幢四楼401房法定代表人:应文远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批号:2023/05/03;限用日期:2026/05/02)成品167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开始领料配置生产“玻尿酸水光洗发乳”,上述“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标签标注批号为“2023/05/03”限用日期为“2026/05/02”,按照当事人《产品批号管理制度》的批号规则及喷码规则,上述产品标注的生产配置日期为2023年5月3日,限用日期为2026年5月2日。而根据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实际生产配置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实际灌装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实际限用日期应为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注虚假的批号及限用日期,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至2023年4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玻尿酸水光洗发乳”167瓶,尚未销售,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167瓶、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按照当事人以往销售同款成品价格核算,上述化妆品的包材为4.3元/瓶,原料为5.3元/瓶,人工费为0.6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化妆品销售价为10.2元/瓶,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为1703.4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备案凭证、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批号管理制度》、成品核算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批号:2023/05/03;限用日期:2026/05/02)167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二、罚款12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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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00340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WU QING CHONG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03号当事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02421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WU QING CHONG(秘鲁籍)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报告显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心草植物萃取控油洗发水,样品批号:2022031704,限用日期:2025/03/16,规格:320ml”,经抽样检验:1.基本原则不合格;2.净含量字符高度不合格;3.检出未标识成分“苯甲酸”,化妆品成分表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资料,在留样室发现该产品的留样品,当事人现场对6瓶留样品进行销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与产品备案的成分和实际投料的成分均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检出标签未标识成分“苯甲酸”,属于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知心草植物萃取控油洗发水,样品批号:2022031704,限用日期:2025/03/16,规格:320ml”,数量共312盒。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出库销售306盒(销售价3.5元/瓶),获得销售收入1071元,其余6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3月20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71元,货值为1092元。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联系客户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上述产品已经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对检验报告结果认可的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生产批记录、订单合同、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声明书、销售记录台账、销售单、案件移送函(清城市监案移〔2022〕12号)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情况。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4.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5.原料采购单据,证明当事人对原料进行了进货查验。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71元;二、处罚款22029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31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5081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治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04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治伟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留样室中的“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1/05,批号:ZX039010101)产品标签标识成分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在你公司办公室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因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取得“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产品备案,备案成分为“水、矿油、甘油、二氧化钛、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鲸蜡基PEG/PEG-10/1聚二甲基硅氧烷、环己硅氧烷、硬脂酸镁、PEG-10聚二甲基硅氧烷、氯化钠、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羟苯甲酯、苯氧乙醇、黄原胶、丁二醇、尿囊素、氢氧化铝、乙基己基甘油、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香精、CI74160、光果甘草(GLYCYRRHIZA GLABRA)根提取物、母菊(CHAMOMILLA RECUTITA)花提取物、茶(CAMELLIA SINENSIS)叶提取物、虎杖(POLYGONUM CUSPIDATUM)根提取物、迷迭香(ROSMARINUS OFFICINALLS)叶提取物、黄岑(SCUTELLARIA BAICALENSIS)根提取物、辛甘醇、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辛酸、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1/05,批号:ZX039010101)2002盒,生产的产品标签未标注备案成分“氢氧化铝、CI74160、辛甘醇、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辛酸、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标注备案没有的成分“CI77492、CI77499、CI77491”。至我局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1994盒,销售价1.5元/盒,自检损耗2盒,剩余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3003元,违法所得2991元。在我局立案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加工协议、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声明书、案件线索移送函(永市监移字〔2023〕031001-1号)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情况。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91元。二、处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299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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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0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859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泽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07号当事人: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3869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宝树路一街八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泽斌2023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的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由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B20224768),报告指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SOCUS海洋主义防护喷雾(批号:HYZY-220615-1、生产日期:2022.6.20、规格:200ml/瓶)”的产品经抽检,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5瓶上述产品的留样,因数量较少不便保存,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5瓶上述产品留样。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的普通类化妆品,该产品标签显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北路7号1号四楼五楼。上述产品标签与实际生产厂家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的留样6瓶,由于数量较少,当事人现场对留样进行销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SOCUS海洋主义防护喷雾(批号:HYZY-220615-1、生产日期:2022.6.20、规格:200ml/瓶)”1000瓶,销售价为2元/瓶,成本价1.8元/瓶,5瓶为留样,剩余995瓶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给深圳健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2000元(1000瓶×2元),违法经营额1990元(995瓶×2元),违法所得19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生产“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上述化妆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为不实标注。根据查获当事人的经营单据证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产品“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5000瓶,生产成本为1.75元/瓶,共销售4993瓶,销售单价为1.85元/瓶,剩余7瓶,其中1瓶用于出厂检验,6瓶留样,销售金额为9237.05元,违法所得9237.05元,货值为9250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B20224768)证明涉事产品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地址、当事人身份的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二份,证明现场依法检查时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其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证据(五):上述两种产品生产记录、出货单、成本结算表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相关资料。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工具、设备同时也生产其他化妆品,故不没收当事人的生产工具及设备。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90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199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237.05元;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29237.05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227.05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1227.05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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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健兴药业有限公司未分开陈列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3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健兴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8403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钟静芬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339号当事人:广州健兴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40101MA9W2H4L71;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钟静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开园中路50号之三;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3日;营业期限:2020年12月2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消毒用品柜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医疗器械“法兰度重组表皮生长因子型医用冷敷敷料”(产品备案号:川广械备20190045号,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该医疗器械产品与消毒用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涉嫌未分开陈列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消毒用品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医疗器械“法兰度重组表皮生长因子型医用冷敷敷料”(产品备案号:川广械备20190045号,生产企业名称: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上述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林旦透深?抑菌乳膏”(执行标准:Q/SRB027-2021,卫生许可证:豫卫消证字2016第0028号)混合摆放在一起待售。上述非医疗器械产品与医疗器械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且未设置明显区分标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2023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4、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东莞市康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林旦透深抑菌乳膏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惠州市利佳康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分开陈列非医疗器械产品与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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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和县健安药品有限公司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和县健安药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25MABPY7QU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和市监药处〔2023〕6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6公示截止期:2026/6/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
  • 新疆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霍城县芳颜皮肤护理中心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芳颜皮肤护理中心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023MA78815D1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雪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霍县)市监(处)字(2023)39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欧颜娜美白祛斑霜等6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以罚款200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7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2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6公示截止期:2024/6/6备注: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欧颜娜美白祛斑霜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的规定,我局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市监罚〔2023〕6-5号案件名称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6217948796699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玉峰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6日,收到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通知书(陇武市监案移字〔2023〕11号):2023年3月3日市、区两级对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共8个品种(详见财物清单)的违法线索移送我队处理。因管辖权发生变化,2023年3月29日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扣押,2023.4.6我局对违法线索进行了案源登记。经查实,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陇市监(扣)〔2023〕6-1号 );2、处以人民币2.2万元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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