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白碱滩区美丽符号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204MA78DCYM7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岳婷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白市监药妆处罚[2023]97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9瓶魅倪·甲油胶(一叶暮秋)、10瓶魅倪·甲油胶(蔷露微光)、10瓶魅倪·甲油胶(樱花裸粉)、9瓶魅倪·甲油胶(太妃糖)、10瓶魅倪·甲油胶(烟雾豆沙)、10瓶魅倪·甲油胶(纱雾玫瑰)、18瓶魅倪·甲油胶(新年红);2、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处罚有效期:2026-10-25公示日期:2023-10-25公示截止期:2026-10-25备注:2023年9月27日,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碱滩区中兴路街道中兴路86-2009号的白碱滩区美丽符号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9瓶魅倪·甲油胶(一叶暮秋)(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6)、10瓶魅倪·甲油胶(蔷露微光)(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6)、10瓶魅倪·甲油胶(樱花裸粉)(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7)、9瓶魅倪·甲油胶(太妃糖)(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7)、10瓶魅倪甲油胶(烟雾豆沙)(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8)、10瓶魅倪·甲油胶(纱雾玫瑰)(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9)、18瓶魅倪·甲油胶(新年红)(净含量:15ml,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12.29)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仙桃市监处罚[2023]540号当事人:仙桃市达生堂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8U8DF2T负责人:余宜英身份证件号码:略住所(住址):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2023年8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仙桃大道北侧巨臣铂域3号楼3单元1楼113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给予了责令改正和当场处罚。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予以立案调查。经本机关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电脑上当日有处方药销售的数据,但当事人处方药销售登记本上的销售记录只记录到2023年8月2日,且无法提供任何销售过处方药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仙市监责改【2023】03-35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改正。同时下达了文号为:仙市监当罚【2023】03-45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两份文书均由当事人的药房经理刘莲签名盖章签收。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处方药销售登记本的最后记录日期为2023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上查询销售记录,发现当日共有销售记录25条,其中有12种处方药售出,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售出处方药后留存的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办案人员于2023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办案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仍未改正的事实;3、办案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违法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5、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事实;6、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的身份事实;7、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店招牌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的事实;8、当事人处方药销售登记本照片及电脑销售处方药照片打印件1页(4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023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3〕540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管理质量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从轻处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3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帐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10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32号案件名称贵州安申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经营药品的他人提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安申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07980T法定代表人姓名何震宇主要违法事实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药品的他人提供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黄石港区千**化妆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M3UH5D住所(住址):黄石港区黄石港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层1006号商铺负责人:吴*军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进门左手边货架上发现以下2种化妆品:1.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促销品),生产批号40T60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6-01,数量为3瓶;2.兰蔻新清滢柔肤水(75 ml)(促销品),生产批号40T43W,限用使用日期为2023-04-01,数量为1瓶。上述2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化妆品(共4瓶)予以扣押,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56号),并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经本局查明: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从“超丽商贸”(营业执照名称: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20瓶,进价总金额为460.00元,折合23.00元/瓶;购进“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11瓶,进价总金额为440.00元,折合40.00元/瓶。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内容,当事人以“买正装(400 ml)送小样”的销售模式,向顾客赠送上述2款化妆品,不单独对外出售。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赠送17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剩余3瓶未售出;已赠送10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剩余1瓶未售出。因当事人以赠送的形式对外销售上述2款化妆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9.0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3.对被委托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价格、数量、方式的事实;4.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化妆品进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侵权商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的事实;5.当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6.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以赠品形式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50 ml)”3瓶、“兰蔻新清滢保湿柔肤水(75 ml)”1瓶;2.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1日2023年9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仓店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案例二: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美发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案例三: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诊所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案例四: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化妆品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案例五: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例六: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摄影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案例一: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仓店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2月,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案件通知书》对某仓店进行核查,发现该仓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7447元。该仓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仓店处罚如下:没收未经备案进口化妆品,罚款82341元。【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和违法行为后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案例二: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某美发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案件简介】2023年6月,塔城地区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发店执法检查,发现该美发店经营的部分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识。该美发店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该美发店处罚如下: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药品监管执法部门必须强化对化妆品市场监管,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案例三: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诊所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书对某诊所进行核查,发现该诊所使用并销售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药品。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诊所处罚如下: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00050元。【典型意义】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的查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遏制违法活动具有示范作用。案例四: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局查办某化妆品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呼图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化妆品店在给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且有化妆品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该化妆品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化妆品店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罚款30000元。【典型意义】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履行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例五: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5月,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未做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2023年6月,执法人员复查该诊所整改情况,发现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仍未做验收记录。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诊所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医疗器械购进、储存和使用等制度。本案中,该诊所在收到药品监管部门的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立即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较好地履行了监管职责。案例六: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摄影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摄影中心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该摄影中心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摄影中心处罚如下: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必须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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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元市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案2022年9月26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成品药货架上和拆零柜台上发现肌苷片、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猴头菌片等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于同日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售出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为7.8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化区文村某药店销售假药案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2022年期间多次从私人处购进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美国V8”“老中医补肾丸”“vigour800”等产品。