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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第1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开展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敬请广大致力于中国人民健康福祉的医药企业积极参与,共同为中国药品更加公平可及贡献力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品种1.1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见《采购品种范围》(附件1)。1.2前期预填报品种中,符合竞争格局和采购规模条件但未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及原因见附件2。二、申报资格与要求2.1企业申报资格2.1.1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境内责任人均可参加。本公告所称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管理规定,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确定境内责任人的,可由其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代理人,代表其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2.1.2申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并承担相应责任。2.1.3申报企业及其受委托生产企业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若申报企业的申报药品通过药品注册批件转让获得,则批件转让行为发生时(含多次转让),相关批件转出企业须不在当前“违规名单”。2.1.4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已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尚未完成变更的,由当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申报,会同受让企业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须满足“企业申报资格”和“药品申报资格”所列的各项条件。2.2药品申报资格2.2.1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在2026年6月23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2.2.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下同);2.2.1.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2.1.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2.2.1.4境外生产的参比制剂转移至境内生产并按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研究且获批上市,注册批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文件能体现与原参比制剂延续关系的药品。2.2.2满足条件2.2.1的申报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2.2.1申报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委托生产企业有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需提供同类型制剂5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提供2021年6月至2026年6月任意2个时间点的相关材料,且材料时间跨度在24个月以上)。2.2.2.2申报药品已通过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需提供药监部门发放或公布的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进口药品可提供境外药监部门GMP符合性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境外生产的仿制药应提供通过中国药监部门开展GMP检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报告等。若申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同时提供同类型制剂的最近一次GMP符合性检查结果。若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未载明具体药品名称,须同时承诺申报药品在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线上生产,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申报药品获批后批生产记录、情况说明等)。2.2.2.3申报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2024年6月至2026年6月)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情形。申报药品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2年内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其中涉及的仿制药是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出现上述情况的)。2.2.2.4申报企业须出具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1加注“★”的品种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如企业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已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将予以撤网;尚未挂网以及撤网的,协议期内不再受理挂网申请,协议期内专利失效的除外。2.2.2.5申报药品应及时申报获取国家医保编码(23位药品代码),须符合国家药监部门和国家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三、申报时间及方式3.1药品信息填报药品信息填报是医疗机构报量的前置环节,完成药品信息填报并审核通过的药品,将作为后续医疗机构按厂牌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通过的药品厂牌,将不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填报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6:00。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6月26日18:00。已于2026年5月15日至5月21日期间完成药品信息预填报并审核通过的品种无需重复填报,如预填报信息经审核后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须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3.2集采投标报名集采投标报名是企业在完成“3.1药品信息填报”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环节。其中,药品信息预填报已审核通过的企业,可直接进入报名环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方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否则视为放弃参与投标。报名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3日16:00。修改或补充材料时间:2026年6月23日9:00—2026年7月14日16:00。报名时需提交药品产能等信息,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3.3申报方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面向相关企业开放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的通道。企业登陆平台后,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登录”进行填报。申报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以平台的资料要求为准。平台新用户需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平台账号注册,用户账号长期有效无需重复注册;已有用户账号,需要重新提交或修改与本次集采相关的资质文件。3.4需上传的材料药品信息填报和集采投标报名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平台上传。具体如下:3.4.1药品注册批件、参比制剂或过评证明材料等;3.4.2药品说明书、外包装图片等;3.4.3产能声明函(附件3);3.4.4知识产权承诺书(附件4);3.4.5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等(附件5)3.4.6同类型制剂5年以内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国内销售证明;3.4.7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若有,附件6);3.4.8其他相关材料。四、注意事项4.1未纳入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药品厂牌,若满足申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采投标报名并审核通过,仍可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投标。4.2被主张存在专利争议的品种,企业自行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态负责,在申报截止前不能提交知识产权承诺书、不能作出“无侵权承诺”的(含已挂网但放弃申报的企业),相关产品在各省平台挂网将受到限制,请务必高度重视。4.3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填报符合条件的品种信息,避免漏报、错报影响后续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各省平台挂网。4.4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敬请关注。联系方式: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021-51970737,51970738,31773206服务时间:8:30-11:30,13:30-17:00(工作日)附件:1.采购品种范围2.前期预填报但不纳入第12批集采的品种3.产能声明函4.知识产权承诺书5.GMP符合性检查承诺书6.药品注册批件变更的企业承诺函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河北省关于公示部分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挂网情况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申报增补挂网规定,现将5月份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及6月份申报的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进行公示。一、公示及受理申投诉时间6月23日至6月25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申(投)诉。二、相关要求(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上述拟挂网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选择【原研/参比制剂(2026年5月份)-申投诉结果】、【原研/参比制剂(2026年6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附件2.参比制剂(原研药)、创新药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新疆关于公布兵团招采子系统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新医保〔2021〕100号),结合兵团《关于开展兵团招采子系统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4月8日—4月17日兵团开展了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现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及时调整价格和提交申诉的产品,将于2026年6月23日在兵团招采子系统暂停交易。 如企业暂停交易后同意降价挂网的,须按照最新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才可恢复其挂网资格。 二、无省级平台价格医用耗材,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归集的各省挂网价格为准,相关无价格产品暂停挂网处理。 三、价格风险处置“回头看”产品,相关产品联动自治区价格治理结果。 四、此次公开结果原则上不再受理二次申诉。如确存在处理偏差或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请相关企业通过“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提交说明及价格证明材料反馈。 联系电话:0991—4607077、4607069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2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关于将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2026年第五批)增补入库的通知

