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沅江路1号原料药[(果糖、福多司坦,一车间原料一生产线)、(利奈唑胺,二车间原料二生产线,中间体2的氢化反应在氢化中心)、(消旋卡多曲,三车间生产线2)]2023.02.20-2023.02.23符合2江苏天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苏省江都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1号原料药(氨甲环酸,八车间氨甲环酸生产线)2023.02.25-2023.02.27符合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一路9号原料药[苯磺贝他斯汀,二车间C7厂房C7-H4生产线(合成),二车间C7厂房13号精烘包(精制)]2023.04.22-2023.04.25符合4南京海融制药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康路122号4号楼原料药(酮咯酸氨丁三醇,原料药二车间)2023.05.05-2023.05.08符合5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8号原料药(三甲基间苯三酚,原料药车间)2023.05.13-2023.05.15符合6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黄山路2号片剂(固体制剂车间及中国包装车间),受托生产-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州药妆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256责令限期改正2广州捷通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506符合要求3广州名妆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596符合要求4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21责令限期改正5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010符合要求6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127符合要求特此通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800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春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34号当事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63343422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学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的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区域的生产车间、原料间、留样室、检验室、包材间、成品仓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办公区域处销售人员的电脑进行检查时,查询到“发货明细”记录中有名称为“姜某”和“菏泽盛圆美容美发”的客户,通过调取销售给“姜某”的销售记录中,发现批次为CYL180713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对应的是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Hzb0039),通过调取销售给“菏泽盛圆美容美发”的销售记录中,发现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对应的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001412)。以上两批次产品是经监督抽检为不合格产品,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为逃避处罚,否认生产过上述两批次产品,并向我局出具《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我局在销售人员电脑查询到的上述两个批次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①批次为CYL180713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是当事人于2018年7月13日生产,共生产了480盒,未留样,于2018年7月24日共销售了480盒给“姜某”,销售价格为5.8元/盒,销售收入为2784元,货值为2784元。②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生产,共生产了348盒,未留样,于2020年4月20日共销售348盒给姜XX的菏泽盛圆美容美发店,因该送货单(NO:2020040481)上显示有3个产品名称,但批号为同一批次产品,你公司陈述称是3个不同外包装,但都是同一个产品配方成分,而且是同一批次生产出来,也就是批号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产品,盛彩源染发膏(百年黑发清水黑油)销售了144盒,销售价格为5.8元/盒,销售收入为835.2元,货值为835.2元;盛彩源染发膏(敬亲恩白转黑4代)销售了60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销售收入为588元,货值为588元;盛彩源染发膏(黑蜡染清水黑油)销售了144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销售收入为1411.2元,货值为1411.2元,因此,批次为CYL200302的盛彩源染发膏(自然黑)销售总收入共是2834.4元,货值共是2834.4元。综上,当事人在2018年7月13日-2020年4月20日期间,存在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计算,违法所得总共为5618.4元,总货值共为5618.4元。现有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单、送货单、2份《检验报告》、2份《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等资料。鉴于当事人为拒绝、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在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否认生产上述两个批次的产品,并向我局提供虚假证据资料;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42号),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2020年3月2日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属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因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2]169号);2020年8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其中违反严重缺陷共1项,违反一般缺陷共6项;2022年6月16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其中违反严重缺陷共7项,违反一般缺陷共10项,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化妆妆责改字[2022]024号);2022年6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原料未存放原料间、批号CYL220324的炫染一梳彩无法提供生产记录;2023年3月2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24项缺陷,其中违反重点项目11项,一般缺陷13项,企业已不符合持续生产条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发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生产、经营。综合以上多次对当事人的飞行检查,当事人无法达到良好的生产条件。当事人上述等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五)“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及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两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六)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但法律法规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618.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6406.4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024.88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编号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40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43号案由名称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案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延安康亿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怡莱美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55M8Y91610602MA6YMC087Q法定代表人姓名申利利彭海英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警告;2. 罚款3000元。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版)第四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3支及可吸收性外科缝线55包;2.罚款5000元。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0日附件1附件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编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47号案由名称宝塔区新城爱自己化妆品店(李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宝塔区新城爱自己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KN6Q1E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莉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高姿复合多肽美白焕亮修护礼盒2盒(生产批号:ZNC3041JYN,限期使用日期:2022.03.22)、玛丽黛佳浓郁境界唇膏4盒(生产批号:19K021,限期使用日期2022.11.19)、肌底亮颜精华露2盒(生产批号:18F322,限期使用日期:2021.07.10)、胶原美芯唇膏3盒(生产批号:XC21D01D,限期使用日期:2022.03.22)、胶原美芯唇膏3盒(生产批号:XB20D06D,限期使用日期:2022.02.22)、小红唇美芯唇膏1盒(生产批号:XA09D01D,限期使用日期:2022.01.09)、圣罗兰黑色奥飘茗女士香水6盒(生产批号:627105A,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1);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6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冒充专家或名医开展宣传、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已办结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一、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琪艾美电子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深圳市琪艾美电子有限公司在生产评书机过程中,根据部分客户要求,将客户提供的药品音频广告植入评书机,所植入的药品广告未依法取得药品广告审批文件,且含有大量夸大治疗效果、对治疗效果作保证性承诺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委托当事人植入药品广告的经营主体信息转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当事人还存在生产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号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42.68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望奎县人民医院广告违法案件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望奎县人民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望奎县人民医院健康望奎”发布未经审查的“望奎县人民医院碎石科常规开展冲击波碎石、肺功能检测和骨密度检测”等医疗广告,其中含有“引进最新一代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肺功能检测仪和骨密度测量仪”等虚假内容;发布含有“患者宋先生(化名)、疾病名称脑桥缺血新病灶、治疗效果明显好转、言语笨拙的症状也消失了”等利用患者形象及说明治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2月,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湖北省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滋市九九九健康生活馆广告违法案件湖北省松滋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松滋市九九九健康生活馆发布“昇生源”牌保健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广告,其中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攻克血栓、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均有较好疗效”“纯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护您的健康!调节血脂”等内容,夸大产品用途,对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湖北省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降血糖”“健脾、养胃”“祛湿”等内容,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鼻窦炎、特效”等对功效的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0.87万元的行政处罚。