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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药罚〔2023〕300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2023年2月20日,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广东****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公司的中药饮片炒紫苏子(生产批号:220801)进行抽检,经其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3A0057)显示,上述批号中药饮片炒紫苏子“水分”项检验结果为“3%(不符合规定)”。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向广东****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向广东****公司送达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A05198),复验结论“水分”项为“3.1%”(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2.0%”),判定为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对复验结论无异议。经查,广东****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2月17日从供货商处购进生产批号为220801的中药饮片炒紫苏子共20kg,单价58.5元/kg,购进款共计1170元。广东****公司共销售中药饮片炒紫苏子5kg,销售金额353元,非法获利60.5元。其余15kg已退回生产企业。该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0.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0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日处罚有效期3年公示日期2023年11月1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16期)

    企业名称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阿克苏神鹿堂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罚〔2023〕22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神鹿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FQ7N2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白艾频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罚〔2023〕22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11/7公示截止期:2026/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 新疆神木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二十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神木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二十一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9A3N0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艳红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4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11/7公示截止期:2026/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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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五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五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69342224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11/7公示截止期:2026/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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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克苏市神八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市神八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7KTFT7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舒勤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2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3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11/7公示截止期:2026/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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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医人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41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科医人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4CEK875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刘建清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推广企业品牌、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M22(M22超光子)和销售相关服务项目,委托上海雍苑蓓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苑蓓碧公司”)在其运营的“bbgillian代王”直播间(以下简称“代王直播间”)作直播推广。2022年6月15日,代王直播间就当事人的企业品牌、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M22(M22超光子)和“科医人超光子旗舰店”(天猫店铺)的“超光子靓白卡、净透卡、焕颜卡、PRO卡”4个服务项目作直播推广和销售,并于2022年6月11日进行了预播;2022年10月27日,代王直播间就北京科医人的企业品牌、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M22(M22超光子)和“科医人超光子旗舰店”(天猫店铺)的“超光子靓白卡、净透卡、焕颜卡、入门轻松小白卡/光电水润进阶卡,焕肤净透卡,水净透卡,抚纹卡”7个服务项目作直播推广和销售,并于2022年10月19日进行了预播。代王直播间主播在2022年6月15日直播中声称“再次说一下为什么我们选择科医人来合作,那科医人的话是M22 AOPT这个平台的一个厂家,他们做激光很在行,不单单只是医美啊,在什么医疗行业啊,在眼睛健康这个行业都是有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高的一个reputation,选择他是相当于选择一个专业。”,“净透卡是我非常推荐的,为什么呢?因为在普通AOPT的一个综合的保养的一个前提下,会对你的痘痘、红血丝而去进行一个针对性的改善”,“我觉得,打过之后,这个地方特别白(配以主播手指向颧骨附近)”等。代王直播间主播在2022年10月27日直播中声称“我自己的一个感受。我打血管的那个拨片,就是皮肤上的那个红可以得到肉眼可见的一个改善 ”,当事人工作人员直播中声称“目前,大家看到市场上推出的新的一代M22设备,不仅仅能够帮助解决粉丝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同时呢又会结合安全、舒适,然后售后服务等综合性叠加的一些改变”等。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6-11-4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1-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北京市
  • 关于湖北药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湖北药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一律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需恢复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通过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为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息予以通告。附: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附件申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经营方式注册地址1湖北药丰大药房有限公司鄂BA0271132零售连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与后湖路交叉路口(原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树路10号)京华国际B座栋/单元8层(14)、(16)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4871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杜鹏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95号当事人: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XBK5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519号大院2号101、102、103室法定代表人:杜鹏成立日期:2019-2-25经营范围:批发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广州人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粵BA0200634;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XBK5H;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519号大院2号因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和京东平台开设有零售药品的网络店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人健大药房旗舰店销售处方药正天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10142)过程中没有要求患者提供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该处方药。于2022年10月25日至26日共销售4盒,每盒20.59元,其中2盒已退款,实际销售金额为41.18元,即违法所得为41.18元。(二)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京东店铺人健大药房旗舰店购买处方药“康良头孢拉定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027)”时提交的处方为空白处方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该处方药。该药品售价10元/盒,已销售1盒,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或审核处方的记录,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所得总计51.18元。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05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18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琶洲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没收手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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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64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金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当事人: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36401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东十一横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泉2023年8月1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1L,批号:ZWSA04A001)625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620瓶于2023年1月11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单价4.5元/瓶,销售金额279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2L,批号:ZWSB08A001)253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248瓶于2023年1月10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6.8元/瓶,销售金额1686.4元。以上两个批次的“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销售金额共4476.4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4532.9元,违法所得4476.4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476.4元;二、罚款12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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