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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密博爱医院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伊区市监东所处罚〔 2023 〕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博爱医院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20175168306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钱小春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东所处罚〔 2023 〕41号违法行为类型: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罚款金额:20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8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21公示截止期:2026/8/21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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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和田市大卫本皮肤管理中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案(和市市监处[2023]1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和田市大卫本皮肤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3201MA79N086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广菊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和市市监处[2023]17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依据: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未经备案的化妆品;2.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2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19公示截止期:2024/2/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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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青海奇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青药监械〔2023〕25号)

    青海奇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我局按照《2023年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组织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暂停生产和销售,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产品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按要求处置并记录相关情况。你公司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安红漫、金睿 联系电话:0971-8865676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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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裕庆惠民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西市监处罚﹝2023〕036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3〕0362号案件名称陕西裕庆惠民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裕庆惠民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710NNN8W法定代表人姓名纵强汉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人民币9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8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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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俊豪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7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俊豪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MA1G0L9Q0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殷俊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3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31743620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718 号当事人:俊豪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L9Q05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38号地上三层L3-07单元法定代表人:殷俊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查见店内摆放有无中文标签的“NIOXIN3CLEANSERSHAMPOO”等化妆品用于美发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淘宝网上以人民币159元/瓶的价格购入化妆品“NIOXIN3CLEANSERSHAMPOO”1L装1瓶、“NIOXIN3SCALP THERAPYCONDITIONER”1L装2瓶,并摆放在店内在美发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商品购入金额总计人民币477元。当事人进货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未保存相关凭证。我局委托上海慧致翻译有限公司对上述化妆品外包装进行翻译。“NIOXIN3CLEANSERSHAMPOO”是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NIOXIN3SCALP THERAPYCONDITIONER”是防脱护发素,为特殊化妆品。两款商品产地均为墨西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注册及备案信息查询,这两款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当事人购入的上述化妆品不单独标价销售,而是用于给消费者美发过程中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0718号),拟作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NIOXIN 3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3CLEANSERSHAMPOO”1L装1瓶、“NIOXIN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13,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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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上海塑鸿美容有限公司静安大宁店涉嫌未建立化妆品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5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塑鸿美容有限公司静安大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6MA1FYCNC5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玉清违法行为类型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71351010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522号当事人:上海塑鸿美容有限公司静安大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D6幢108-2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6MA1FYCNC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蔡玉清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D6幢108-2室2023年0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地址静安区灵石路718号D6幢108-2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店招为“塑青春科技美肤”,在当事人店内展示架上查见“塑青春小分子玻尿酸面膜”、“塑青春微肽精华液”、“塑青春净肌面膜”、“塑青春叶蓝蓟修护乳”及“塑青春美研修护冻干粉+美研溶媒液”5款化妆品,在店内价目表上查见5款化妆品的售价分别为“玻尿酸面膜¥328”、“焕活净透黄金面膜¥398”、“活氧净肤乳¥468”、“微肽精华液¥1280”与“净颜多肽修护套组¥1580”,现场未查见上述5款化妆品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化妆品备案信息等,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相关规定。2023年4月1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美容经营活动,店招为“塑青春科技美肤”,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D6幢108-2室。2023年03月29日,在当事人店内展示架上查见“塑青春小分子玻尿酸面膜”、“塑青春微肽精华液”、“塑青春净肌面膜”、“塑青春叶蓝蓟修护乳”及“塑青春美研修护冻干粉+美研溶媒液”5款化妆品,在店内价目表上查见5款化妆品的售价分别为“玻尿酸面膜¥328”、“焕活净透黄金面膜¥398”、“活氧净肤乳¥468”、“微肽精华液¥1280”与“净颜多肽修护套组¥1580”,现场未查见上述5款化妆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上述五款化妆品中,“塑青春小分子玻尿酸面膜”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58871,备案日期2022年3月16日,备案人: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塑青春微肽精华液”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658519,备案日期2021年11月30日,备案人: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塑青春净肌面膜”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641219,备案日期2021年11月30日,备案人:广州金丝燕化妆品有限公司;“塑青春叶蓝蓟修护乳”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45904,备案日期2022年10月8日,备案人: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塑青春美研修护冻干粉+美研溶媒液”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30817,备案日期2022年7月11日,备案人:广州合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化妆品由总公司浙江塑青春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配送。2022年9月30日配送“塑青春小分子玻尿酸面膜”15盒,“塑青春微肽精华液”2盒。2023年2月13日配送“塑青春净肌面膜”210只,“塑青春美研修护冻干粉+美研溶媒液”10盒。2023年2月23日配送到“塑青春叶蓝蓟修护乳”10瓶。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五化妆品的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销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10日在经营场所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的照片打印件、涉案化妆品的备案登记电子凭证、当事人进货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023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静罚告〔2023〕0620230005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沪市监静缴〔2023〕062023000522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0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国家药监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36号)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11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东瑞安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赤峰万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他克莫司软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康益恒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僵蚕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千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榆林市广济堂中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9批次炒酸枣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 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 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15日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药品名称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标示药品生产企业批号规格抽样环节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他克莫司软膏山东瑞安药业有限公司赤峰万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207190.03%(10g:3mg)经营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4702020不符合规定[检查](有关物质1)、(有关物质2)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207140.1%(10g:10mg)经营四川泓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220715使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医院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2112060.1%(5ml:5mg,以C21H23NO3计)经营重庆医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0792019不符合规定[检查](装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炒僵蚕/山西康益恒泰药业有限公司2109058/生产山西康益恒泰药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检查](总灰分)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炒酸枣仁/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2210001/经营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201001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22081201/经营山西亿康医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413-2/经营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210501/使用辉南县中医院/山东千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208013/经营广东省韶关市保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221201/经营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榆林市广济堂中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042905/经营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城人家店/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11001/生产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有关物质是指药品中的有机杂质,是反映药品纯度的指标,主要来源为制备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和药品在贮存或运输中发生降解产生的杂质。二、装量系反映药品重量或容量的指标,适用于固体、半固体、液体制剂,不符合规定会导致临床给药剂量不足。三、性状项下记载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四、总灰分测定的目的是检测中药的纯净程度。五、水分系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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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22部分)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22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昊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024421法人法定代表人王建焕案件来源监督抽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云南昊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循环酶法),批号2212146001、包装规格:R1:40mL×1R2:13mL×1、生产日期:20221214,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项目“准确度”不符合滇械注准20162400028《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循环酶法)》技术要求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循环酶法)30盒;2.没收违法所得1166.00元;3.罚款10202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械罚〔2023〕7 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11日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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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九十四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23号案件名称贵州诚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诚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7D2GLR01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宇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0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
  • 新疆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和静县妖精的口袋精品店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巴静市监处罚〔2023〕1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和静县妖精的口袋精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7MA77HRMB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柏小军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静市监处罚〔2023〕123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8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18公示截止期:2024/8/1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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