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62号当事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221580941228F法定代表人杨文祥违法类型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行政处罚内容给予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警告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30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62号当事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21580941228F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工业园B-11区企业负责人:杨文祥2023年7月4日,抽检中心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样品名称:酸枣仁(炒酸枣仁)(规格:中药饮片 包装规格:500g/袋,批号:220301、生产单位: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报告显示,在今年的药品国抽中,在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抽到的,由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酸枣仁(炒酸枣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水分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7%,检测值为8.3%)。被判定为劣药。7月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企业后,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认上述中药饮片为该公司生产,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9月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其结果仍为不合格。办案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该公司留样的0.2kg上述中药饮片进行了扣押。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从邵东廉桥恒卓药业购进酸枣仁(炒酸枣仁)的原药材30kg,2022年3月24日投料生产,经净选、炒制、筛选、包装后,成品入库28.8kg,留样0.2kg。2022年12月18日到2023年1月29日,将上述28.8kg酸枣仁(炒酸枣仁)分别销售到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浏阳九州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医药批发公司和药房,销售价格为1021元/kg,销售金额29404.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3.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现场笔录》、法人代表杨文祥《询问笔录》各1份,《酸枣仁(炒酸枣仁)(批号:220301)销售流向》、《批生产记录》、销售票据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办案。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酸枣仁(炒酸枣仁)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3年7月6日,我局收到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药品召回指令》,该公司于7月5日启动召回,并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整改,已销售酸枣仁未收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报告。鉴于该批次酸枣仁检验结果其他项目均符合规定,只有水分项不符合规定,办案人员认为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五、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生产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的来源(包括基原、药用部位、产地加工等)、饮片炮制工艺等符合规定,且仅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以下情形:(二)检查项中如水分、灰分、药屑杂质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63号当事人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00770086293H法定代表人李文桂违法类型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案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该公司的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已扣押的4.5kg酸枣仁(批号:22030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30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63号当事人: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100770086293H住所(住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意工业园B栋宿舍楼企业负责人:李文桂2023年7月4日,抽检中心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样品名称:酸枣仁(炒酸枣仁)(规格:中药饮片 包装规格:500g/袋,批号:220301、生产单位: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报告显示,在今年的药品国抽中,在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由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酸枣仁(炒酸枣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水分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劣药。7月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企业后,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认上述中药饮片为该公司销售,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由生产企业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出)。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9月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其结果仍为不合格。办案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该公司库存的4.5kg酸枣仁进行了暂扣。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22日从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酸枣仁(炒酸枣仁)20kg,购进价格为1021元/kg,购进金额为20420元。2023年1月13日至6月25日,将上述批次酸枣仁(炒酸枣仁)分别销售至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帝王广场连锁分店等29家药店和卫生室,共销售15kg,库存4.5kg(已扣押),另0.5kg在今年药品国抽中被抽样。销售价格在1050元/kg-1200元/kg不等,销售金额合计20690元。违法所得差价20690-20420=2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231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1681),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3.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质量负责人郭婷婷《询问笔录》各1份,《酸枣仁(炒酸枣仁)(批号:220301)销售流向》、《批生产记录》、销售票据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4.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湿度曲线图》、《关于酸枣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尽到企业的主体责任,购进的酸枣仁保管、养护、验收、入库均符合GSP的相关规定。5.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办案。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酸枣仁(炒酸枣仁)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质量不合格无法预知,销售不合格药品没有主观故意,该公司对涉案药品的购进、保管、储存、养护经核实都已按GSP的规定履行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故办案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酸枣仁(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永州市德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公司的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已扣押的4.5kg酸枣仁(批号:220301)。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上经营名称为“车芮恩护肤坊”店铺,于2023年6月通过“车芮恩护肤坊”店铺在线上经营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即“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商品。