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药监局近期组织对85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了GSP符合性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对16家使用单位、疾控中心进行了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一、药品批发企业对80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77家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由所在地检查分局采取相应后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3家企业已向当地分局主动报告暂停经营。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进行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由所在地检查分局采取相应后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三、药品使用单位对13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其中4家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缺陷问题,9家存在缺陷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相应后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四、疾控中心对3家疫控中心进行延伸检查,其中1家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缺陷问题,2家存在缺陷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相应后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附件:检查企业(单位)名单一、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基本符合要求企业(82家):山东元泓药业有限公司、济宁万森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汶上分公司、国药控股滨州有限公司、滨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江中瑞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久典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海王阳光信诺医药有限公司、济宁海王华森医药有限公司、泰安环球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福华医药有限公司、滨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济南中瑞诺达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扁鹊中药材质保有限公司、山东润康医药有限公司、济南罗欣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实成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云山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宝医药有限公司、山东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生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葵源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瑞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宜岛康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万通药业有限公司、青岛百祥药业有限公司、青岛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青岛海风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和厚堂医药有限公司、青岛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晨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厚进药业有限公司、济南康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康华药业有限公司、济南同科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安必达医药有限公司、济南药菁选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瑞康康裕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海川医药有限公司、烟台东麒药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威高腹膜透析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威海华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瑞欣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金谷地药业有限公司、仁和堂(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春晓医药有限公司、仁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晟银药业有限公司、平邑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康福(滕州)医药有限公司、枣庄市本草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新华鲁抗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宁明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延松堂药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微山分公司、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恒康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陆航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潍坊银海医药有限公司、潍坊舒珍堂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华康万象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仁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天和堂景泰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利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天川医药有限公司 、泰安瑞康药品配送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宝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浩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二、延伸检查药品使用单位、疾控中心(一)延伸检查项目存在缺陷问题单位药品使用单位(9家):济南历下添美圣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济南华侨医院、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街道办事处东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白马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济南市艺星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历城永泰诊所、烟台爱美丽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烟台洛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寿光市纪台中心卫生院院疾控中心(2家):禹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齐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问题单位药品使用单位(4家):青岛健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崂山诊所、市北区紫金园诊所、泰安市泰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东省泰山医院疾控中心(1家):寿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其他主动报告暂停经营(3 家):济南鲍山药业有限公司、烟台立达医药有限公司、顺丰翔宇(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安徽方敏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与科研路交叉口药品批发2023.5.16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省涡阳县第一医药有限公司涡阳县紫光大道西路药品批发2023.5.18符合要求3安徽冉健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菁华路2888-13号药品批发2023.5.19基本符合要求4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西药公司亳州市十八里工业园区B区亳芜工业园区扶摇路166号仓库1二楼药品批发2023.5.23符合要求5北京本草方源(亳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工业路东侧长江路北侧药品批发2023.5.23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附一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BY97F60R2022年7月23日,当事人与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州时代口腔门诊部诊所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州时代口腔门诊部将诊所的现有设施、设备、装修、装饰、库存等全部资产转让给王建生,王建生于2022年9月7日成立了重庆市开州区附一德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建生,2023年1月13日,王建生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开州区附一德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建阳。2023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住所经营进行现场检查,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室的阴凉柜里发现已开封使用的1盒“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第三类医疗器械),标签内容:产品名称为义齿软衬材料,使用期限为2年,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国械注进20143175645,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43175645,生产日期为2020-04-28,超过使用期限。上述“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硅橡胶印模材料”和“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冻干型)(凝固法)”摆放在一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有效期的1盒“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的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已过期的“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医疗器械已开封且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混放在阴凉柜中,容易导致工作人员误拿误用,且针对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患者在接受检查治疗时没有自主选择权,一般都是医护人员直接使用医疗器械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患者无法验证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过期,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却有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则应认定存在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确定购进价格,且该医疗器械未单独收费,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来计算,因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比对本地市场价格确定上述涉案“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的货值金额为24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你公司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检查的照片4份,证明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的事实。 5、本地同类型医疗机构提供的“义齿软衬材料”的价格证明2份、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2份,认定涉案“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的货值金额为246元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无购进记录,且无法提供该过期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资料,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尚未使用,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做如下决定:1.没收超过有效期“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1盒,生产日期为2020-04-28,使用期限2年;2.罚款20000元。综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DMG义齿软衬材料(舒适漆)”1盒,生产日期为2020-04-28,使用期限2年;3.罚款2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重庆开州宏远中医门诊部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L4G48F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的药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抗宫炎片,在其治疗室的配药台上发现了超过有效期限的刺五加注射液和肌苷注射液。当事人涉嫌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文峰街道明镜石社区中吉街47号从事中、西医内科、妇科等业务。