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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青禾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西市监处罚〔2023〕0368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3〕0368号案件名称西安丝倍梵植发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变更为:西安青禾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青禾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高新医疗美容诊所违法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CCR4Y法定代表人姓名蒙亚绒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发布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治疗前后效果对比、对治疗效果作出暗示性保证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及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8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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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凡化妆品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襄市监处罚〔2023〕198号)

    案件名称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凡化妆品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处罚〔2023〕19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凡化妆品网店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600MA4E8EEAX9法定代表人姓名高凡违法事实发布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8/2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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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期)

    2023年第63号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药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1)。对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附件:1.抽检药品名单(2023年第4期)2.相关概念和名词解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抽检药品名单(不合格部分)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北刘寄奴(饮片)广州市诚济药业有限公司/171101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合格含量测定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决明子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4001恩平市君堂镇富盛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含量测定江门市药品检验所千柏鼻炎片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1002东莞市家和药房有限公司东城新三杞分店《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微生物限度(需氧菌总数)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忍冬藤广东君元沉香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kg/包200801佛山市顺德区顺康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合格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浸出物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罗布麻叶广州康圣药业有限公司饮片150601海丰城东医院《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不合格含量测定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墨旱莲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地:湖南)饮片211101深圳威德堂中医(综合)诊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总灰分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山楂化州市光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701化州市石湾街道石湾村委会第一卫生站《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合格水分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概念和名词解释不符合规定药品有关项目解析:性状: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含量测定: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的方法,对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测定。水分:是指药品中含有水的含量。浸出物:系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和饮片中可溶性物质进行的测定。微生物限度: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受微生物的污染程度,检查项目包括细菌数、霉菌数、酵母菌数。总灰分:总灰分是把一定量的样品经炭化后放入高温炉内灼烧,使有机物质被氧化分解,以二氧化碳、氮的氧化物及水等形式逸出,而无机物质以硫酸盐、磷酸盐、碳酸盐、氯化物等无机盐和金属氧化物的形式残留下来,这些残留物即为灰分。称量残留物的重量和样品重量,两者的比值即为样品中总灰分的含量。显微鉴别:是利用显微镜来观察生药内部的组织构造、细胞形状及细胞内含物的特征,从而达到鉴别药材的一种方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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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21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及18家连锁门店飞行检查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工作要点及业务工作计划的通知》(闽药监〔2023〕15号)要求,福建省药监局于2023年7月9日至1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州、莆田、平潭、宁德四地市21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延伸抽查连锁门店18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一、执法人员:省药监局:陈友钟、钟启秋、陈其庆;福州药品稽查办:魏一平、林登泽、陈绍烟、刘扬东;厦门药品稽查办:陈昕、郭嘉斌、吴杰飞、张鑫;三明药品稽查办:吴振强、陈明栋;省药品核查中心:王敏刚、张 磊、郑梦婷、王秀云、李箬竹、李晨望;基层执法人员:邓学平、吴昌游、庄惠清、李 剑、甘久发、柳友彬、严建文、成静、王荔青、沈佳静。二、被检查企业名单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序号企业名称序号企业名称1福建省扬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2福建康济医药有限公司2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13福建省美汝康妍大药房有限公司3福州中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4东南智慧(福建)供应链有限公司4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15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5福州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6福建济善大药房有限公6福州金海药业有限公司17莆田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7福建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8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8福建南阳药业有限公司19福建医来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9中寰医药有限公司20福建省古田远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0福州斯林医药有限公司21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11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延伸抽查连锁门店名单1福建省杨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鼓楼区梁厝路分店10福建省古田远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药店2福建省杨祖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区在水一方店11福建省古田远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好药店3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晋安