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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图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图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7GCD2757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石卫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3〕006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法事实苏州图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型号:折叠型耳挂式,规格:108mm×155mm,批号:F20230102)在“省级监督抽检-专项检验项目”抽样中被抽样,产品不符合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万元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31处罚有效期2023-9-15公示截止期2026-8-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慕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96号)

    当事人:重庆慕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XXXXXXX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XXXX(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伍X联系电话:133682XXXX联系地址:重庆市京东方大道XXXXXX2022年9月8日,接群众来信举报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李XX自述及现场检查:举报信中提及的违法行为实际为重庆慕颜门诊部为患者注射生理盐水稀释后的6支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上述的6支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为重庆慕颜门诊部委托王XX、吴XX、谈XX等三人在重庆XX连锁有限公司XX店购买后提供给重庆慕颜门诊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16日分别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始在重庆市北碚区XXXX(第四层)从事整形外科专业、皮肤科、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等诊疗服务。当事人是重庆XXX有限公司100%持股子公司,行政人员为两个公司共用,当事人负责为客户提供诊疗服务,其员工工资由重庆XXX有限公司统一支付。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1月9日、1月19日通过其公司银行账户分别向王XX、吴XX、谈XX个人银行账户各转账2900元;当事人分别委托癌症患者王XX、吴XX、谈XX三人先在医院开具了处方,并于2022年1月5日、1月9日、 1月19日从重庆XX连锁有限公司XX店购买了6支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1支价格是1450元,6支一共8700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2月17日、2月24日以每支1万元的价格给患者XXX进行注射了6支,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60000元(计算公式:1万元/支×6支=60000元),即货值金额60000元,当事人又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患者缴纳的60000元替雷利珠单抗费用。当事人委托王XX、吴XX、谈XX开具处方后到零售药房购买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用于诊所使用,故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地址为我局辖区范围内,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调查笔录1份,重庆慕颜医疗美容门诊部《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各3份、重庆XX连锁有限公司XX店开具的购买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发票复印件3份、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2022年1月—3月、2023年1月—2月)复印件5份、《调解记录》1份、情况说明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与举报人签署《调解记录》并取得举报人谅解,属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适用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四款“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时,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以及单处或并处罚款时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2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厚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空港东路诊所)(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94号)

    当事人:重庆厚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空港东路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NEP7T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负责人:熊**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的重庆厚望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空港东路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剂室柜子里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和医疗器械群燕医用护理垫,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实施扣押。2023年6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2023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2023年8月4日,我局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178号)送达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在当事人配剂室柜子里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群燕医用护理垫,数量:2袋,生产批号未见,规格:50*60/10块/袋,失效日期:2023年4月30日,生产备案号:赣洪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6号,产品备案号:赣洪械备20180013号,产品技术要求:赣洪械备20180013号,生产企业名称:南京永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鲤湖南工业区,未开封。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群燕医用护理垫是当事人开业时从重庆金易医院带来的。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时间、地点及数量、单价和采购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当事人使用时未建立台账。无法查实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使用该医用护理垫。经查,配剂室柜子里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情况如下:产品名称: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1盒已开封,内剩余3支,产品批号:FYS1105002,生产日期:2021/05/04,有效期至2023/04,[批准文号]H20083799,[包装]20ml*5支/盒,生产厂家: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涉案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是当事人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采购的,购进单价为6元/支,售价为9.76元/支。购进日期:2022年1月6日,购进数量:20支(4盒)。于2022年1月7日录入中联医院信息系统入库,分别于2022年10月4日、10月12日、10月22日、10月23日(两次)共计出库5次,每次0.4盒(2支);10月24日、11月3日共计出库2次,每次0.2盒(1支),上述共计出库2.4盒(12支),结存1.6盒。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外购入库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批号:FYS1205001)4盒(20支)。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中联医院信息系统没有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医生开具处方后,该系统默认出库最近采购的药品。在我局6月15日现场检查时,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最后一次出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结存0.8盒(4支)。当事人的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打碎1支,我局扣押了3支,与当事人的结存数量一致。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现场无其他批次的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且在涉案的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在使用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综上,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货值金额为3支*9.76元/支=29.28元。因无法查实涉案的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过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经查,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数量7盒,产品批号均为:2105171,生产日期:2021/05/17,有效期至2023/04,未开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0980,[包装]药品包装用铝箔+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12片/板*2板/袋/小盒;生产厂家:广西两面针亿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从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采购,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商相关资质,采购数量为50盒,单价为2.2元/盒,售价为10.8元/盒,我局扣押7盒,货值金额为7盒*10.8元/盒=75.6元。经查询当事人的中联医院信息系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结存数量为7盒,与我局扣押的数量一致,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无其他批次的清火栀麦片,且在涉案的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在使用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综上,涉案的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货值金额为7盒*10.8元/盒=75.6元,因现无法核实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售出的药品数量,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分公司负责人熊**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廖**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及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处方签复印件9张,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扣押的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和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物证,证明对你公司违法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具体情况以及强制措施情况;3、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和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4、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与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9日出入库明细账打印件17张,证明涉案药品的数量。