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74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皓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L15432562D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王东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违法事实涉案医疗器械齿科粘结剂是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购进时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货价35元/瓶,购进后一直放在诊室备用,但一直未开封使用。涉案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22年3月,过期后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过期后未使用。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5元,不足1万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1-16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1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973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锦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168号当事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T1A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I厂房)101、501法定代表人:陈锦聪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注册的店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核查该店铺相关销售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信息并拍照留证。该店铺销售的“特号祛斑液 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 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和“院装祛斑保养液 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 点斑提取保养液”销售量分别为38瓶和10瓶,共计15个订单。其中回购单共计2单。两个产品宣传标语都存在“祛斑产品”、“品牌方妮娅莎丽”、“规格小样”的宣传字样,该2款产品的宣传页面显示其瓶身仅有祛斑液和保养液字样,无产品标签标识和外包装,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当事人称上述2款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主要用于贴牌代加工和引流作用,不是当事人生产的,有合作意向的客人将引流至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行贴牌代加工,但存在有直接销售给美容院线的情况,已销售、发货的上述2款产品与产品页面宣传样品一致,仅有“保养液”、“祛斑液”字样,无具体标签标识和包装。2023年4月17日我局再次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涉案产品,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打开在阿里巴巴注册的店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记录,可以发现有销售宣传“祛斑”、“美白”、“亮肤”、“祛痘”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化妆品,具体产品有:“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 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 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 生长液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保养液试用装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成品装”、“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日霜”、“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精华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控色霜”、“臭臭水巯基水 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 臭水试用装30ml”,上述产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且其页面显示瓶身无产品标签标识和外包装,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该店铺已注销,仅可查看后台销售记录。当事人称此次检查的店铺名称虽然与2023年4月12日检查的店铺名称一样,但实际上是两个店铺。经核实2023年4月12日和5月29日现场检查的网店均为当事人开设的网店,前者(以下称网店1)网址为https://nyslff.1688.com,后者(以下称网店2)因已注销,无具体网址。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小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以引流代加工为由于2022年12月开始在其网店1销售化妆品样品“特号祛斑液 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 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和“院装祛斑保养液 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 点斑提取保养液”,2023年3月开始在其网店2销售化妆品“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 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 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 生长液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保养液试用装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成品装”、“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日霜”、“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精华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控色霜”、“臭臭水巯基水 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 臭水试用装30ml”,以上化妆品销售对象实际均为个人消费者或美容院线,属于经营销售行为。另因以上化妆品均无标签标识和外包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相关产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生产、注册、备案资料,故我局对其属性为特殊化妆品或者普通化妆品不做认定。另查明,“特号祛斑液 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 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共销售了38瓶,“院装祛斑保养液 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 点斑提取保养液”共销售了10瓶,“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 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共销售了13瓶,“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 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 生长液10ml”共销售了23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保养液试用装30ml”共销售了16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成品装”共销售了3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共销售了32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日霜”共销售了9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修复精华30ml”共销售了10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 控色霜”共销售了5瓶,“臭臭水巯基水 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 臭水试用装30ml”共销售了19瓶,以上产品销售价格折扣不一,故无固定销售单价,以实际成交价为准,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4911.65元,违法所得为4911.65元。再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处理权限。3. 2023年4月12日、5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涉案产品销售数量、价格、货值等情节;4. 投诉举报单共3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5. 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2023年8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3和35一般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11.65元;2、罚款165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6500元。以上罚没共计37911.6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87866229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34号案件名称贵州一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风寒感冒颗粒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一品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1MAALT7H42P法定代表人姓名夏江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风寒感冒颗粒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多美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744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明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5号当事人:广州多美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83913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382号C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朱明鹏经查明,“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由当事人备案并委托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80395,经核实该产品于2018年6月5日通过备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2022年9月8日当事人继续委托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产品,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当事人交付批号为20220918的“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产品100瓶。该产品是一种液态日用化工产品,以涂擦方式作用在人体毛发上,起清洁作用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批号为20220918的“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属取消备案后继续生产,为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截止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号为20220918的“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产品98瓶,销售单价从48.33元到67.94元不等,销售金额为5758.2元。另有2瓶批号为20220918的“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875.71元,违法所得为5758.2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批号为20220918的“多美川滋润顺滑修护洗发乳液”产品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758.2元;三、罚款人民币11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44629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史德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6号当事人:广州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21664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栋408房号法定代表人:史德朋经查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仙渡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于2022年5月5日生产200支批号为XD22E0501的“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并于2022年5月18日交付当事人。