区第一分店12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荔园店4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台江区祥坂路分店13福建省德正康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厢区文献店5福州中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分店14福建省美汝康妍大药房有限公司秀屿笏石北埔分店6福州中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正大药房15福建省美汝康妍大药房有限公司秀屿笏石北埔分店7福州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闽侯县第二分店16福建济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区凤凰山店8福州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闽侯县第七分店17福建济善大药房有限公司涵江涵东店9福建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仓山嘉园分店18福建众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仓山金港分店三、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是否存在伪造采购药品来源、虚构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和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是否存在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不按要求储存运输、不按规定开展追溯;是否存在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是否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尤其是违法销售精神类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禁止网售药品等行为。四、检查结果检查发现,有的企业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相适应,企业验收员、储运部、财务部等人员已离职,温湿度监测设备已拆除,相关岗位、人员不能满足经营需要;一些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未设置药品网络销售管理部门或岗位人员,未明确药品网络销售对应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均不清楚药品网络销售的操作流程,企业在药品网络销售网站首页上公示的咨询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非企业正式工作员工电话。有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兼职其他业务工作,质管部负责人现场演示计算机系统时不能正确操作销退等环节业务,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检查某企业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未查询到历史报警记录和报警处理措施,与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验证要求不符,养护员账号有修改温湿度监测系统报警温度上下限的权限,企业未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修订体系文件相关内容。一些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有效。检查某连锁企业总部,未建立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计算机系统不能对供货单位、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供货单位经营范围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有的企业未按照包装标识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养护人员没有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出现温湿度超限报警,未及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等缺陷。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特此公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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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臻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0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臻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30173442X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玉宇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942751652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028号银行输入码:0523005028当事人:上海臻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73442XM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13幢J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宇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25号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6号楼8F产科电梯厅医院便民服务智能售货机柜内查见医疗器械弹力绷带2袋,其外包装标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湘岳械备20170018号,湖南世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421,批号:Y40200402,使用期限:三年,2条/袋”等信息,同时在该智能售货机柜内查见腹带(顺产收腹带)2袋,其外包装标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湘岳械备20150025号,湖南世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409,批号:F13200401,使用期限:三年,1条/袋”等信息;上述2种医疗器械与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于该智能售货机柜内待售,且未标示已过期或不再销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沪市监崇强决〔2023〕0002481号),对上述2种医疗器械实施扣押。2023年5月8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当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7日从湖南世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XXX元/袋的价格购入6袋医疗器械弹力绷带(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湘岳械备20170018号,湖南世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421,批号:Y40200402,使用期限:三年,2条/袋),以人民币XXX元/袋的价格购入4袋医疗器械腹带(顺产收腹带)(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编号:湘岳械备20150025号,湖南世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409,批号:F13200401,使用期限:三年,1条/袋)。上述医疗器械均属第一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购进后将上述医疗器械置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25号的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6号楼8F产科电梯厅医院便民服务智能售货机内对外销售,医疗器械弹力绷带的对外销售价格为人民币XXX元/袋,医疗器械腹带(顺产收腹带)的对外销售价格为人民币XXX元/袋。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9日、2022年5月18日各销售了1袋医疗器械弹力绷带,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5日各销售了1袋医疗器械腹带(顺产收腹带)。上述医疗器械各2袋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及2023年4月9日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将上述2种医疗器械与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于该智能售货机柜内待售,且未标示过期或不再销售,至2023年5月8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XXX元。另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的医院便民服务智能售货机进行检查后,当日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相关医疗器械的效期进行自查,在其库房内发现2袋上述同批次产品医疗器械弹力绷带已过期并由库房管理员自行销毁,同时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方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2.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6号楼8F产科电梯厅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4.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6号楼8F产科电梯厅拍摄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的七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5.