案件性质:一、在当事人的配剂室内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时间、地点及数量、单价和采购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二、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且在现场无其他批次的该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涉案的两种过期药品应当认定为劣药。在当事人的药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应当认定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金额,理由如下:1、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2、受3年疫情影响,诊所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罚款;3、竭力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提供良好的就医及健康指导服务;4、过期药品数量极少,未流通进入市场,也从未在诊疗活动中使用;5、过期药品、器械数量很少,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未在医疗行为中使用,也并未流入市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虽然处于亏损状态,仍然坚持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健康服务和医疗就诊,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二、三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第四、五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过期药品的使用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超过效期药品应该设置专门区域进行存放、及时销毁,确保超过效期药品被明显区分和不被使用。本案中,当事人存放于药房货架上和诊疗室内的药品,一旦进入就时刻处于使用的全过程中,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和效期内药品混放在一起,没有明显区分,且在我局查处时在当事人的诊疗场所内,无效期内的涉案药品。办案人员调取了涉案药品过期后,当事人开具的处方,均有涉案药品的使用记录。《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安全、有效的药品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当事人使用超过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不能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其行为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初衷,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首违不罚的情形。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第四、五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的采购时间、地点及数量、单价和采购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二、当事人违法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涉案药品: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3支;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7盒。2、罚款2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并给予当事人3个月公示期:1、没收艾甘保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3支、龙城Ecan清火栀麦片7盒;2、警告;3、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磁疗贴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4-5号处罚名称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磁疗贴案处罚类别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磁疗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95980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云英处罚结果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8-3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8-3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皓齿健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口腔门诊部分公司)(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93号)

    当事人:重庆皓齿健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口腔门诊部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W36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单元*-1、*幢*单元*-1法定代表人:石*身份证:510213********16*42023年6月2日,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单元*-1、*幢*单元*-1的重庆皓齿健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口腔门诊部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碘酊、甲紫溶液、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橡皮圈乳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上述6种产品均超过有效期,存放上述过期产品诊室内均无同品种同规格的有效期内产品存放。当事人使用碘酊、甲紫溶液、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使用橡皮圈乳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董XX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摆放在极美诊室储物柜内过期的药品、过期医疗器械均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7月3日解除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是一家营利性的口腔诊所,碘酊、甲紫溶液、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橡皮圈乳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为过期医疗器械;上述产品详细情况如下:1、碘酊,国药准字H440023918,生产批号:200318,生产日期:2020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2、甲紫溶液,国药准字H44023922,产品批号:160510,生产日期:2016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9日;3、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产品批号,R-107,有效期至2022年9月16日;4、橡皮圈乳胶,浙械注准20172630861,LOT:B220090201,生产日期:2020年9月2日,失效日期:2022年9月2日;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50107,生产日期:2019年2月16日,失效日期:2022年2月15日;6、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国械注准20193171757,有效期至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储放间极美诊室设立不合格物品区,且存放上述过期产品的手术车(以及手术室)内均无同品种同规格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存放。碘酊购进1瓶,货值2元、甲紫溶液货值1.55元、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2盒,480元/盒,货值960元;正畸橡皮圈乳胶5元/包、购进20包,货值100元,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购进100支,0.38元/支,货值38元,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购进1瓶,95元/瓶,货值95元,以上六种产品均属当事人为顾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其中: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为法国进口药品,其他均为国产,无法计算以上产品违法所得,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以上六种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注册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及产品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未设置不合格物品区,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医疗器械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碘酊、甲紫溶液、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橡皮圈乳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产品厂家的营业执照、注册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及产品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产品的来源;4、当事人关于经营整改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字【2023】1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1、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裁量。综上,1、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碘酊、甲紫溶液、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货值961.55,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无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失,符合《重庆市自由裁量基准》减轻考虑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2、当事人使用的正畸橡皮圈乳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货值金额233元,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失,符合《重庆市自由裁量基准》减轻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劣药、医疗器械;2、当事人经营过期劣药的行为处罚款:7000元;3、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4、合计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18,代收机构名称:重庆银行两江分行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1-3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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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品橙口腔门诊部)(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185号)

