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组织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9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国家组织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56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6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工作安排,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信息常态化调整拟挂网价格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价格填报产品范围6月23日-25日17时。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药品信息集采-药品价格填报”页面查看药品信息并填报拟挂网价格。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说明。三、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6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安排,经公示,现将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周期内产品增补(第一批)及中选清单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周期内增补产品清单(第一批).xlsx 2.中选清单信息变更情况 .xlsx2026年6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一、公示时间2026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5日。二、公示范围截至2026年6月12日在我省已挂网的备案采购专区产品(详见附件)。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四、其他事宜(一)为保障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无省级挂网价的放射性药品按照《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管理。(二)备案采购专区无省级挂网价产品、不认可或不接受价格调整同时在公示期内提交质疑的产品将予以撤网,后续可按照《挂网规则共识》等相关文件要求重新申报挂网。(三)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以平台最终执行为准。附件:产品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6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6月2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6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6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2026年5月申报的国采、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6月22日-2026年6月25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国采同通用名(2026年5月份)-申投诉结果】或【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2026年5月份)-申投诉结果】,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6月22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挂网政策,规范药品挂网价格,请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即日起开展自查并进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各省挂网价格以“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数据为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兵团已挂网价格高于各省挂网价格且不符合挂网细则豁免条件的药品。 二、动态调整时间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日。 三、具体要求 请相关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兵团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模块主动完成挂网价格下调工作,逾期未调整到位的药品,兵团将重新核查价格一览表,若低价仍存在将取消挂网。企业如对价格有疑议可申请暂停挂网或联系对应省份修正。 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线下咨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605室 联系电话:0991—4607069、0991—4607077 附件:兵团2026年6月药品价格联动数据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6年6月22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为巩固提升我省医用耗材采购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和各联盟省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我省落实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和中医针具类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一)天津牵头的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详见附件1-4)。(二)广西牵头的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产品(详见附件5)。二、执行时间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和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23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2026年6月29日起正式执行。三、采购周期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四、实施范围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五、合同签订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分别进入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分别进入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请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确保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六、医保支付标准医用胶片类、止血材料类、硬脑(脊)膜补片类、留置针类和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可另行收取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以下规则核定:(一)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价高于或等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现行支付限额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二)非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低中选价、现行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自身实际销售价格三者孰低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三)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七、货款统一结算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八、工作要求(一)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配套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三)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协议期内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结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执行中医针具类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价格。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附件:1.京津冀“3+N”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2.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3.京津冀“3+N”联盟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4.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5.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执行以及(2025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21号)要求,现将硫酸艾沙康唑胶囊等国家谈判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各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企业及药品信息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药品将纳入采购系统。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采购及配送工作,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6月22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要求,现将2026年6月10日集中受理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新增挂网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二、结果查询各参与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公示】查看相关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三、核验结果异议办理(一)各有关企业若对药品信息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的不予受理。(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三)递交方式: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查看结果。四、公示时间2026年6月22日-6月28日。 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