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当事人由于疏于管理致使医疗器械过期、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6.2023年5月8日,本局扣押的当事人经营的二袋医疗器械弹力绷带(生产日期:20200421,批号:Y40200402,使用期限:三年)及二袋医疗器械腹带(生产日期:20200409,批号:F13200401,使用期限:三年),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7.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医院便民服务智能售货机柜开展检查时收集的一份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的事实;8.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方案,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9.其他证据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5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完成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二袋医疗器械弹力绷带(生产日期:20200421,批号:Y40200402,使用期限:三年)及二袋医疗器械腹带(生产日期:20200409,批号:F13200401,使用期限:三年);2.罚款(人民币)贰万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被没收违法经营的二袋医疗器械弹力绷带(生产日期:20200421,批号:Y40200402,使用期限:三年)及二袋医疗器械腹带(生产日期:20200409,批号:F13200401,使用期限:三年)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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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森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及刷单炒信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一森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MA1J364Q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夏艳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975533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51662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68号当事人:上海一森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7MA1J364Q75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艳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进行化妆品销售,其销售的红酒多酚玫瑰冻膜、氨基酸洁面慕斯、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琼崖海棠修复乳、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法老的宠妃、金盏花轻乳、终极保湿乳、沙棘白芒花乳是直接涂抹于人体皮肤表面、起到保湿、清洁作用;橙花玉兰指缘油是直接涂抹于指甲部位,起到滋润作用;可可润唇膏、茉莉润唇膏、黑醋栗润唇膏是直接涂抹于人体嘴唇部位,起到保湿作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述产品为化妆品。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起租住了上海市青浦区赵屯浦路380弄五浦汇X区XX号XXXX室的房子,于2022年9月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住的房子内从事化妆品原料称量、分装、调配和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7月起经营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述淘宝店铺销售自行生产的化妆品。当事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生产化妆品,分别是分装和调配,分装即为:当事人从别处购入原材料,然后自行分装成若干个小包装;调配即为:当事人在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计量秤加入一定比例的精油等化学物质,再通过高速均质乳化机搅拌、乳化而成。“宛悦一森”为当事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818162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空气芳香剂;肥皂;非医用洗浴制剂;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香;香精油(截止),注册日期为2021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完成品后,会贴上“宛悦一森”标签、用塑料纸盒包装后,置于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另查实,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于2023年1月1日起委托他人为淘宝店铺“宛若初生有机芳疗护肤”实施刷单,在指定购买化妆品后仅寄发廉价商品,不寄发订购化妆品,增加虚假订单。至案发,总刷单金额为2295.14元,支付刷单佣金137.7元。其中替当事人擅自生产的化妆品共刷单32笔,刷单金额为2204.82元。当事人在淘宝店铺上销售的擅自生产的化妆品总共有13种:“红酒多酚玫瑰冻膜”总共销售了3笔,销售总金额为163.51元,没有刷单;“氨基酸洁面慕斯”总共销售了30笔,销售总金额为784.14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27.2元,实际销售了29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756.94元;“橙花玉兰指缘油”总共销售了77笔,销售总金额为1322.22元,刷单了3笔,刷单金额为50.18元,实际销售了74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1272.04元;“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总共销售了43笔,销售总金额为2837.88元,刷单了11笔,刷单金额为740.57元,实际销售了32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097.31元;“琼崖海棠修复乳”总共销售了47笔,销售总金额为3135.87元,刷单了15笔,刷单金额为1129.46元,实际销售了32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006.41元;“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总共销售了6笔,销售总金额为402.85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139.88元,实际销售了5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262.97元;“法老的宠妃”总共销售了18笔,销售总金额为868.71元,没有刷单;“金盏花轻乳”总共销售了7笔,销售总金额为338.98元,没有刷单;“终极保湿乳”总共销售了6笔,销售总金额为697.15元,刷单了1笔,刷单金额为117.53元,实际销售了5笔,实际销售总金额为579.62元;“沙棘白芒花乳”总共销售了8笔,销售总金额为521.47元,没有刷单;“可可润唇膏”总共销售了13笔,销售总金额为189.63元,没有刷单;“茉莉润唇膏”总共销售了41笔,销售总金额为440.03元,没有刷单;“黑醋栗润唇膏”总共销售了18笔,销售总金额为257.71元,没有刷单。总销售金额为9755.33元。上述化妆品并无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功效,故认定为普通化妆品。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处检查,查见以下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材料: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并查见以下库存: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库存按以下金额销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销售单价为58元/盒、“橙花玉兰指缘油”销售单价为18元/支,“氨基酸洁面慕斯”销售单价为28元/瓶、“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销售单价为69元/瓶、“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销售单价为72元/瓶,库存的总货值金额为4115元。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755.33元,货值金额为13870.33元。