该产品是一种唇膏状日用化工产品,以涂擦方式施用于人体嘴唇发挥美化、修饰的作用,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另查明,上述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成分信息与生产批记录实际成分不一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58支,销售单价从23.4元到29.9元不等,销售金额为1571.7元。另有142支“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已退回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仙渡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419.66(1571.7÷58×200=5419.66)元,违法所得为1571.7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71.7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司婷家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9224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司徒春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9号当事人:广州司婷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商业路11号A区第二层A208室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徒春燕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11MABP49479E),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有名为“家和美学 梦想家*晕染胶(规格18ml)”的产品,经查,上述产品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及外包装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11098存在不真实行为。经现场清点:名为“家和美学 梦想家*晕染胶(规格18ml)”的产品共有5支在售。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8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75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75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1971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福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2023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20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名称为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的化妆品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后,至今未经备案,仍然上市销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批发零售企业,在天猫商城平台开设了“汉芳旗舰店”的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汉芳旗舰店”销售的“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化妆品均已于2022年08月31日被取消了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在未经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仍在开设的“汉芳旗舰店”销售上述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属于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由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供应,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备案人,当事人购进产品后仅通过天猫平台“汉芳旗舰店”销售涉案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通过其他平台或实体门店进行销售。经核算,当事人涉案产品均于2022年1月1日从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通过“汉芳旗舰店”对外销售或作为赠品赠送,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备案的产品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产品取消备案后,即2022年9月1日后所销售的产品实收货款及存货价值计算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情况如下:1、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40瓶,以5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31瓶,取消备案后售出8瓶,扣除平台优惠后8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9元,存货1瓶,存货以5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48元,违法所得389元;2、以4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40瓶,以4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9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0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19.1元,存货1瓶,存货以4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68.1元,违法所得419.1元;3、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40瓶,以3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0元,存货2瓶,存货以3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50元,违法所得380元;4、以4.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库拉索芦荟胶”40瓶,以4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2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83.21元,存货2瓶,存货以4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573.21元,违法所得483.21;5、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10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42片,取消备案后送出8片,存货5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8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7.4元,无违法所得;6、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 5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39片,取消备案后送出1片,存货1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3元,无违法所得;7、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4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9瓶,取消备案后送出6瓶,存货5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55元,无违法所得;8、以8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3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5瓶,取消备案后送出2瓶,存货3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上销售未备案化妆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55.01元,违法所得共计1671.31元,未售出的存货产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5日自行销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举报人于2023年02月26日对当事人的举报单(编号:1440106002023022666025298);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检查的《现场笔录》;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汪福生身份证、被委托人陈振岳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广州市沁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范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被取消备案化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天猫平台的销售截图;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毁照片;证据八: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是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认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54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后仍通过天猫平台网店上市销售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所指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71.31元;2、罚款20000 元。罚没款合计 21671.31 元。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忠市利通区李耀刚皮肤病诊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2MA760C85XN法定代表人李耀刚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市监处罚〔2023〕29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药品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类别1、没收过期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0.9%氯化钠注射液7瓶;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75处罚决定日期2023/8/11处罚机关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00317783218W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百寿堂西药零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35H99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长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159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6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16公示截止期:2026/8/16备注:2023年3月29日,阿克苏百寿堂西药零售有限公司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英巴扎〔2023〕15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苏市市监英巴扎〔2023〕153号)。2023年8月1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阿克苏百寿堂西药零售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购进销售的牛黄解毒片购进了50盒、进货价6.2元/盒、销售价10元/盒、库存12盒,已销售38盒;氯芬黄敏片购进了250板、进货价1.234元/板、销售价2元/板、已销售250板、库存0板。上述两个品种为处方药,购进企业为阿克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哦该你死和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销售过程中未凭处方进行销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亿家汇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580240499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宇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化处〔2023〕131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6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16公示截止期:2026/8/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