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芊艺美容店(付威威)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EU87G8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付威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武汉路55号11号楼11-103室-2(申报承诺)2023年6月5日,综合执法支队接到12315指挥中心移送的举报件(登记号420200202306190002),反映当事人涉嫌使用“三无”洗浴用品及重复使用药包。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查,当事人二楼美容部的调配间发现产品39包,其标签信息为:名称中草药瑶浴精品,针对症状:粉刺、面部色斑、体味重、便秘、腹泻、上火、精神不振、内分泌失调、免疫力下降等。产品功效:祛寒祛湿、坐月子发汗排汗、排毒养颜、清理肺腑、疏肝醒脾、清热润燥、消解疲劳、能促进血液循环和肠胃运动、提高心脏输出量及全身微循环、减轻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作用,提高免疫力,促进身体新陈代谢。适用人群:男女老少皆宜,特别适合女性在生产后月子病遍身疼痛,体内毒素聚积,容易长痘、疮、斑,以及烟酒过量人群。执行标准Q/YM001-2021。生产企业广州溢铭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当事人一楼通往二楼美容部的楼梯出口处,张贴有1条横幅,上面有文字“通经络,祛风寒,化痰湿,养多阳——养生中的艾玛仕”,在二楼美容部吧台靠墙放着名称为禅香药王灸这款产品,有礼盒和体验盒两种不同的型号。礼盒46盒,体验盒59盒。根据店里工作人员费洁陈述:横幅是用来宣传店内的禅香药王灸这款产品的。该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信息:执行标准Q/CSQA001-2019,生产日期2022.12.01和2022.03.16,保质期3年,生产企业大冶霖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容部左边墙上的有一幅宣传画框,内有2张图片及文字,图片是禅香药王灸的产品外观图片,文字内容是:禅香灸神阙穴,神阙穴即肚脐,又名脐中,是人体任脉的要穴,它位于命门穴平行对应的肚脐中。禅香灸此穴使真气充盈、精神饱满、精力充沛、面色红润、耳聪目明、轻身延年作用。大椎穴,大椎穴位于人体的颈部下端,第七颈椎棘突下凹陷处,若突起骨不明显,让患者活动颈部,不动的骨节为第一胸椎,约与肩平齐。大椎穴归属脉,禅香灸此穴有养生保健、延年益寿等作用。当事人二楼美容部吧台旁墙边放着的煜美人臻美修护套,共11盒,每盒内有臻美修护膏1支、煜美人臻美修护油1瓶、魅丽修护膏1支,规格是100克和50毫升,其中6盒未开封有塑料纸包装,另外5盒已经开封使用,上面贴有顾客姓名的胶贴。当事人二楼美容部的正面墙上有一幅画框广告,其内容包括图片1张和文字内容,图片是煜美人臻美修护套产品外观图片,文字内容是:滋养、修复、减肥、塑形,煜美人体质减肥系列,经络通、气血足、代谢快、自然瘦、不打针、不吃药、不运动、不节食,一天一次可瘦4-10斤,腰围可减2-8公分。不节食、无食谱、不饥饿,一日三餐正常饮食。在养生中减肥,在减肥中养生。不吃不瘦,多吃多瘦。女人一生最大的事业就是减肥,不是在减肥,就是在减肥的路上。香港煜美人美容集团。煜美人臻美修护套产品外包装上面的标签信息,显示其作用为:舒润滋养,细致呵护肌肤,令肌肤水润柔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610。2023年6月20日,经审批立案。为查清案情,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6月29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中草药瑶浴精品26包进行扣押。2023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22年7月14日、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先后两次从淘宝平台的艾居养生坊购进中草药瑶浴精品,买三盒送一盒,每次购进4盒,购进2次,共购进8盒,进价190元/次,共380元。每盒15包,共购进120包,每包3.17元。中草药瑶浴精品的外包装信息显示不是药品,却在外包装上进行“针对症状:便秘、腹泻、上火、清理肺腑、疏肝醒脾、清热润燥”等药品功效及治疗疾病的宣传。截止执法人员2023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后剩余39包,至2023年6月29日查封时,剩余26包。由于事人对该浴包没有单独收费,都是为推销其他服务时免费赠送该浴包,故销售中草药瑶浴精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通过横幅、宣传画框等形式,宣传禅香药王灸产品具备通经络,祛风寒,化痰湿的医疗功效;当事人通过宣传画框形式向顾客宣传煜美人臻美修护套有减肥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两个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的依据。禅香药王灸和煜美人臻美修护套广告制作费分别为25元,合计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西塞山区芊艺美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付威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广告制作费票据复印件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50号1份、12315举报登记表(登记号420200202306190002))及回复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黄市监强制[2023]5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3.中草药瑶浴精品的包装袋图片打印件2份及购进记录截图打印件3份、当事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中草药瑶浴精品的事实;4.禅香药王灸产品及相应的广告宣传画框图片打印件各1份、禅香药王灸宣传横幅图片打印件1份、煜美人臻美修护套产品包装盒及顾客已使用该产品的图片打印件各2份、煜美人臻美修护套的广告宣传画框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禅香药王灸、煜美人臻美修护套的事实。2023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当事人经营瑶浴精品的行为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包装袋上宣传有药品功效的非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在经营中宣传禅香药王灸普通产品具备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对普通产品进行医疗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在经营中虚构煜美人臻美修护套产品服务的效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6袋中草药瑶浴精品;2.合并处86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 合川余德平环城口腔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17MA5UFGJ77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德平2023年5月9日,接群众徐某在12315平台上举报,当事人合川余德平环城口腔诊所在美团网站上开设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委托冯娟前往本局合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配合调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与冯某一起对当事人开设的美团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https://www.meituan.com/yiliao/60831536/)展示的“360°深层舒适洁牙套餐”发布的宣传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含有“环城口腔、口腔品牌.专注齿科、让您拥有一口健康好牙,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清除牙垢、清新口气、预防牙病,哪些牙齿需要洗、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臭、牙结石、预防蛀牙……”的文字结合配图的广告内容。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相关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8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0年08月17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于2022年8月23日在美团上开设店铺“环城口腔.种植矫正中心”开展口腔科相关的医疗项目网上销售和推广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在网店内发布了“360°深层舒适洁牙套餐”的诊疗项目链接进行网上销售,为了吸引消费者关注,促进销售效果,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了广告图文,在未经过广告审批部门审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诊疗项目的链接页面中发布含有“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清除牙垢……”等涉及“诊疗方法”的广告内容;发布含有“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臭、牙结石、预防蛀牙……”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广告内容。