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入围挂网采购结果的函》(青疾控中心函〔2026〕61号)要求,对2026年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产品进行申报,现将申报信息进行公布。 附件:2026年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产品一览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24日
各相关单位: 依据我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现对西藏仙露藏药集团有限公司21个藏药申请撤销挂网公示如下:一、公示范围 西藏仙露藏药集团申请撤销挂网的21个产品(详见附件)。二、公示时间 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6日(3个工作日)。三、异议受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申(投)诉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过期不予受理。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异议。 邮箱:xzypcgzx@163.com联系电话:0891-6609950 上述产品撤销挂网后,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药品挂网相关规则,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附件:21个国药准字品种撤销挂网公示目录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4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4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通报首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治理结果的函》(医保价采函〔2026〕17 号)工作部署,现就开展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自主降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请各企业主动梳理产品价格(详见附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网上办事系统】 — 【价格调整】提交降价申请,自主下调挂网价格。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降价申报的企业,将暂停该产品的挂网资格。二、报送时限所有降价申请于2026年6月24日-6月30日通过网上专项通道递交降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三、报送路径线上递交材料入口:【网上办事系统】 — 【价格调整】。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降价申请(含附件产品列表中同一注册证下所有规格型号)、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需降价耗材产品列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6月24日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5月份企业提交的增补挂网申请进行了公示,现将企业申报增补挂网药品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清单-公布.xlsx2026年6月22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开展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敬请广大致力于中国人民健康福祉的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共同为中国药品更加公平可及贡献力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品种1.1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见《采购品种范围》(附件1)。1.2前期预填报品种中,符合竞争格局和采购规模条件但未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及原因见附件2。二、申报资格与要求2.1企业申报资格2.1.1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均可参加。本公告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2.1.2申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并承担相应责任。2.1.3申报企业及其受委托生产企业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若申报企业的申报药品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不在当前“违规名单”。2.1.4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尚未完成变更的,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会同受让企业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须满足“企业申报资格”和“药品申报资格”所列的各项条件。2.2药品申报资格2.2.1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2.2.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下同);2.2.1.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2.1.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2.2.1.4境外生产的参比制剂转移至境内生产并按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研究且获批上市,注册批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能体现与原参比制剂延续关系的药品。2.2.2满足条件2.2.1的申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2.2.1申报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有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需提供同类型制剂5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提供2021年6月至2026年6月任意2个时间点的相关材料,且材料时间跨度在24个月以上)。2.2.2.2申报药品已通过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需提供药监部门发放或公布的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进口药品可提供境外药监部门GMP符合性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境外生产的仿制药应提供通过中国药监部门开展GMP检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报告等。若申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同类型制剂的最近一次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若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具体药品名称,须同时承诺申报药品在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生产,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申报药品获批后批生产记录、情况说明等)。2.2.2.3申报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2024年6月至2026年6月)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情形。申报药品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2年内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其中涉及的仿制药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出现上述情况的)。2.2.2.4申报企业须出具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1加注“★”的品种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如企业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已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将予以撤网;尚未挂网以及撤网的,协议期内不再受理挂网申请,协议期内专利失效的除外。2.2.2.5申报药品应及时申报获取国家医保编码(23位药品代码),须符合国家药监部门和国家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三、申报时间及方式3.1药品信息填报药品信息填报是医疗机构报量的前置环节,完成药品信息填报并审核通过的药品,将作为后续医疗机构按厂牌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通过的药品厂牌,将不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填报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6:00。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8:00。已于2026年5月15日至5月21日期间完成药品信息预填报并审核通过的品种无需重复填报,如预填报信息经审核后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须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3.2集采投标报名集采投标报名是企业在完成“3.1药品信息填报”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环节。其中,药品信息预填报已审核通过的企业,可直接进入报名环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方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否则视为放弃参与投标。报名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3日16:00。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4日16:00。报名时需提交药品产能等信息,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3.3申报方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面向相关企业开放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的通道。企业登陆平台后,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进行填报。申报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平台新用户需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平台账号注册,用户账号长期有效无需重复注册;已有用户账号,需要重新提交或修改与本次集采相关的资质文件。3.4需上传的材料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平台上传。具体如下:3.4.1药品注册批件、参比制剂或过评证明材料等;3.4.2药品说明书、外包装图片等;3.4.3产能声明函(附件3);3.4.4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4);3.4.5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等(附件5)3.4.6同类型制剂5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3.4.7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若有,附件6);3.4.8其他相关材料。四、注意事项4.1未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药品厂牌,若满足申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采投标报名并审核通过,仍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4.2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的品种,企业自行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态负责,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的(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在各省平台挂网将受到限制,请务必高度重视。4.3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填报符合条件的品种信息,避免漏报、错报影响后续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各省平台挂网。4.4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敬请关注。联系方式: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021-51970737,51970738,31773206服务时间:8:30-11:30,13:30-17:00(工作日)附件:1.采购品种范围2.前期预填报但不纳入第12批集采的品种3.产能声明函4.知识产权承诺书5.GMP符合性检查承诺书6.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6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5月份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及6月份申报的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一、公示及受理申投诉时间6月23日至6月25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二、相关要求(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上述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原研/参比制剂(2026年5月份)-申投诉结果】、【原研/参比制剂(2026年6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附件2.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新医保〔2021〕100号),结合兵团《关于开展兵团招采子系统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4月8日—4月17日兵团开展了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现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及时调整价格和提交申诉的产品,将于2026年6月23日在兵团招采子系统暂停交易。 如企业暂停交易后同意降价挂网的,须按照最新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才可恢复其挂网资格。 二、无省级平台价格医用耗材,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归集的各省挂网价格为准,相关无价格产品暂停挂网处理。 三、价格风险处置“回头看”产品,相关产品联动自治区价格治理结果。 四、此次公开结果原则上不再受理二次申诉。如确存在处理偏差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请相关企业通过“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提交说明及价格证明材料反馈。 联系电话:0991—4607077、4607069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2日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关于启动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26年第五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的资料审核及公示工作已完成,现对审核通过且无有效申诉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自本月24日起,上述产品将增补入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产品标准数据库并可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同时,相关生产企业可与平台配送企业在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心提醒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规定,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即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请本次新增补入库企业请及时关注价格信息,并及时在平台内申请降价。附表:第五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增补入库产品列表(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SecondViewPubList?btchId=Bc4yx4A9L5nSwLqiyZPFysran0qMA8xB8CGWIqrSAaA=)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23日
各相关企业: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1号)有关要求,对2026年5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期间企业提交的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在省医保服务平台“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报公示列表”中进行公示。 公示日期为2026年6月23至2026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登陆省医保服务平台点击“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报公示列表”查看公示信息,并对公示信息进行确认或拒绝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操作的,视为放弃本次挂网,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点击“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投诉管理”提交申(投)诉。 附件: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审核结果公示表(2026第六批)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