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名称:乌兰察布市乔氏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58517083XM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 〔2023〕408号处罚名称:乌兰察布市乔氏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批号为20230301远红外理疗贴,经检验单项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7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0230301的远红外理疗贴2577盒(20616贴),罚款:21000元,罚没款共计21087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87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0230301的远红外理疗贴2577盒(20616贴),罚款:21000元,罚没款共计21087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5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石家庄市第五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401750398G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堂我局于2023年6月5日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3060500000494),举报内容显示:石家庄市第五医院ICU病房5月31日为患者使用的“5%葡萄糖注射液”批号:2104271502、生产日期:2021.04.27、有效期至:2023.04.26,产品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记录及出库记录,6月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7日分别对当事人药剂科主任冯彩霞进行了询问;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ICU护士进行了询问;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药剂科库管及IUC医师分别进行了询问。经查,该患者于202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在当事人ICU处住院治疗,期间每天均使用“5%葡萄糖注射液”进行治疗,5月31日上午8点左右,患者家属陪床时发现当事人为患者使用的“5%葡萄糖注射液”(单阀)批号:2104271502、生产日期:2021.04.27、有效期至:2023.04.26,产品已超过有效期限,发现该药品超过有效期限后,当事人ICU护士立即为该患者更换了未超过有效期的软双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批号为:2104271502“5%葡萄糖注射液”规格为250mL/袋,产品更换时已使用约40mL,药品更换完毕后,当事人按照过期药品销毁的有关规定对该过期药品进行了销毁。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17日起,累计采购批号为:2104271502“5%葡萄糖注射液”11600袋,当事人能够提供采购该批号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厂家资质、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当事人HIS系统调取的该批次药品的出库记录显示,该批次药品已于2022年4月26日前全部出库。当事人为保障患者治疗的及时性,会在ICU等科室储备部分常用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属于科室储备药品。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5月31日当天ICU患者用药明细显示没有批号为:2104271502“5%葡萄糖注射液”的用药记录,因此该患者使用的批号为:2104271502的“5%葡萄糖注射液”应为ICU的储备药品。经查,自该患者5月21日住院,当事人为其每天开具的“5%葡萄糖注射液”规格均为“软双阀”,5月31日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5%葡萄糖注射液”用药单上的规格也是“软双阀”,而该超过有效期的“5%葡萄糖注射液”规格为“单阀”,用药单信息与实际用药不一致。当事人陈述出现这个批号超过有效期的原因,是因为ICU在之前治疗时,领用过该批次5%葡萄糖注射液,但是当时使用了其他批号的5%葡萄糖注射液,因此剩余了该批号的“5%葡萄糖注射液”1袋没有及时使用,导致超过了有效期,5月31日当天由于患者较多,使用该药品时只核对了药品名称,没有认真查看产品有效期,该情况与用药单信息与实际用药不一致的情况也能够相互对应。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已不再采购规格为单阀的“5%葡萄糖注射液”,全部采购的是软双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7月份至今所有5%葡萄糖注射液“软双阀”的采购记录,记录能够显示每个批次的批号和有效期,采购记录显示截至目前,所有采购的“5%葡萄糖注射液”“软双阀”规格的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调取了该患者住院期间ICU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能够看到患者所使用的“5%葡萄糖注射液”规格为“软双阀”,因监控录像仅能保存7天,因此当事人只提供了5月29、5月30日两天的监控录像截图。通过执法人员检查和当事人自查,在当事人库房及科室均未再发现批号为:2104271502的“5%葡萄糖注射液”等其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查,5月31日,当事人按照“软双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定价收取了2.6元费用,使用的是“单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发现产品过期后,更换了“软双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未二次收取费用,因此超过有限期的“单阀”规格的“5%葡萄糖注射液”可以认为并未收取费用,故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购进和使用该批次药品行为。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及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4.当事人相关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及该批次药品的使用情况。5.购进票据、随货通行单等,证明产品购进事实。6.相关资质复印件等,证明产品购进的合法性。7.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使用的批号为:2104271502的“5%葡萄糖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情节,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对涉案药品的处罚决定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HEBMPA-C-1-003,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3.5倍的行政处罚:罚款135000元整(拾叁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21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宣威市大维气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054680638R法人法定代表人吕维情案件来源协核查函违法行为类型向无证从事药品经营者提供医用氧主要违法事实向无证从事药品经营者提供医用氧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5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3〕A24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1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山东汉方国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附件:山东汉方国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企业名称山东汉方国药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鲁AA5312003法定代表人昝春利质量负责人李华民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泉景雅园商务大厦833室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3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深圳市奥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生产批号为70E22120320000,在随附文件中有声明无报警系统,但设备部件标识未注明无报警信息,为了优化设备部件标识,深圳市奥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深圳市奥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22070716 生产批号:70E2212032000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794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吴昌义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名为“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批号:H21B04C22YE02)等18批次涉案产品留样。上述批次染发类产品的标签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第4节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的注释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等有关警示语。当事人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12日共生产18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货值总金额为36682.4元,违法所得为36395.6元。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 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 5.生产记录;6.销售单;7.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全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395.6元;二、罚款289791.4元。(罚没款合计币326187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986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8号当事人: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法定代表人:邱颖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生产“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批号:23020701;规格:500ml)产品650瓶,于2023年2月28日以每瓶3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642瓶,(另外留样6瓶,自检2瓶),合计销售金额1926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95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926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告召回该批次产品,但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出货单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批号:23020701;规格:500ml)产品6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926元;三、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871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伟钊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当事人: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号1栋101法定代表人:李伟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生产“倾龄益生菌烟酰胺清新亮白牙膏(规格:100g/盒,批号:2022071301)”产品1000盒,其中9盒用于留样,留样产品9盒中5盒用于自检,2022年7月26日售出984盒,无法召回,销售单价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1476元,2023年4月4日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7盒,该批次牙膏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剩余4盒于2023年7月19日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牙膏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476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二、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2547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4190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东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当事人: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L8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5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2年9月2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向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订购10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产品,2022年4月4日,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同日以5.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300瓶涉案产品销售给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740元。2022年9月27当事人发起涉案产品召回销毁。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0.6元,违法经营货值为17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注册证(第9717577号)、产品召回通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我局于2023年 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为1200.6元;二、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593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法定代表人:刘珍2023年05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化妆品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线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Z2023CJ1098)显示,标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生产批号:D2621A27,限用日期:20240426。)的化妆品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323盒,其中1盒用于产品自检,8盒用于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314于2021年05月04日入库成品仓。经审核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72.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34.4元。我局于2023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8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46盒);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8元;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972.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