因当事人广告是自行制作,没予以成本核算和记录,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经营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店铺宣传内容截图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店铺宣传内容截图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整改后的网页截图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整改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对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也无新的证明材料提供。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未经行政部门审查在美团平台的店铺中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预防牙周病、牙龈出血……”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文字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应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所以,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现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可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575884142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文舜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81015万元,罚款93.493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3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12号当事人: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5884142W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1弄36支弄7号法定代表人:江文舜2023年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1弄36支弄7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批号:20251207)、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批号:20251205),实际投料成分与其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符,并查见“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一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60045),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注:#标示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01997)、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1828)、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8031600)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实际生产企业及备案人均为当事人。当事人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沪金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0796号),经营方式为批发,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22年12月5日至12月7日,当事人生产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批号:20251205)、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批号:20251207)时,分别未投“复配原料控油方CQ-002(丁二醇+连翘果提取物+野葛根提取物+知母根提取物,原料代码334)”、“原料PEG/PPG/聚丁二醇-8/5/3甘油(原料代码409)”、“鲸蜡硬脂醇聚醚-20(原料代码514)、乙基己基甘油(原料代码729)、苯氧乙醇(原料代码730)”,并在生产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批号:20251207)时多投原料“对羟基苯乙酮(原料代码726)、复配原料SoluclearLRI(PPG-26-丁醇聚醚-26+PEG-40氢化蓖麻油+水,原料代码718)、1,2-戊二醇(原料代码721)”,均与其国产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符。当事人生产并放行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94盒(包含8盒留样及检测产品),销售86盒;生产并放行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330盒(包含8盒留样及检测产品),销售322盒;生产并放行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380盒(包含8盒留样及检测产品),销售372盒。2023年2月3日至13日,当事人对上述三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其中召回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71盒;召回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311盒;召回上述批次的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372盒。上述三批次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59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0.17元。另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22年第103号),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适用范围“1.适用于轻中度痤疮、促进创面愈合与皮肤修复;2.对痤疮愈后,皮肤过敏与激光光子治疗术后早期色素沉着和瘢痕减轻形成有辅助治疗作。”的描述,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查见的“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当事人未取得上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的医疗器械注册证。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1弄36支弄7号二楼车间,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3295片,并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批号:EXP2024081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78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619.98元。当事人在购进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企业:哈尔滨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0142140020)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记录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事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相关人员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抽样单、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配制作业单、出厂检测报告、入库单、销售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财务系统记录当事人证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产品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3〕7620230000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一)2022年12月5日至12月7日,当事人生产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批号:20251205)、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时,实际投料成分与其国产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批号:20251205)71盒,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311盒,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批号:20251207)372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壹角柒分;3.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玖仟叁佰元整。