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明药稽处罚〔2023〕11号 |
案件名称 |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25315470015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财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京东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1月15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药稽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龙岩市回元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3154700151
住所:***
法定代表人:罗财
身份证号码:***
2023年7月27日,本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办对网络交易监测发现的当事人涉嫌未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23年8月10日,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8月16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未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17日以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商城)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财及企业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资质、林**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询问林**笔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两品一械”网络交易监测(第29期)涉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通知》、当事人**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截图(一)等,证明当事人2021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未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4、现场笔录、当事人**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截图(二),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
2023年11月7日,本办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未在**商城网店回元欣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本案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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