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以4.8元/瓶的价格从长春市众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08、有效期至2023.04.07、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278、生产企业: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抗宫炎片50瓶;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10.5元/盒的价格从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19、有效期至2023.03、20ml×5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3181、生产企业: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刺五加注射液2盒;2021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4.82元/盒的价格从四川金仁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29、有效期至2023.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369、每盒10支、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肌苷注射液是70盒。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对在其诊所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的抗宫炎片使用价格为12.8元/瓶,刺五加注射液使用价格为46元/盒(9.2元/支),肌苷注射液使用价格为29.4元/盒(2.94元/支)。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药柜内发现上述批次的抗宫炎片3瓶,在其治疗室的配药台上发现了上述批次的刺五加注射液1盒(已开封剩余2支)、肌苷注射液1盒(已开封剩余4支)。本案中,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无法确认上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时的数量计算计为68.56元(3×12.8+2×9.2+4×2.9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和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4.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涉案药品购进票据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68.56元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所指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的货值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上述的抗宫炎片3瓶、刺五加注射液2支、肌苷注射液4支;2.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0434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43号当事人:广州市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MJJ9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区二路6号107铺法定代表人:何琼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助理李某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1MA5CNMJJ9A),为化妆品销售企业。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韩芭莎旗舰店和约肤旗舰店”发现该公司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经现场清点:名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共有5袋,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生产厂家资质、进货票据等。但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新备案信息。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到我局嘉禾市场监督管理所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授权给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生产“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产品。并与当天通过陈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下的订单。共采购500袋,进货单价为1.2元/袋,上述产品为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名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共有5袋。2022年8月31日后共销售了102袋。因当事人在“韩芭莎旗舰店”和“约肤旗舰店”平台销售的上述产品因优惠政策不同,销售单价不是固定统一的。在“韩芭莎旗舰店”平台总销售金额为150.92元,共销售了21袋,平均单价约为7.2元/袋;约肤旗舰店”平台总销售金额为394.96元,共销售了81袋,平均单价约为4.88元/袋。经核实,当事人销售“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545.88元,货值按每瓶均价约5.35元算,货值为572.64元。当事人现场整改下架该产品并发出召回通知,但截止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申请退回上述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4.“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销售单据、委托生产授权协议书和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韩芭莎”商标注册证。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508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的“(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违法所得545.88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545.88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3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珠吉嘉康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89065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宁红华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360号当事人:广州市珠吉嘉康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BLY6B75E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南门富华二巷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宁红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到广州市珠吉嘉康药房有限公司的广州市珠吉嘉康药房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未能提供2023年度培训记录及档案,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其违法行为、接受询问调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查明:当事人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未能提供2023年度培训记录及档案,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事实。4、《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的事实。5、《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责改〔2023〕执七0517-1号)后,采取的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3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制定2023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3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注册号4400000000102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志超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362号当事人: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6518615M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负责人:易志超身份证件号码:4311231984081535192023年5月12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冰柜记录自2022年7月5起至检查时没有温湿度记录。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于2022年7月7日注册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粤DB0205914,药品的经营范围:零售(连锁)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2023年5月12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检查时营业场所及冰柜没有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缺失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3、《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没有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事实。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资料,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3年5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2023〕执七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缺失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7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东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809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749号当事人:广州东韩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3345305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齐富二横路1号715房法定代表人:曾刚2023年0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齐富二横路1号715房的广州东韩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梦克拉 克拉恋人水感系列套盒”(5件套)产品:水感丝滑洁面膏、水感丝滑柔肤水、水感丝滑晴采修护眼霜、水感丝滑保湿精华乳、水感丝滑爆水霜的备案人,其于2021年6月10日购进了委托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梦克拉 克拉恋人水感系列套盒”(5件套:水感丝滑洁面膏、水感丝滑柔肤水、水感丝滑晴采修护眼霜、水感丝滑保湿精华乳、水感丝滑爆水霜)产品500盒并对外进行销售,上述套盒内的5款产品均于2022年08月31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上市销售。从2022年08月31日至被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2盒,销售价为67.875元/盒,收取货款814.5元;库存已开封并使用的上述产品的样品1盒,已由当事人自行现场销毁,因不属于销售产品,不计入货值。上述产品总货值为814.5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14.5元,违法所得为81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4.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5.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聊天记录截图;6.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其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仍然上市销售,且未重新取得备案的行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14.5元;二、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814.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36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7851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363号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0111MA9YBJ88Y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2房A30法定代表人:陈晓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称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购买的普通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没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2房A30的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调查。违反法律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了“宝诗曼美甲胶”1000盒,进货价是*元/支,截至被我局查处时共销售388支,销售价格不固定,根据销售数据,平均销售价格为*元/支,库存的612支已作为福利全部分发给员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货值金额2522元,违法所得25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质;证据二:2023年3月23日对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三: 2022年3月23日对委托代理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ODM简易加工合同》、“宝诗曼美甲胶”产品销售记录,证实当事人违法销售化妆品的数量以及单价; 案件性质 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22元,罚没款共计12522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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