    相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关于启动辽宁省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26年第五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产品申报的资料审核及公示工作已完成,现对审核通过且无有效申诉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自本月24日起,上述产品将增补入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产品标准数据库并可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同时,相关生产企业可与平台配送企业在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心提醒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规定,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即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请本次新增补入库企业请及时关注价格信息,并及时在平台内申请降价。附表:第五批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增补入库产品列表(ggfw.ybj.ln.gov.cn/tps-web/publicSecondViewPubList?btchId=Bc4yx4A9L5nSwLqiyZPFysran0qMA8xB8CGWIqrSAaA=)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产品阳光挂网审核结果的公示(2026第六批)

    各相关企业: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1号)有关要求,对2026年5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期间企业提交的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在省医保服务平台“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报公示列表”中进行公示。 公示日期为2026年6月23至2026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登陆省医保服务平台点击“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报公示列表”查看公示信息,并对公示信息进行确认或拒绝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操作的,视为放弃本次挂网,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点击“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耗材产品申投诉管理”提交申(投)诉。 附件: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审核结果公示表(2026第六批)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6月2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公布2026年度吉林省六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六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一、公布内容2026年度吉林省六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挂网不成功的药品请于本通知发布后重新通过国家联审通办渠道提交申报,并务必在下一周期补全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因材料漏报、错报、逾期维护导致挂网不通过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执行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0431-81866909。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吉林省
  •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6〕3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医用耗材合理供应,衔接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挂网产品范围我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库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原则上,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分类相关产品均属于挂网产品范围,做到“应挂尽挂、应采尽采”。对于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的产品,应同步上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不予挂网或取消挂网资格:(一)未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含国家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的;(二)注册证或备案证被撤销、被吊销的;(三)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的;(四)其他不符合挂网采购要求的情形。二、挂网挂价工作(一)挂网申报主体。取得申报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申报主体企业,并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义务。(二)挂网申报内容。耗材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采购平台展示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和拟挂网价格。申报主体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供应我市医疗机构。1.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我市挂网价格。对于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或省际联盟牵头省份制定的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对于我市未参加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市医药采购中心比较同一耗材的挂网价格与集采中选价格,价差明显不合理的,督促企业限期调整挂网价格或采取带量联动等必要的联动措施。2.非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除另有规定外,其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水平;如产品未在其他省份挂网,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价格成本测算清单,参照同通用名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挂网后按要求联动全国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参照同方法学、同检测指标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3.临时采购产品挂网。对临床必需、急(抢)救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未挂网挂价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别、同功能属性产品挂网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议价完成后,医疗机构须于到货验收1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填报采购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应同步按要求完成耗材挂网工作,市医药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4.创新产品挂网。优化挂网规则,支持企业创新产品自主合理定价,在我市首发挂网。(三)价格联动与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产品质量、供应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参考我市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区间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议定价格不高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本单位历史正常采购价格,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完成网上采购。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规则,充分运用全国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多种方式,动态调整我市挂网价格,推动耗材挂网价格和全国保持同一水平。通过“三色九段线”直观展示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区间范围,进一步提升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透明度。(四)撤销挂网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产品迭代等情况申请撤网。申请撤网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妥善做好库存清理、替代产品衔接等工作,避免影响临床正常使用。采购平台上连续满1年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暂停挂网。暂停、撤销挂网产品申报恢复挂网的,可按流程恢复挂网,申报恢复挂网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三、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网上采购要求。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要求网上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市医药采购中心不断优化网采系统,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及时更新全市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等数据,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调联动、数据共享,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无网采不支付”,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二)强化医用耗材全流程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决策流程、审核机制、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采购全过程档案留痕,完善内部医用耗材“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档案可追溯、可核查。配送企业需在采购平台注册,严格履行配送责任,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三)规范挂网品种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供应稳定的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恪守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确定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四)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全面参加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严格落实集采要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参与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供应配送信息,严格履行集采协议和供应承诺,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要求。(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1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河北省关于公示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和第三批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2026年6月申报的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和第三批同通用名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6月23日-2026年6月2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和第三批集采同通用名(2026年6月份),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省关于公示国谈及同通用名和竞价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规定,现将符合挂网的国谈、国谈同通用名和竞价药品公示,接受企业申投诉。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谈、国谈竞价及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申投诉”选择“国谈及同通用名药品、竞价药品和商保药品(2026年6月份)”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受理时间:2026年6月23日至26日。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企业被投诉资质或价格有问题的,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 2.不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2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浙江省关于血流导向密网支架、血液透析器、止血材料、皮内针(揿针)、根管锉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公告

    各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医保办发(2025)32号)等文件精神,经浙江省组团采购联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发布《血流导向密网支架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08)》、《血液透析器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09)》、《止血材料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0)》、《皮内针(揿针)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1)》,《根管锉浙江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团采购文件(ZJZTCG-2026-12)》,请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参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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