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机制,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医用耗材合理供应,衔接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我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数据库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原则上,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分类相关产品均属于挂网产品范围,做到“应挂尽挂、应采尽采”。对于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的产品,应同步上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不予挂网或取消挂网资格:
(一)未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含国家医保体外诊断试剂编码)的;
(二)注册证或备案证被撤销、被吊销的;
(三)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挂网采购要求的情形。
(一)挂网申报主体。取得申报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申报主体企业,并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义务。
(二)挂网申报内容。耗材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采购平台展示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和拟挂网价格。申报主体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供应我市医疗机构。
1.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我市挂网价格。对于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或省际联盟牵头省份制定的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
对于我市未参加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市医药采购中心比较同一耗材的挂网价格与集采中选价格,价差明显不合理的,督促企业限期调整挂网价格或采取带量联动等必要的联动措施。
2.非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挂网。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除另有规定外,其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水平;如产品未在其他省份挂网,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价格成本测算清单,参照同通用名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挂网后按要求联动全国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参照同方法学、同检测指标产品价格水平自主确定挂网价格
3.临时采购产品挂网。对临床必需、急(抢)救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未挂网挂价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别、同功能属性产品挂网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价采购。议价完成后,医疗机构须于到货验收1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填报采购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应同步按要求完成耗材挂网工作,市医药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
4.创新产品挂网。优化挂网规则,支持企业创新产品自主合理定价,在我市首发挂网。
(三)价格联动与动态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产品质量、供应能力、价格水平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参考我市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区间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议定价格不高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本单位历史正常采购价格,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完成网上采购。
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规则,充分运用全国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一览表,通过数据共享、企业申报等多种方式,动态调整我市挂网价格,推动耗材挂网价格和全国保持同一水平。通过“三色九段线”直观展示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区间范围,进一步提升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透明度。
(四)撤销挂网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产品迭代等情况申请撤网。申请撤网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妥善做好库存清理、替代产品衔接等工作,避免影响临床正常使用。采购平台上连续满1年无网采交易记录的挂网产品暂停挂网。
暂停、撤销挂网产品申报恢复挂网的,可按流程恢复挂网,申报恢复挂网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
(一)严格落实网上采购要求。落实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要求网上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市医药采购中心不断优化网采系统,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及时更新全市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等数据,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调联动、数据共享,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无网采不支付”,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
(二)强化医用耗材全流程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决策流程、审核机制、质量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采购全过程档案留痕,完善内部医用耗材“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档案可追溯、可核查。配送企业需在采购平台注册,严格履行配送责任,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
(三)规范挂网品种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供应稳定的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恪守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确定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价格,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全面参加国家、省际联盟及我市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严格落实集采要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参与我市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供应配送信息,严格履行集采协议和供应承诺,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要求。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线下采购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