(二)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的行为及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按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案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壹拾玖元玖角捌分;2.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陆佰叁拾元整。(三)当事人在购进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K18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企业:哈尔滨运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0142140020)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安捷莉娜控油调肤精华液(批号:20251205)71盒,安捷莉娜静颜舒缓修护水(批号:20251207)311盒,安捷莉娜舒缓清润卸妆水(批号:20251207)372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壹拾元壹角伍分;4.罚款:人民币玖拾叁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4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笛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MA1HL5C6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颖慧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3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429号当事人:上海笛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5C687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1号490室经查明,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1号490室的上海笛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化妆品铂海菲iPHF卸睫毛膏和医疗器械妮蓓莉盐水清洗液。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证明。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64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对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经营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萬圆整;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萬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萬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30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嘉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5UN2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敏违法行为类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000万元,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7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306号当事人:上海嘉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5UN2N;法定代表人:郑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2楼;经营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等。经查:当事人上海嘉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2楼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开设的“嘉泓医疗美容”店铺内发布“海薇M+1mL上市机构正品可验”服务项目,套餐详情描述为“玻尿酸塑形;品牌:海薇;型号:海薇M+玻尿酸;剂量:1mL,数量:1支;适用部位:丰面颊、封鼻基底、垫下巴(3选1)”。该项目实际使用的是“海薇”牌1.1mL“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该产品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该产品适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当事人所宣称的适用部位与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载明的适用范围不符。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嘉泓医疗美容门诊部”店铺内发布“【注射塑形】美国进口瘦脸100U|上市机构|正品可验”服务项目,项目明细描述为“除皱瘦脸使用品牌:美国品牌;规格:100单位;适用部位:全脸”。该项目实际使用的是品牌为“保妥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该产品为进口药品,属医疗用毒性药品,适应症为“眼睑痉挛、面肌痉挛及相关局灶性肌张力障碍。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皱眉纹”。当事人所宣传内容与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所载明的适应症不符。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从上海鹏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调货入库“海薇m+1.1mL”10盒、“海薇1.0mL”50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20173460810)。上海鹏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系当事人母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查验前述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片、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为证。2023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自有店铺内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内容介绍与所使用的产品或药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药品注册批件所载明的适用范围和适应症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执行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4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075572752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宓越群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562151631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465号银行输入码:2023001465当事人: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557275235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65号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宓越群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控江路1665号三楼301室的上海华翔药业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不符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从江西金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硅酮凝胶敷料100支(苏械注准20162141246,批号为20230110、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苏州迈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购进单价***元/盒(每盒为1支),购进总价***元。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3日、4月19日向上海健新医药元/盒,销售收入共计***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5日将未售出及下家退货的产品共90盒退回江西金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硅酮凝胶敷料的产品包装盒标示:“适用范围:用于辅助预防和治疗因烧伤、创伤、外科手术引起的增生性疤痕。”包装盒内的说明书标示:“规格:10g、15g”“适用范围:用于辅助预防和治疗因烧伤、创伤、外科手术引起的增生性疤痕。”“结构组成:硅酮凝胶敷料由不同粘度的硅油混合而成。硅油分别为:粘度为12500cSt的高粘度聚二甲基硅氧烷、粘度为100cSt的低粘度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粘度0.65cSt的六甲基二硅氧烷。