    当事人:重庆品橙口腔门诊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4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568联系电话:1*********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号附*号*-*、*-*、*-*、*-*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品橙口腔门诊部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门诊部iTero口扫室室内工具柜抽屉内的咬合纸,咬合纸已开封,生产日期是2018年5月,失效日期是2023年5月;2、美学修复诊室工具柜抽屉第二格的EDTA根管润滑液,已开封,生产日期:20210125,失效日期:2022/12/3、门诊部二楼儿童口腔治疗室室内工具柜抽屉内有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有效期的成行片。执法人员当场将以上过期医疗器械和无标注有限期的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6 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品橙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承办。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EDTA根管润滑液的价格是159.37元/盒;咬合纸(票据里面名称是宝诗 咬合纸300*1)的价格153.41元/盒;成形片(票据里面名称是牙医公园 齿科卷装透明树脂成形片III型)的价格是22.51元/盒。上述产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将其存放于门诊部iTero口扫室室内工具柜抽屉内、美学修复诊室工具柜抽屉第二格和门诊部二楼儿童口腔治疗室室内工具柜抽屉内并正常使用,与其他有效期内产品放在一起,且无任何不合格或过期字样的标识。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包含有上述产品批号的使用记录,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应按照现场检查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数量计算,分别为已开封使用的咬合纸1盒,未开封的EDTA根管润滑液1盒,已开封使用的成形片2盒,共计337.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配合调查,并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3.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资料。同时提供了“重庆品橙口腔门诊部关于口腔种植集采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品橙齿科收费项目表(部门)”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4盒(瓶、袋、筒)(详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三所[2023] 6-15-1序号1-3物品);2、处罚款9000元。本局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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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7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2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企业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1医用退热凝胶江西颐文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焱远药业有限公司100g20230412/2304000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2医用外科口罩景德镇市鹤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西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耳挂式(灭菌)17.5cm×9.5cm2022.09.02/2022.09.01/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口罩带3医用防护口罩宜春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新余御天城店湖南省健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折叠型,挂耳式,JY010A 16cm×10.5cm2022/12/20/00020021CL01/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4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萍乡市莲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祥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身式180(XXL)20221107/20221107/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外观5医用棉签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cm20221112/20221112/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环氧乙烷残留量6穴位压力刺激贴抚州市东乡区中医院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50mm×50mm,15贴装2022/07/10/22063001/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7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市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轴转式/中号20221108/20221108/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环氧乙烷残留量8穴位贴敷治疗贴崇仁县人民医院济南康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50mm×50mm2022/05/14/22050701/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9医用防护口罩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河南省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折叠耳挂式2022年09月06日/22090601/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密合性企业否认生产10砭贴樟树市康利商贸有限公司菏泽瑞富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方形:130mm×160mm×1贴/袋×4袋/盒2022/09/05/20220901/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11穴位压力刺激贴樟树市智康保健品经营中心菏泽瑞富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10cm×13cm4贴装2022/08/08/20220801/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12医用冷敷贴樟树市康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规格:120mm×160mm×3贴/盒2022/03/03/2022/03/02/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双氯芬酸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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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4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全省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进行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抽不符合规定化妆品(2023年第4期)序号样品名称标示生产/进口代理企业被采样单位名称批号检验单位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采洁染发膏(咖啡色)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艾仪美美容美发用品店2021032201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4-氯间苯二酚、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企业已列异2首邦染发膏(葡萄红)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会昌县玮韩美容美发用品店PBA0716-2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对苯二胺、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3浩鑫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会昌县中利美容美发店GZ/2021/09/23-A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氨基间甲酚企业否认生产4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会昌县中利美容美发店GZ/2021/05/20-A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对氨基苯酚、6-氨基间甲酚企业否认生产5首邦染发膏(棕黑色)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会昌县中利美容美发店PBA0414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甲基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6魔歌染发膏(褪浅膏)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栗县印象深刻沙龙2022/11/15-A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7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蓝博湾美容美发用品店GZ/2021/03/30-A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6-二氨基吡啶8美白再生祛斑精华霜广州沁如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喜铺化妆品店2022.08.21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汞企业否认生产9景红达染发膏(栗子色)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细哥理发店20210416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10采洁防晒霜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2021/04/30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企业已列异11海洋传说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广州市开洋化妆品有限公司青山湖区千姿瑾化妆品万达店A1 21I10B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菌落总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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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23期,总第124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药处罚〔2023〕25号案件名称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77884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俊骥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06.07元;3.罚款5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公示日期2023.08.3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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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博乐市百宝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劣药案(博乐市市监处罚(2023)2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博乐市百宝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701MA78K8Q3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田玉霞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博乐市市监处罚(2023)287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使用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没收过期、虫蛀污染的劣质中药饮片。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30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8/30公示截止期:2026/8/3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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