上述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识有“主要成份”“功效(能)”或“适用(应)人群”等内容,无药品批准文号。经抽样检验,在老中医补肾丸、美国V8、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和“vigour800”等产品中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36元,销售金额为485元。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00元;2罚款10000.00元。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宋某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1400.00元;2.罚款2000.00元。三、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2022年10月30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金子山高速出口查验点防疫物资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查验点物资暂存库内发现未标注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8袋。经查,涉案的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供应商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护服货值金额为344元。当事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善光灸/寒冰凉灸等假药案2023年3月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在该药店药柜内发现外包装标识为保健用品“善光灸B5号/寒冰凉灸B型5号”产品1盒及配套宣传册一本,该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册上均宣称有药用及治疗功效,该产品涉嫌为假药。经旺苍县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2022年4月至今,利用大黄、黄连、等原材料自行调制生产白色裸瓶寒冰凉灸。杨某某明知寒冰凉灸成分内未使用中药黄芩,仍在包装盒、说明书、标签上的主要成分中标明含有黄芩。同时该产品寒冰凉灸在线上、线下对寒冰凉灸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适用症等。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经贵州省卫健委复函,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与事实不符。经检验,发现寒冰凉灸产品内并无黄芩成分,且含有糖皮质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成分。本案产品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涉嫌构成制售假药罪。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涉案范围高达22个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旺苍县公安局已立案侦办。五、梁某未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案2023年3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柘坝乡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剑市监处字﹝2023﹞12-102号),2023年3月2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公兴镇某药店、剑阁县公兴镇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广昭市监处罚﹝2023﹞59号、广昭市监处罚﹝2023﹞60号)。经查,上述三家药店负责人均为梁某,梁某未依法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梁某自连锁药房所获收入1711.11元并处罚款1288.89元的行政处罚。六、梁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2023年1月18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元市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3盒(批号:M209F6661)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资料。经核实,涉案药品及清单均来源于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梁某某个人。经查,2023年1月7日该诊所联系当事人购买3盒人血白蛋白,当事人从某药店购买5盒人血白蛋白(390元/盒,批号:M209F6661),以500元/盒的价格将其中3盒销售给该诊所,共计销售额1500元,剩余2盒自用。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七、苍溪县某护肤品店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2023年2月13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注“の症状諸の緩和に ルoブロニゴールドA”的商品及外包装标注“正露丸®胃腸薬”的商品等无中文标识的产品,经营者现场陈述该产品为药品,无中文标签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报关单、入境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查,上述无中文标签药品为黄金A感冒颗粒和正露丸肠胃药,系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从日本购进。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海外购进的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以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日本生产的黄金A感冒颗粒和正露丸肠胃药、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八、旺苍县某化妆品销售部经营未经备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2023年5月2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20盒“雪肌红润”(丽一汀)草本精华美容二合一,产品包装无备案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货台账。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处警告、没收扣押的化妆品“雪肌红润”20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九、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2年11月28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后,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十、广元市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2023年1月6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Bellast ulteal(1.0ml)”“Bellast ulteal plus”等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合法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备案或注册资料等。经核查上述产品为含有透明质酸钠凝胶的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为8162元,违法所得5000元。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及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6898484X4法定代表人廖文广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3﹞8-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6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片(批号:20221201;规格:0.5g)371瓶(包装规格1000片/瓶)和9690瓶(包装规格20片/瓶);2、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计10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劣药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我市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1:重庆市璧山区某美发店销售、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情概述】2023年6月,璧山局执法人员在对璧山区某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柜上有“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发泥包装上标有“国妆特字:G201601706”,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国妆特字G201601706”产品注册信息为“柏乐丝染发霜(浅金色)”,与涉案化妆品不一致。再通过化妆品名称“彩色造型发泥”查询,也未查询到有该名称的备案信息。该化妆品为彩色发泥,通过涂抹方式让头发染上发泥的颜色,达到变色的效果,有别于氧化染色让头发变色,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冒用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紫蝶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上述“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化妆品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资料,当事人在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查办结果】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罚款5000元。案例2: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化妆品案【案情概述】2023年1月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耗材室及美容室摆放有1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ROYAL Facial Gel”,且放置于美容室操作台的上述产品已拆封使用,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8.61元。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无法提供该批次化妆品供货方资质、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无对应的进货记录台账。【查办结果】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3:重庆市万州区某日用百货店销售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案【案情概述】2023年2月,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百货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的“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产品外包装备案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查,1.经核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成分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中的成分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后,在其网店向举报人销售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经当事人提供购买者相关信息,由生产厂家实际发货。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违法行为。【查办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于立案前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60元;2.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案例4:重庆市渝中区某美妆店未经许可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案情概述】2023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渝中区某美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现场存放有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含苯佐卡因(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43185647)12盒待售。该店在美团网开设有“Me全球美妆集合店”网店,销售页面有杜蕾斯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在售,显示销售量为2盒。本案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是未经网络销售备案开展网络经营行为。【查办结果】因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2盒;2.没收违法所得93.2元;3.罚款5000元。案例5: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利用网络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案【案情概述】2023年6月12日,璧山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中,发现安装了第三方平台药房网商家版“视塔ERP”系统(以下简称药房网),系统中有药品销售的记录,其中药品名称为:阿利沙坦酯片、百令胶囊等7种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等资料。该企业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以快递的方式从药贩子李某月处购进上述7种药品(购进药品时未查验对方资质、未索取药品票据及随货同行单据),再通过药房网进行线上销售。截止违法行为被查获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15150元。【查办结果】重庆市璧山区某药房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于 2023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50元;2.罚款40000元。此外,本案中关于药贩子李某月涉嫌的违法行为,璧山局已将相关资料移送天津市市场监管局。案例6:重庆市万州区某美容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案【案情概述】2023年5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万州区某生活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购进和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和使用的无中文标识且外包装英文标注为“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的药品实际为莉子肉®株肉毒梭菌毒素A型,经比对与在韩国合法上市的同种药品批号相符,但并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查办结果】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3盒LIZTOX®ClostridiumBotulinum Toxin TypeA 100UNIT;2.罚款1500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