硅酮凝胶敷料采用塑料软管灌装。硅酮凝胶敷料按装量的不同分为11种规格。硅酮凝胶敷料的二甲基硅油均为符合《中国药典(2020)》(第四部)规定的二甲硅油制成”。苏州迈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苏械注准20162141246)、2022年12月5日取得“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注册证核准内容如下:“型号、规格:3g、5g、10g、15g、30g、40g、50g、60g、80g、90g、100g。”“结构及组成:硅酮凝胶敷料由不同粘度的硅油混合而成。硅油分别为:粘度为12500cSt的高粘度聚二甲基硅氧烷、粘度为100cSt的低粘度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粘度0.65cSt的六甲基二硅氧烷。硅酮凝胶敷料采用塑料软管灌装。硅酮凝胶敷料按装量的不同分为11种规格。该产品以非无菌状态提供。”“适用范围:“用于辅助改善皮肤病理性疤痕,辅助预防皮肤病理性疤痕的形成,不用于未愈合的伤口。”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批号为20230110、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为注册证变更之后生产,其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经核准的内容不一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涉案产品购货发票及出库单、销售发票及出库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当事人的召回通知、相关退货单及发票、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23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0014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硅酮凝胶敷料(批号:20230110)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注册核准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年月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三原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丹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12219******8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352308754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市监处字〔2023〕 01029 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处罚结果: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参照《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三条第三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5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药品违法类处罚有效期:2024/8/15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2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扶娃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8盒,维生素B6片1盒,养血安神片3盒,乐赛仙维生素AD滴剂(胶囊型)1盒。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8/15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2MB29034301数据来源单位:三原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2MB2913516U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6日至6月9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南路12号固体生产线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2〔103〕案件名称双河市济康药品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当事人双河市济康药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59007MA78CNQY97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推动洁普乐牌消毒酒精、康致捷牌消毒片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2.5元;2、处人民币1562.5元的罚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内容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期限1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64号阿拉尔市李玟瑾医疗美容诊所92659002MACF9A850E李玟瑾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警告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三年2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43号阿拉尔市颜玺刘玉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916529002MABKXXYU73刘玉华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110元;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3110元;3.罚款人民币6788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三年3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63号阿拉尔市思忆美学医疗整形门诊92659002MA78CWLT0G饶波使用劣药,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没收劣药;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2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三年4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67号阿拉尔市民泰药品零售大药房91659002MA78YF4H8M王正凤销售劣药没收涉案劣药;罚款。《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没收涉案劣药;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三年5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69号阿拉尔市陈文华西医内科诊所92659002MA78MT1D9A陈文华使用劣药没收涉案劣药;罚款。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没收涉案劣药;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三年6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78号阿拉尔市亿美口腔门诊部92659002MA78QD4K38胡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罚款人民币20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三年7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55号阿拉尔市杨泽容口腔诊所92659002MA783JBR61杨泽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三年8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72号阿拉尔市王莉芳西医内科诊所92659002MA77TPXX2J王莉芳使用劣药;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2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三年9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7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三团医院1.29901E+17张雷使用劣药;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1.没收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8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三年10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医院12990100MB1947028E陈大进使用劣药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没收劣药;2.罚款人民币5000元。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三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