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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霍城雨曦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 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雨曦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ACFHT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志贵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 9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24/10/26公示日期:2023/10/26公示截止期:2024/10/26备注:该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该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 霍城县崇恩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1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崇恩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ACJKW5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群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10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24/10/25公示日期:2023/10/26公示截止期:2024/10/26备注: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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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图什市艾美汇养生会所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克州市监处罚〔203〕8号)

    2023年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克州市监处罚〔2023〕8号)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州市监处罚〔203〕8号处罚名称阿图什市艾美汇养生会所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统一社会信用代号 92653001****KY1G 居民身份证号622626****30427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美媛舒悦套、舒畅组合、密语组合、草本舒缓护理套共4盒;2.警告;3.罚款2万元(贰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6日处罚机关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已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地方编码数据更新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 霍城县永春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 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永春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78F7B5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玲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霍城)市监(处)字[2023] 9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6处罚有效期:2024/10/26公示日期:2023/10/26公示截止期:2024/10/26备注:该公司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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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王玮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津宁市监七处罚〔2023〕13号)

    当事人:天津市王玮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926571D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大坨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玮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王玮药房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七责改[2023]13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销售的2盒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001)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8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张雅莉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因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销售的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001)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雅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3.当事人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复印件1份,质量负责人张雅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任命决定复印件1份,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情况。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0张,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七责改[2023]13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七当罚[2023]1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张雅莉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该药品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7日的销售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七罚告[2023]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拟给予从重处罚。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10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县宁河县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关于阿图什市精妆联华美妆店等行政处罚案件(10月)

    序号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市监处罚〔2023〕37号阿市监处罚〔2023〕39号处罚名称阿图什市精妆联华美妆店涉嫌销售未标注使用期限的进口化妆品一案阿图什市张进风专科诊所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一案处罚类别1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处罚类别2罚款罚款处罚事由销售未标注使用期限的进口化妆品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相对人名称阿图什市精妆联华美妆店阿图什市张进风专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2653001MA78U9A41692653001MABJJWLWOT法定代表人姓名党**张**没收违法所得(元)2540案值金额(元)00处罚金额(元)22542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2023.9.22处罚机关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结案结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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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089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6号当事人: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弟2023年6月2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3)初检、《检验报告》(N0:2023A06004)复检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092201,限期使用期限2025/9/21,净含量:100mg)、《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N0:GC2341003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01810,限期使用期限2025/10/17,净含量:100g)、《检验报告》(NO:HC20230014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批号22092308,限期使用期限2025/9/22,包装规格:100ml/盒),均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三款涉案化妆品的货值共计6284.94元,违法所得为6245.7元。当事人的成品留样存在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1、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2、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245.7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三、警告。以上罚没款136245.7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水澜之迷(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水澜之迷(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1738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7号当事人:水澜之迷(广州)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35D4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3号智富商务中心207室法定代表人:林震2023年9月7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委托生产沁肌衡润战痘霜、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皓雨(广州)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生产了“水澜之迷沁肌衡润战痘霜”(批号:21A27152)224盒、于2021年4月12日生产了“水澜之迷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批号:21D12150)204盒。上述两款产品经国家抽样检验,于2023年08月24日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3A01720、HZ2023A01722),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款产品均检出禁用原料夫西地酸。截至2023年9月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水澜之迷沁肌衡润战痘霜(批号21A27152,30g/盒)”204盒,销售价21元/盒,销售金额4284元,其余20盒已作为展览及试用样品消耗使用;共销售“水澜之迷沁肌祛痘衡润精华乳(批号21D12150,80g/盒)”195盒,销售价15元/盒,销售金额2925元,其余9盒已作为展览及试用样品消耗使用;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209元,违法货值金额为7764元。鉴于本案中《检验报告》签发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距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2021年1月27日、2021年4月12日)已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教育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从行为终了之日2023年3月19日计算,距离检验报告签发时间2023年8月24日未超过二年,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09元;二、罚款35000元。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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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鑫丰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丰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920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惠芬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88号当事人:广州市鑫丰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723759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No.HC20230602《检验报告》(STEN COMN氨基酸香氛润养沐浴露、批号:2022090501、限用日期:2025/9/4)、No.HC20230603《检验报告》(STEN COMN氨基酸香氛奢润还原霜(批号:2022090601、限用日期:2025/9/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有涉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20000元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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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0594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云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0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41627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法定代表人:陈云清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微信上接到上海傲柔贸易有限公司的订单,其订购了216瓶“卡荻顺滑补水喷雾”。当事人生产部门生产了249瓶上述“卡荻顺滑补水喷雾”(生产日期:2022/04/20、限用日期:2025/04/19、生产批号:FC800401、包装规格:200ml/支)。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卡荻顺滑补水喷雾”(生产日期:2022/04/20、限用日期:2025/04/19、生产批号:FC800401、包装规格:200ml/支)成品出厂检验消耗2瓶,未进行留样,剩余的247瓶,其中216瓶于2022年4月20日按照单价6.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傲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1468.8元;其中31瓶于2022年4月23日按照单价6.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山西太原的陈建星,销售收入为210.8元,上述共计销售收入1679.6元,违法所得为1679.6元,货值为1693.2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679.6元;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79.6元;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三、警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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