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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关于调整部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优化吉林省药品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执行文件中关于中选药品执行周期的规定,经与省医保局研究决定,现就部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的中选标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涉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六省二区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1年5月-2022年6月)、八省二区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1年10月-2022年10月)、八省二区(第三批)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2年8月-2023年7月)、八省二区(第四批)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3年7月-2025年7月)、十九省(河南牵头)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3年12月-2024年12月)、京津冀3N联盟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4年7月-2025年7月)、广东易短缺急抢救联盟采购(执行周期2024年7月-2025年7月)、河南牵头十三省带量采购(执行周期2024年9月-2025年12月)。上述项目内已超过协议执行周期且未接续中选的药品品种(详见附件)。 二、集中确认时限 2026年7月28日-8月3日。 三、调整规范 (一)原部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协议期满且未能接续中选的,相关产品挂网类型将由招标采购调整为限价挂网采购,取消中选标识,现行挂网价格保持不变。中心将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药械招采子系统)中发起信息确认事项,相关企业登录药械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项目列表,选择“调整省际联盟联盟带量采购已过协议期药品中选标识项目”,企业须对取消中选标识相关事项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同自愿放弃挂网资格。 后续企业如需重新申报药品挂网,相关企业可参照《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增补挂网。 (二)上述目录内药品,若中选其他带量采购项目且处于协议执行周期内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不予调整,不受理企业取消挂网申请。不在本次范围内的其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标识调整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吉林省
  • 湖北省关于调整部分京津冀“3+N”联盟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的通知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相关要求,现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9个药品集采中选价格予以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价格即日起执行。附件:部分京津冀"3+N"联盟集中采购品种价格调整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2026年7月2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上海市关于暂停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蔗糖铁注射液采购资格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自2026年7月29日0时起暂停部分药品采购资格,详见下表。序号药品通用名规格单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1蔗糖铁注射液5ml:0.1g*1支/支,安瓿支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湖北公布《2021-2026年度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采购(2026年第3季度)目录》 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将审核合格的5个非免疫规划疫苗品规信息编制成《拟挂网采购目录》,于2026年7月22日至7月26日,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了公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21-2026年度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采购目录(2026年第3季度)》公布如下,同时,2026年第3季度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采购目录产品价格将于2026年7月28日正式执行。附件:2021-2026年度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采购目录(2026年第3季度)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器械采购处 2026年7月28日附件:2021-2026年度湖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增补采购目录(2026年第2季度)序号疫苗种类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转换系数包装单位最小制剂单位包装批准文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武汉市)采购结算价(含储运费)(元)(其他地市)采购结算价(含储运费)(元)1人用狂犬病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冻干粉针剂1.0ml/瓶玻璃西林瓶1盒瓶玻璃西林瓶国药准字S20260012成大生物(本溪)有限公司成大生物(本溪)有限公司3033052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5ml/支预填充注射器1盒支预填充注射器国药准字S20260006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85873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25ml/支预填充注射器1盒支预填充注射器国药准字S20113001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75774吸附破伤风疫苗吸附破伤风疫苗注射剂0.5ml/瓶西林瓶1盒瓶西林瓶国药准字S20260021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61485流感疫苗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注射剂0.5ml/支预填充注射器1盒支预填充注射器国药准字S20250053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597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65号 关于公布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期间协同做好我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46号)及《关于公示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招〔2026〕157号)要求,中心已按照流程,对主动申请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结束,中心于2026年7月28日起正式执行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类别动态调整的产品信息(详见附件)。附件: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备案转价格联动公布产品列表(https://ggfw.scyb.org.cn/hcstd/publicity/toPublicityTransformationPrice.html?publicityBatch=cOOCD8/CXRmV0BvLJanJJW5BA%2bKkYtncaEq1%2bDb3iWK2Zf5T7NWpXB7jOYw8qG6Y)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四川省川药招〔2026〕164号 关于公示部分药品降价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根据企业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的药品降价申请,拟调低部分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现将降价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3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医疗机构、企业及公众均可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链接: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联系电话: 028-85151912附件:产品列表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四川省
  • 宁夏关于公布2026年7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购销三方合同(范本)的通知》要求,现将2026年7月份药品阳光挂网公示无异议的药品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2026年7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用药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我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7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关于公布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企业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药品相关企业:现公布已通过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信息审核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关联关系、每品种各厂牌的全国填报需求量(折算至可比规格)和同品种各厂牌全国填报需求量的平均值(详见附件)。认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可组成联合体申报。相关企业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下称“平台”),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企业联合申报承诺”模块,提交《企业联合申报承诺函》并审核通过的,即视为联合体报价。请企业注意“平台”相关模块的时间节点,“企业联合申报承诺”和“供应清单”模块均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16:00截止;“品种打印”模块于2026年7月31日上午10:30截止。截止时间后,相关模块不可操作,请企业予以关注。特此通知。附件: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企业相关信息表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江苏省关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727)公示

    现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727)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30日,对公示版本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5-83347353。附件: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727)西药公示版.pdf 2.《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727)中成药公示版.pdf 3.《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2025年版)》(20260727)中药配方颗粒公示版.pdf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目录 江苏省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三)协议采购量。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系统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执行(一)本次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协议期至2029年6月30日,自2026年8月10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第一年度执行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后续年度按自然年度执行直至到协议期结束。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延长。(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也可一次性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协议采购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续签协议时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全省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一般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当年度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三、产品挂网和三方协议签订(一)中选产品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产品范围统一在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简称“采购平台”,下同)做好数据准备和中选产品挂网工作,中选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企业于2026年8月5日之前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与认证、配送方案设置等工作,确保2026年8月10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执行之日起我省患者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6年9月10日前,按相关流程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采购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采购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四、主要任务(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平台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上报联采办并视情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以国家集采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线(见附件2)。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统筹基金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五)其它注意事项1.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2.境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如中选,该企业在境内设厂的国产产品产品注册证备注栏中,体现与该中选进口产品关联的,则相应国产产品视为同一中选产品。3.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品种的询价基准,由企业向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协议采购量为0;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高于同品种的询价基准但不高于同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视同中选产品和不视为非中选产品具体见联采办推送的产品清单。4.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及伴随服务不得低于中选前的标准。5.采购周期内,如涉及产品价格治理等须降价情形,中选企业须按相关政策调整后的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市县医保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同时,要将产品供应清单推送至本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评估。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按医保定点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本通知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采购周期到期后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在采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协议履行的,由采购协议各签订方协商解决。之前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采购供应清单2.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医保支付标准高线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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