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开州宏远中医门诊部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L4G48F
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的药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抗宫炎片,在其治疗室的配药台上发现了超过有效期限的刺五加注射液和肌苷注射液。当事人涉嫌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文峰街道明镜石社区中吉街47号从事中、西医内科、妇科等业务。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以4.8元/瓶的价格从长春市众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08、有效期至2023.04.07、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278、生产企业: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抗宫炎片50瓶;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10.5元/盒的价格从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19、有效期至2023.03、20ml×5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3181、生产企业: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刺五加注射液2盒;2021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4.82元/盒的价格从四川金仁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有生产日期:2021.04.29、有效期至2023.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369、每盒10支、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等内容的肌苷注射液是70盒。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对在其诊所就诊的患者使用,上述的抗宫炎片使用价格为12.8元/瓶,刺五加注射液使用价格为46元/盒(9.2元/支),肌苷注射液使用价格为29.4元/盒(2.94元/支)。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药房内的药柜内发现上述批次的抗宫炎片3瓶,在其治疗室的配药台上发现了上述批次的刺五加注射液1盒(已开封剩余2支)、肌苷注射液1盒(已开封剩余4支)。本案中,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无法确认上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时的数量计算计为68.56元(3×12.8+2×9.2+4×2.9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投资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和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3.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涉案药品购进票据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68.56元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规定所指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的货值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上述的抗宫炎片3瓶、刺五加注射液2支、肌苷注射液4支;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