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5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雅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750328224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钱彭法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540号当事人:上海雅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0328224L法定代表人:钱彭法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唐城街22幢20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4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https://v.douyin.com/D8T3h6W)开设的店铺“拉法芮护肤旗舰店”上架一款精华液产品,产品销售网页标题为“拉法芮鎏金塑颜赋活精华液40ml抗皱紧致/法国仙婷创新实验室出品”,该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雅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9日,住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唐城街22幢201-5。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通过其抖音平台(网址https://v.douyin.com/D8T3h6W)店铺“拉法芮护肤旗舰店”上传发布了一款精华液产品广告,产品销售网页标题为“拉法芮鎏金塑颜赋活精华液40ml抗皱紧致/法国仙婷创新实验室出品”,宣传内容包含“抗皱紧致、改善肌肤、修护细纹、水嫩有光泽打造水光肌、修护细纹、淡细纹、紧致平滑”“一瓶既滋养肌肤又能抗老的精华液”“重组眼周皮肤结构”“专利成分抗纹紧致”“法国专利配方品质保证”“红酒葡萄素专利成分”“多个专利成分证书认证”。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中有关功效的证明材料,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书。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通过其抖音平台(网址https://v.douyin.com/D8TbFt7/)店铺“拉法芮护肤旗舰店”上传发布了一款眼霜套装产品广告,产品销售网页标题为“【拉法芮】眼部精华眼霜套装淡眼纹淡化黑眼圈套盒紧致眼霜提拉”,宣传内容包含“逆转[眼]龄”“法国进口专利产品”“红外线光疗”“为肌肤进行光合作用”“全面解决眼纹、眼袋、黑眼圈眼部的三大问题”“高频红光震动导入每秒1000次的红光振动,让眼霜更好的吸收”“恢复皮肤弹性,重组眼周皮肤结构”“修复眼周抗衰老”,上述眼霜套装产品属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6197,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70017,执行标准QB/T2660-2004,当事人在宣传该化妆品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无法提供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宣传的功效。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了上述两则广告,并于2023年4月2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委托上海娱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JJ9CHXK)进行设计制作,当事人支付费用共计500元,无其他费用。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为500元。上述广告产品及服务由当事人自行销售、提供。当事人为推销商品,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其所销售产品的广告,当事人拥有自主上传发布广告内容的权限,认定当事人为相关产品网页广告的广告主。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45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所开设的网店内发布化妆品广告,且无法提供证明相关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无法提供其所宣传的专利相关证明材料,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所开设的网店内发布普通化妆品广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针对当事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合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的银行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中堂诗雨化妆品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1900MA4W0T184144***********89----法人代表姓名:董爱国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210607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3支化妆品“世龙牌嫩肤滋润手霜”在货架待售的情况,于2023年03月30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3支化妆品“世龙牌嫩肤滋润手霜”;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7公示截止期:2026-6-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中堂妍伊化妆品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2441900MA7KRG2G2D44***********49----法人代表姓名:黄海琼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21060700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黛维伊紧致精华液V4(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50904)”、“黛维伊修护凝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2417)”等化妆品时未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上述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9日被本局查获。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一、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7公示截止期:2026-6-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源爱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UNY1U1344***********36----法人代表姓名:方亚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03060705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唯品会平台开设“999特卖旗舰店”网店,从事网上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于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销售一款标题为“999七参连湿疹消肿抑菌软膏皮炎皮肤抗过敏止痒孕妇婴幼儿外用无激素”的药品页面上发布“孕妇可用不含激素全身可用”、“淹红、湿疹、一般都能在1-7天得到不同程度修护舒缓”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及保证的内容,广告费用500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及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及保证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23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及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及保证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处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7公示截止期:2026-6-7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贺州民济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07197055745110217A1002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226号1-3楼法定代表人:郑*兰 身份证件号码:3****************1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时发现医院二楼检验中心抽血区柜台下方医疗器械存放区内存放6支过期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标示:江西精致科技有限公司,赣械注准20162410273,生产日期:20190925,有效期:20210924,5ml),该过期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标示:鑫乐®,冀械注准20192220084,2ml,批号:21055001,有效期:2023-04,柠檬酸钠9NC3.2%),放置在同一个塑料泡沫架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支过期一次性真空采血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贺州民济医院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从詹*协手上转让过来的,原名是贺州民济门诊部(法人代表詹*协),当事人接手后没有对原医疗物资进行盘点和清理。