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六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一、公布内容2026年度吉林省六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挂网不成功的药品请于本通知发布后重新通过国家联审通办渠道提交申报,并务必在下一周期补全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因材料漏报、错报、逾期维护导致挂网不通过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执行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0431-81866909。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23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医用耗材合理供应,衔接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挂网产品范围我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库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原则上,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分类相关产品均属于挂网产品范围,做到“应挂尽挂、应采尽采”。对于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的产品,应同步上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不予挂网或取消挂网资格:(一)未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含国家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的;(二)注册证或备案证被撤销、被吊销的;(三)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的;(四)其他不符合挂网采购要求的情形。二、挂网挂价工作(一)挂网申报主体。取得申报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申报主体企业,并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义务。(二)挂网申报内容。耗材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采购平台展示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和拟挂网价格。申报主体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供应我市医疗机构。1.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我市挂网价格。对于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或省际联盟牵头省份制定的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对于我市未参加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市医药采购中心比较同一耗材的挂网价格与集采中选价格,价差明显不合理的,督促企业限期调整挂网价格或采取带量联动等必要的联动措施。2.非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除另有规定外,其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水平;如产品未在其他省份挂网,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价格成本测算清单,参照同通用名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挂网后按要求联动全国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参照同方法学、同检测指标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3.临时采购产品挂网。对临床必需、急(抢)救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未挂网挂价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别、同功能属性产品挂网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议价完成后,医疗机构须于到货验收1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填报采购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应同步按要求完成耗材挂网工作,市医药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4.创新产品挂网。优化挂网规则,支持企业创新产品自主合理定价,在我市首发挂网。(三)价格联动与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产品质量、供应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参考我市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区间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议定价格不高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本单位历史正常采购价格,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完成网上采购。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规则,充分运用全国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多种方式,动态调整我市挂网价格,推动耗材挂网价格和全国保持同一水平。通过“三色九段线”直观展示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区间范围,进一步提升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透明度。(四)撤销挂网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产品迭代等情况申请撤网。申请撤网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妥善做好库存清理、替代产品衔接等工作,避免影响临床正常使用。采购平台上连续满1年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暂停挂网。暂停、撤销挂网产品申报恢复挂网的,可按流程恢复挂网,申报恢复挂网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三、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网上采购要求。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要求网上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市医药采购中心不断优化网采系统,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及时更新全市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等数据,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调联动、数据共享,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无网采不支付”,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二)强化医用耗材全流程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决策流程、审核机制、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采购全过程档案留痕,完善内部医用耗材“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档案可追溯、可核查。配送企业需在采购平台注册,严格履行配送责任,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三)规范挂网品种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供应稳定的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恪守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确定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四)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全面参加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严格落实集采要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参与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供应配送信息,严格履行集采协议和供应承诺,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要求。(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18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2026年6月申报的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和第三批同通用名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6月23日-2026年6月2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和第三批集采同通用名(2026年6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规定,现将符合挂网的国谈、国谈同通用名和竞价药品公示,接受企业申投诉。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谈、国谈竞价及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申投诉”选择“国谈及同通用名药品、竞价药品和商保药品(2026年6月份)”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受理时间:2026年6月23日至26日。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企业被投诉资质或价格有问题的,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 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医保办发(2025)32号)等文件精神,经浙江省组团采购联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发布《血流导向密网支架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08)》、《血液透析器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09)》、《止血材料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0)》、《皮内针(揿针)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1)》,《根管锉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2)》,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26年06月18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治理有关要求,现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的“四同”(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具体见系统)。二、确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17:00。三、确认路径请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确认-“四同”药品挂网价格确认项目(20260623批次)”进行确认。四、其他要求(一)企业如对相关价格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将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诉材料通过上述确认路径上传至“(申投诉)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价格的药品,省内三平台将统一调整;企业拒绝确认价格且申诉不予采纳的药品,以及企业逾期未操作的药品,将予以暂停交易。(三)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在外省新的更低挂网价格执行30日内,通过子系统“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挂网管理-申请调价”提交价格调整申请。五、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87709875,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中心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五批)挂网采购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公示、申诉问题处理、审核结果公布和价格确认等,现将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五批)挂网采购结果(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6月24日零时起执行本次挂网结果。附件: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五批)挂网采购结果(https://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DrugInfoSecPubonlnPric?btchNo=yKT7mNvC1%2FOLenlWDuYu2A%3D%3D)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23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二十六省联盟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二十六省联盟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6月29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四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医针具类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采购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将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将中选产品挂网。 二、中选产品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进行挂网交易。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采购周期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本次中选产品在耗材阳光采购专区已挂网的产品,带量采购专区已挂网的产品,我省原参加的河南牵头的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省际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已满,将停止以上挂网产品交易资格。 三、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签订三方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四、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申报和价格调整。 五、请目前没有账号的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88795、651676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附件1: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附件2: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相关企业:由于近期昆明市牵头集采的相关医用耗材在省外集采中有更低价格,根据《昆明市第一批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昆明市第二批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昆明市第三批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产品价格调整事宜通告如下:一、昆明市牵头(全省联盟)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产生新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且该价格低于昆明市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的,中选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之日起30天内主动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报备,并申请进行挂网价格联动更新。二、根据数据筛查,现将昆明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部分中选企业在省外产生低于昆明市带量联动采购价格的产品进行公布(包括但不限于此目录,详见附件),请相关中选企业于2026年7月1日前,按照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2025年5月21日发布的“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昆明市牵头集采中标医用耗材申请降价及信息变更办理流程的通知(https://ybj.km.gov.cn/c/2025-05-21/4981572.shtml)要求报送产品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视同放弃中选身份,将按《工作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中选企业所报送价格信息应确保准确合规,所有价格调整需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特此通告。附件:昆明市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部分中选企业产品省外集采明细昆明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23日(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871-674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