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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思慧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06257662X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DIDIERJACQUESGUILLON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11643639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720号
当事人:上海思慧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662X1
住所(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324K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DIDIER JACQUES GUILLON
经查,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其名下天猫店铺“***”销售产品“***”时宣传其有“保湿、美白、补水”的功效,该香水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并无上述宣传依据。上述产品共计销售8瓶,总计销售金额18000元。
另,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在其名下天猫店铺“***”销售产品“***”时宣传“……,有助明显改善肌肤的光泽感及改善瑕疵、皮肤自然透亮;……改善暗沉及不匀肤色;……促进肌肤循环、有效抗老;……渗透肌肤输送养分焕亮肌肤;”该面霜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并无上述宣传依据。产品“***”共计销售71份,总计销售金额127090元。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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