上述过期6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是贺州民济门诊部采购的,当事人没有向贺州民济门诊部索要上述过期6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的采购票据、采购入库记录、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使用记录,上述过期6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过期后当事人没有发现,把上述6支过期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与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放置在同一个塑料泡沫架上,且未贴任何警示标识。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使用的数量为6支、货值金额为2.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贺州民济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医院法定代表人郑*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海中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厦门海菲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上海中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厦门海菲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的来源和货值金额。4.其他证据。2023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3〕23号),当事人在2023年5月1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案件合议,经过合议一致认同《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3〕23号)。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真空采血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且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6支;2.处2.1万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牧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7206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康福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23号当事人:广州牧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99URX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马务新街13号106室法定代表人:陈康福2023年4月10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从广州XXXX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购进2台“超声射频美容仪(型号:LOVE-520-3S)”,购进价格为XXXX 元/台,并通过天猫商城“有趣旗舰店”销售(由广州XXXX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负责发货),至我局查获时至,共已销售2台,销售价格分别为3580元/台、3150元/台。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总货值为6730元,违法所得为673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显示,“超声射频美容仪”宣称利用HIFU高聚能超声刀直接作用于皮肤筋膜层(SMAS层,浅层肌肉筋膜系统,位于皮肤内部深约4.5mm,皮下脂肪和肌肉之间),以超声波的其穿透性和可聚焦型原理,将超声能量聚焦于人体皮肤筋膜层,深入皮下3.0mm-4.5mm使SMAS组织在0.5-1秒内温度达到65°以上,使筋膜层组织内胶原蛋白变性,达到治疗皮肤组织松弛下垂,祛除皱纹,祛除眼周区及颈部组织松弛下垂情况,缓解皮肤老化粗糙等预期目的。说明书中具体描述适用范围:“1、面部抗衰除皱:深层皱纹、皱褶、额头纹、鼻唇沟提升、唇部皱纹、眉头皱纹、紧致颈部皮肤、消除双下巴、瘦脸型;2、眼部除皱:眼周纹、眼角鱼尾纹、眼袋、收紧眼周松弛皮肤;3、全身抗衰:背部收紧修型、胸型调整、腰腹塑形、臀部塑形、去除蝴蝶袖、修复轻度妊娠纹”。涉案产品“超声射频美容仪”的产品结构由主机、控制面板、超声治疗手柄、电源及散热扇组成,采用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HIFU)原理,在说明书中描述产品具有减轻身体、面部皮肤皱纹等预期目的,该产品的名称、组成结构和预期目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上述“超声射频美容仪”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我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未查询到“超声射频美容仪”相关的产品注册证信息,另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2020-2021年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中建议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的“(五十六)超声波皮肤治疗仪:由控制台和操作手柄组成。使用时,通过操作手柄发射超声波作用于皮肤真皮层,刺激皮肤组织中弹性蛋白和胶原纤维的生长,从而导致皮肤收紧,改善面部细纹和皱纹。使用过程中可引起皮肤组织变性。分类编码:01-01”,因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声射频美容仪”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上述行为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从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及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牵连、吸收关系,按处罚最重的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符合可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向我局申请给予减轻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广告素材均为供货商提供,非当事人自行制作,且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3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以罚款2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处以罚款600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6730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从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14号当事人名称成都太尚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4MA6A4WRF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勇违反行为类型:发布违法广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内容:1、没收广告费用3849.06元;2、罚款6158.