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浦软翔鹰软件取证记录、销售明细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29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和吸收性,故决定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计量秤及高速均质乳化机;(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三)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当事人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以上两项合并,承办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1桶积雪草纯露(已开封)、1桶黄玉兰细胞液(已开封)、1桶茉莉细胞液(已开封)、1桶黄玉兰纯露(已开封)、4盒“宛悦一森”红酒多酚玫瑰冻膜、38支“宛悦一森”橙花玉兰指缘油、4瓶“宛悦一森”氨基酸洁面慕斯、2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小花茉莉饱和原液、17瓶“宛悦一森”纯天然黄玉兰饱和原液、计量秤及高速均质乳化机;(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三)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银行输入:2923002968),将罚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伍圆叁角叁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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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化药第20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8月15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大容量注射剂(105 车间 42#生产线)2023年7月11日-14日冀化药符检202307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河北仁合益康药业有限公司小容量注射剂(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04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203车间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204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204车间2号生产线)吸入制剂(204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204车间2号生产线)2023年7月10日-14日冀化药符检202307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片剂(100 车间 片剂生产线)、硬胶囊剂(100车间 硬胶囊剂生产线)2023年6月26-30日冀化药符检202307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瑞森药业有限公司片剂(制剂车间 片剂生产线)2023年4月10日-12日冀化药符检2023075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乌拉地尔、盐酸乌拉地尔 606 车间1#生产线)2023年6月28日-7月1日冀化药符检2023076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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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化药第21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保定爱晖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8月30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保定爱晖药业有限公司口服溶液剂(虫草胶雷菌口服溶液 口服液车间口服液生产线)2023年7月26日-28日冀化药符检2023077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水针剂(制剂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粉针剂(制剂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原料药(磷酸可待因 综合原料车间和原料车间 磷酸可待因生产线,盐酸瑞芬太尼 综合原料车间和原料车间 盐酸瑞芬太尼生产线)2023年6月26日-30日冀化药符检2023078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纽哈伯药业有限公司硬胶囊剂(三车间 硬胶囊生产线)、散剂(三车间 散剂生产线)、软膏剂(四车间 软膏剂生产线)2023年5月30日-6月2日冀化药符检2023079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唐山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片剂(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硬胶囊剂(制剂车间 硬胶囊剂生产线)、乳膏剂(含激素类)(制剂车间 膏剂生产线)、溶液剂(含激素类)(制剂车间 溶液生产线)2023年5月30日-6月2日冀化药符检2023080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无菌原料药【哌拉西林钠(802 车间冻干生产线)、阿莫西林钠(802车间结晶生产线)、苄星青霉素(809车间)】2023年7月10日-14日冀化药符检202308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燕郊分公司体内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 注射剂车间氟[18F]生产线)2023年7月19日-21日冀化药符检202308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7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无菌原料药(普鲁卡因青霉素 601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苄星青霉素 601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2023年7月18-20日冀化药符检202308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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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40925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海雄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5号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广州波菲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起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平沙路14号平沙创意园C栋402房开展经营活动,于2022年5月15日起在其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波菲尔旗舰店”销售“波菲尔甲油胶”,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起始时间未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在上述经营场所生产涉案化妆品“波菲尔甲油胶”,现场生产及存放涉案化妆品“波菲尔甲油胶”(15ml/瓶)共计21500瓶,根据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涉案化妆品“波菲尔甲油胶”(15ml/瓶)销售价格为每瓶9.7元,总涉案货值金额为208550元。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3年8月20日退回妥投;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3年8月20日退回妥投;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拒收于2023年8月21日退回妥投。鉴于上述情况,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波菲尔甲油胶”(15ml/瓶)成品21500瓶,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甲油胶数控精准灌装机”6台,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原料6桶,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波菲尔甲油胶”空瓶2980瓶及瓶盖、刷杆、标签1批;二、罚款人民币5318025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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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盈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盈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9639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秀敏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40号当事人:广州盈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72G2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西华联一路1号B栋B410房法定代表人:谢秀敏经查明:当事人自产品委托方广州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断黑皂产品1000盒。该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485-2008II型,属于香皂,外包装标注有“断黑”、“抑黑”等字样,属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上述产品含有具有美白功效的“烟酰胺”成分。上述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999盒,销售单价从9.89元/盒到19.89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10568.82元。当事人剩余上述产品1盒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568.82元÷999盒×1000盒=10579.40元,违法所得为10568.82元。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68.82元;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568.82元;三、罚款人民币17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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