且当事人销售上述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商品及相关赠品“黑绷带面霜、酵母修护乳、酵母神仙水”等商品包装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销售76瓶,该商品销售价格为每瓶39.9元(其中涉本次投诉销售的一瓶车芮恩净颜深层清洁泥膜销售价格为48元),但当事人已退款48元给涉案投诉人,其实际所获得全部收入为2992.5元,故其违法所得为2992.5元,且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另查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楼XXXX室,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XXXXXXX室,未办理变更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规范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规范及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992.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2、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伽师县完满口腔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3129MACLC12GX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梦然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伽市监处[2023]146号违法行为类型:从不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壹佰元)元;2.没收违法购进药品195支;3.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金额:15000.00元没收金额:1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11/6处罚有效期:2026/11/6公示日期:2023/11/6公示截止期:2026/1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31059326X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JEUNJAESUNG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40688万元,罚款2.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01号当事人: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JEUN JAESUN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9326XK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5幢230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妆品的研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美容美发用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文物除外)、酒店用品、母婴用品(婴幼儿乳粉除外)、厨房用品、服装服饰、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玩具、饰品、床上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网上零售(增值电信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安装、咨询与维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现查明:当事人珍熙(上海)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dashingdiva旗舰店”,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安徽玳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24000支,货款93600元,成本价3.9元/支。2023年2月3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被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未重新取得备案情形下继续上市销售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经查,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2月2日,备案未取消前当事人销售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23726支。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DASHINGDIVA黛丝堤华滋养指甲护理油7支,成本价3.9元/支,标价68元/支,以成交价68元/支成交4支,以成交价51.68元/支成交1支,以成交价45元/支成交1支,以成交价65.5元/支成交1支,总销售额434.18元,利润是406.88元。赠送了233支,按成本价3.9元/支计算,货值金额908.7元,库存34支。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书证等主要证据为证。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徐听告〔2023〕0420230009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其未对上述普通化妆品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下继续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肆佰零陆元捌角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1日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条原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成都天府新区养元堂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6P1X61D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成市监处〔2023〕51011023000423号违法行为类型: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养元堂中医馆(复地御香山店)”开展“[正骨]中医正骨复位”、“[艾灸]艾灸”、“[针灸]电针”、“颈椎推拿”项目价格促销: 1.“[正骨]中医正骨复位”价格促销页面标注为“[正骨]中医正骨复位¥138(8.7折)¥158”,通过交易记录查询到2023年8月10日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记录为2023年8月6日11时46分销售1笔,结算价为138元。2023年8月10日前7日内共销售“[正骨]中医正骨复位”1笔,销售金额138元。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同时未标明价格促销起始和结束时间。2.“[艾灸]艾灸”价格促销页面标注为“[艾灸]艾灸¥38(8.3折)¥46”,经对当事人交易记录查询显示,“[艾灸]艾灸”未以¥46元成交过,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养元堂中医馆(复地御香山店)”上无“[艾灸]艾灸”交易记录。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同时未标明价格促销起始和结束时间。 3.“[针灸]电针”价格促销页面标注为“[针灸]电针¥82(9.5折)¥86”,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同时未标明价格促销起始和结束时间。4.“颈椎推拿”价格促销页面标注为“颈椎推拿 ¥68 ¥78”,经对当事人交易记录查询显示,“颈椎推拿”未以¥78元成交过,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养元堂中医馆(复地御香山店)”上无“颈椎推拿”交易记录。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同时未标明价格促销起始和结束时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罚类型:罚款,警告处罚内容:罚款0.5000万元,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11-08处罚机关: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监罚〔2023〕2号案件名称:青海琦鹰汉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青海琦鹰汉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陶海章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睾丸片(批号:20220202)检验结果崩解时限不符合规定;牛黄解毒片(批号:20211201)检验结果黄岑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二种药品依法判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的日期:2023/10/1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监罚〔2023〕3号案件名称:青海制药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青海制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广东主要违法事实:国家药监局组织的有因检查中,认为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偏离GMP要求,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的日期:2023/10/1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监罚〔2023〕4号案件名称:青海瑞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青海瑞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影清主要违法事实:青海省药监局在专项检查中,认为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偏离GMP要求,综合评定为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的日期:2023/10/1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监罚〔2023〕1号案件名称: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成帮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十三味菥蓂丸(批号:20220203)检验结果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依法判定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的日期:2023/10/1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