五、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黄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件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黄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络平台上发布含有“美国保妥适50U和英国吉适300U,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美国保妥适50U预定金¥2400 ,英国吉适300U预定金¥4640”等内容的毒性药品广告。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做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六、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橙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上海橙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自营网店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其中含有“潓美纳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潓美氢氧混混合疗法三登国家诊疗方案”等虚假内容,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涉及专利方法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等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广东东方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他达拉非片产品的处方药广告,且广告中含有“8 次之后继续服用,有效率能保持在80%以上”“临床总有效率是80.8%”等说明药品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广播电视台广告违法案件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四平广播电视台发布农副产品“文山金不换三七”广告,广告中含有“可辅助治疗中风、偏瘫、心悸、胸痛”“可以防治冠心病、心绞痛、急性脑血管病、血栓性静脉炎等疾病”等内容,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1月,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四十八店广告违法案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四十八店销售“阿胶强骨口服液、江中多维元素片、驴胶补血颗粒、气血康口服液”药品时,自制的广告宣传牌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功能主治内容、成份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3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十、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本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南昌本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嫚熙漱口水广告,广告含有“缓解炎症疼痛,促进溃疡愈合”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4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1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杞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20024183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思琪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155号当事人:广州市杞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AW40H;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1号6栋503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1号6栋503房。2022年3月28日,我局接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277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医疗器械“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生产批号:20211004)”,经检验,“外观要求”不符合,组分成分无“封盖剂”,与说明书注明的主要组成成分不一致,结果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2年4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产品被抽样送检后,当事人为掌握该批次产品质量启动质量重审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通知你单位客户停止使用该批次产品。经排查,当事人向深圳市天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400盒漏装“封盖剂”,另外有留样2盒、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10盒存在同样问题。当事人应深圳市天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于2021年11月25日前往深圳市天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补装“封盖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生产批号:20211004)”共412盒,生产成本为212.48元/每盒,生产成本金额为84992元;销售单价384元/每盒,销售金额153600元,违法所得为68608元,货值金额为元157471.44元。2022年9月8日,经专家研讨会研究,“封盖剂”成分不涉及检测环境的生物、化学问题,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及结果的影响;“封盖剂”使用与否对上述抽检批次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提取效果不会造成影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3.《关于对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核查的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况;4.《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的情况;5.《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6.《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产品的情况;7.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复印件1份及《成本核算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的情况;8.购销合同复印件、发货单、发票及客户资质证照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情况;9.《会议纪要》《质量问题8D分析报告》《关于核算提取或纯化试剂产品补发告知函》《告知函回执》《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情况》《关于组分“封盖剂”包装的说明》《整改报告》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数量、当事人启动产品质量重审程序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及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的情况;10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1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的情况;12.《无害销毁处理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抽样产品的情况;13.《专家研讨会会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影响产品使用,可否认定为“合格产品”的专家研讨论证情况;14.《证据提取单》《授权委托书》《关于我司采购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情况说明》各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客户采购涉案产品的情况。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听告〔2023〕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涉案批次产品被抽样检验之后,主动启动质量重审程序,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后,立即通知其客户停止使用涉案批次产品,及时采取补救补装“封盖剂”,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涉案批次产品漏装成分“封盖剂”非核心成分不影响产品使用,其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3〕6号案件名称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白头翁(批号202202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689074006法定代表人姓名胡定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白头翁(批号202202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药品白头翁5750g;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柒佰玖拾陆元柒角伍分(¥4796.7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5月31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备注相关附件:1、桂药监流稽罚〔2023〕6号-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版).pdf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3〕6号-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迈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海通产业大厦21层2101-2112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3号楼,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园B-7#仓库四层7-401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5.5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展康药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凤霞路西6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5.6基本符合要求3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666号国药控股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办公楼/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路378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5.9符合要求4国药控股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宿松路366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5.10符合要求5安徽中生安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综合办公楼五楼/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园二号楼三楼西药品批发企业2023.5.22基本符合要求6安徽诚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三期康徽苑S8商4楼/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合肥医药健康产业园B-10幢仓库10-301/10-401药品批发企业2023.5.23基本符合要求7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5.25基本符合要求8安徽康陀医药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990号15幢903-904B单元/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一期D100D101幢D201/301药品批发企业2023.5.30基本符合要求9华润润禾安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西侧/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1栋药品批发企业2023.5.30基本符合要求10安徽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分拣中心/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分拣中心四楼药品批发企业2023.5.31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宽心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MA0MWBB87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03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宽心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内蒙古宽心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处罚结果:罚款2.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8 11:35:36处罚生效期:2023/06/08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