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007.56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18日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倾城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2252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连声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19号当事人名称:广州倾城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XX89F,法定代表人:连声沛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购进未经备案的HANGENEE韩姬妮绵沙唇釉(净含量2g)共216支,购进价均为1.5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韩姬妮绵沙唇釉3支,销售价2元/支,获销售收入6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购进未经备案的MIXSISTER悦颜单色腮红(净含量5.6g)共54盒,购进价均为1.5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MIXSISTER悦颜单色腮红(净含量5.6g)1盒,销售价2.4元/支,获销售收入2.4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购进未经备案的SUSUSKY萌宠乐园润唇膏(净含量1.5g)共102支,购进价均为2.7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SUSUSKY萌宠乐园润唇膏(净含量1.5g)6支,销售价3.1元/支,获销售收入18.6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购进未经备案的CappuYini卡泡维妮晶透镜面水光唇釉(净含量3g)共72支,购进价均为2.3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CappuYini卡泡维妮晶透镜面水光唇釉(净含量3g)5支,销售价2.7元/支,获销售收入13.5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购进未经备案的Kakashow心动熊唇釉(净含量2g)共130支,购进价均为1.5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Kakashow心动熊唇釉(净含量2g)2支,销售价1.9元/支,获销售收入3.8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购进未经备案的OULESONG凝雾亚光唇釉(净含量2g)共164支,购进价均为1.6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OULESONG凝雾亚光唇釉(净含量2g)6支,销售价2元/支,获销售收入12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购进未经备案的Uslike日月亚光唇釉(净含量2.5g)共40支,购进价均为1.6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Uslike日月亚光唇釉(净含量2.5g)5支,销售价2元/支,获销售收入10元。当事人于2023年01月12日购进未经备案的森林物语系列口红(净含量3.5g)共156支,购进价均为2元/支,至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上述未经备案森林物语系列口红(净含量3.5g)2支,销售价2.4元/支,获销售收入4.8元。上述库存未经备案的HANGENEE韩姬妮绵沙唇釉(净含量2g)213支、MIXSISTER悦颜单色腮红(净含量5.6g)53盒、SUSUSKY萌宠乐园润唇膏(净含量1.5g)96支、CappuYini卡泡维妮晶透镜面水光唇釉(净含量3g)67支、Kakashow心动熊唇釉(净含量2g)128支、OULESONG凝雾亚光唇釉(净含量2g)158支、Uslike日月亚光唇釉(净含量2.5g)35支、森林物语系列口红(净含量3.5g)154支已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101.6 元,违法所得为71.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扣押当事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4.涉事单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金额情况。我局于2023年 5 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1.1元;二、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HANGENEE韩姬妮绵沙唇釉(净含量2g)213支、MIXSISTER悦颜单色腮红(净含量5.6g)53盒、SUSUSKY萌宠乐园润唇膏(净含量1.5g)96支、CappuYini卡泡维妮晶透镜面水光唇釉(净含量3g)67支、Kakashow心动熊唇釉(净含量2g)128支、OULESONG凝雾亚光唇釉(净含量2g)158支、Uslike日月亚光唇釉(净含量2.5g)35支、森林物语系列口红(净含量3.5g)154支;三、罚款10100元。(罚没款合计10171.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269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伟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28号当事人: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67374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法定代表人:刘伟平;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后处理工作要求,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的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化妆品,当事人负责采购化妆品原料及组织生产,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及销售,当事人向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原料采购费用及加工费。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111210,备案人为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备案已在2022年5月16日注销。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生产了“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生产日期2020/11/17)共计75瓶,其中自检消耗1瓶,留样2瓶(其中1瓶已破损,1瓶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成品入库72瓶。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的原料成本212.18元,外包装成本184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将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 72瓶销售至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了原料采购费用212.18元及加工费72元。鉴此,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按成本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68.1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4.18元。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已通知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召回,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生产记录等。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监督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但2021年5月20日才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第二项“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违法所得284.1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4.18元;二、罚款1,136.72元。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货值金额468.1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72.72元。综合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4.18元;二、罚款3,009.44元。罚没款合计3,293.62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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