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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销售过期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大军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3号当事人: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25623555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8号负责人:陈**身份证号码:4201**********9017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于2023年4月10日销售过15粒拆零的“甘草酸二铵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91,批号:210305402,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当即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发出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从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的“甘草酸二铵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91,批号:210305402,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75盒,购进单价9.35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患者拆零销售已超过有效期上述批次的“甘草酸二铵胶囊”15粒。当事人自述上述15粒“甘草酸二铵胶囊”已被服用,无法召回。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甘草酸二铵胶囊”15粒,销售货值金额为9.35/24×15=5.84元,违法所得为5.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诉医院进行检查。2.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证明涉诉医院的经营资质。3.门诊费用日清单打印件、处方笺打印件,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84元;二、罚款6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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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680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剑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经查明,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不包含生产“眼部用护肤类”产品,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眼部产品“Dr.norman 睫毛精华液”。当事人接受客户委托共生产“Dr.norman 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每盒收费0.3元,包材、半成品由客户提供。从2022年9月18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对客户提供的“Dr.norman 睫毛精华液”包材和半成品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共生产了“Dr.norman 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自检消耗了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发货给客户990盒。经当事人成本核算,涉案产品包材成本为每盒0.3元,半成品成本为每盒0.4元,单盒产品货值为1元。当事人货值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297元。因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在一个产品上,有牵连的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两个违法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二、处罚款80003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二、处罚款130003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303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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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680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剑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7号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A05744),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兮筠胶原蛋白焕颜面膜(批号:2022/10/11、限用日期:2025/10/10)”产品,检出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开始生产“兮筠胶原蛋白焕颜面膜(批号:2022/10/11、限用日期:2025/10/10)”,共生产5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6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7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3盒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其余490盒销售给客户广州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为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96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上述产品数量较少且为消耗品,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0。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二、处罚款220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4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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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5494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培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4号当事人: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P884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冯培英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计划生产“Nya K?rlek深夜达人麒麟竭面膜(臻颜莹亮尊贵版)”(批号:2023.7.10)1000盒,实际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生产1015盒,其中4盒用于检验消耗,剩余1011盒存放在仓库。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售价为8元/盒。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厂房)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20136……”等内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决定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定性。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812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Nya K?rlek深夜达人麒麟竭面膜(臻颜莹亮尊贵版)”(批号:2023.7.10)101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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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85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庄小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0号当事人: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查明,“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没有蜡作为主要基料,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不属于蜡基单元(蜡基类)化妆品。因当事人生产设备及工具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故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违法所得720元;二、没收“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800支;三、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组织生产“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共计507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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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赤赤木木大药房有限公司网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赤赤木木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325088776844***********41----法人代表姓名:谢纯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03083015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新区十六巷3号101室设立经营场所,以东莞市赤赤木木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实体店及网络形式,从事药品、保健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于2022年12月10日该公司通过京东平台网店(赤赤木木大药房旗舰店),以9.5元/盒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一款名称为“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药,并按规定要求消费者提供处方笺,经营额共计9.5元。经核查,消费者提供的处方笺内容为胰岛素3支,但购买的产品为“阿莫西林胶囊”,该公司员工未对消费者提供的处方笺进行核查,在未确保处方笺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将产品“阿莫西林胶囊”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构成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于2023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30公示截止期:2026-8-30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东莞市
  • 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血府逐瘀片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亿帆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8PF85Y8R法定代表人叶依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1-12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8-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药品血府逐瘀片(批号220402)10盒;没收违法所得 627.20 元。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2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销售假药血府逐瘀片(批号22040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血府逐瘀片(批号220402、包装规格:12片×4板/盒、生产厂家: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鉴别】项均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假药血府逐瘀片(批号22040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华润立方药业(安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090X4法定代表人范海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1-11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8-28处罚内容没收违法药品碳酸钙D₃颗粒批号为W20220241的2090盒和批号为W20220479的5565盒;没收违法所得9590.78元。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590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碳酸钙D₃颗粒(批号:W20220241、W20220479,包装规格:3克×6袋/盒,【生产企业】委托方: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受托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D₃”均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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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UH30N0B44***********13----法人代表姓名:吴艳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230830Z0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开设有名称为“丰源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在拼多多商城开设了名为“红粉佳人大药房旗舰店”和“纵宇大药房旗舰店”的2家网店。当事人在上述3家网店自行制作和发布了如下广告:(1)2021年11月,其为销售消毒品的“生态抑菌凝胶”在上述淘宝网店发布含有“老妈宫颈糜烂重度,棒女郎用了感觉好了很多。之前医院给开的也是跟这个差不多,买了试用一下,排出来一坨坨的腐肉也带血丝,还可以去异味,效果真的很好”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2)2023年3月,其为销售食品的“百末草牌玫瑰油凝胶糖果”在上述淘宝网店发布含有“加速色素代谢,帮助胶原蛋白生成”“生理期不适,内分泌失调”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3)2022年4月,其为销售食品“益生菌固体饮料”在上述红粉佳人网店发布含有“胃酸胃胀、消化不好、口苦口臭、胀气便秘”“便秘腹泻、口腔异味、肤色暗沉”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4)2023年4月,其为销售食品“益生菌固体饮料活菌型”在上述红粉佳人网店发布含有“肠道胃调理”“呵护全家肠胃健康”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5)2022年4月,其为销售食品“益生菌钙铁锌粉”在上述红粉佳人网店发布含有“免疫力不好、打嗝胀气、消化不好、口腔异味”“呵护全家肠胃健康”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6)2022年5月,其为销售食品“益生菌”在上述红粉佳人网店发布含有“肠道胃调理”“呵护全家肠胃健康”“肠胃舒适”“身体倍棒”“皮肤细腻”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7)2022年5月,其为销售消毒品“泰国蛇王透骨膏”在上述纵宇网店发布含有“腰椎舒盖筋颈活肩络腰腿关节”等内容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一、罚款4200元。罚款金额(万元):0.4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30公示截止期:2026-8-30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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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8996100Y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唐昕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007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磁共振成像系统(规格型号:SuperVan1.5T,UDI:(01)06972764360017(11)230203(17)330202(21)2301465)标签内容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处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31处罚有效期2023-9-15公示截止期2023-11-30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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