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近期部分企业提交了胶囊式内窥镜系统等100个医用耗材产品挂网价格下调的申请,现将拟调整价格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相关产品将按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调整价格信息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3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20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确保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等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除上述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须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新上市创新药品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于在全国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结果较好的创新药,采取省域间同等支持方式,优化阳光采购挂网流程,促进创新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规范采购。 (四)药品挂网计价单位 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3.膏剂(软膏、乳膏、贴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二、药品申报挂网 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药品分为“常规挂网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竞价药品目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四类。企业可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 (一)常规药品挂网 1.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3)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化学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 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3.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品种中成药不同厂牌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4.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生物类似药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5.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6.价格联动要求 新增挂网药品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如新增挂网产品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需提供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报价的,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以上“常规药品挂网”相关规定。 (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 1.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主供和备供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非主非备的已挂网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包装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否则,按我省常规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 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三、挂网药品管理 (一)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我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的药品,若出现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明显超出该产品市场价格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医保招采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二)集采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原集采中选产品协议期满后,须保持原中选价半年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中不得涨价,半年后可按我省现行挂网政策申请调整挂网价及挂网目录类型。 鼓励集采协议期满半年后的中选产品,继续以中选价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挂网。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包括集采中选价),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以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 (三)国家谈判及竞价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协议期结束,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相关药品保留原挂网价转入“常规挂网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如企业不接受,可申请取消挂网资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管理 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作为临时性措施,应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五)实际采购价格登记管理 省医保招采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六)挂网药品退出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暂停挂网: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撤销挂网:药品注册批件已注销的,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撤销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的产品满2年后,企业方可按新增挂网流程申请挂网。 (七)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实行价格风险提示管理,并适时开展价格治理。 1.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提示分类 (1)化学药品 ①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②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③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为红标价格。 (2)中成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生物类似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4)豁免情形 ①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计算)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②化学药品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③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④生物类似药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2.挂网共识价格风险处置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八)已挂网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目前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药品的价格治理,将参考全国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有序开展。相关企业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的挂网价格。 (九)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善药品挂网采购监测分析,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感和敏锐度,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及供应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须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严禁平台之外交易。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供货企业要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三)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对企业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产品资料、价格申报材料等)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核验,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五、其他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青医保办发〔2025〕38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和规范管理,依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8月6日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并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扎实推动药品追溯码落地应用。 对药品挂网后生产企业经提示后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立配送关系或仅选择部分区域确立配送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和供应保障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挂网资格或按规定采取暂停挂网或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省挂网政策要求的,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创新药品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做好创新质量层次评价,自主合理定价。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受理核验挂网。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纳入集采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按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采取差异化直接挂网措施,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各医药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规范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行为,按规定申报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或挂网价格调整,并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和价格风险自查自纠等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对挂网后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持续进行监测。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装量、含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本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本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本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将根据监测情况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参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测算。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青海省的(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青海属于非供应地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参加联盟的按联盟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但在青海属于非供应地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我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完成备案采购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1个月内完成平台增补挂网申报手续,企业拒绝挂网和建立配送关系,规避监管的按信用评级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供医保部门价格监测使用,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药品和未进入交易库的“不活跃区”药品不作为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数据进行展示。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药品采购中心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完善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符合价格共识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否则暂停挂网。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省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药品采购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报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省药品采购中心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省药品采购中心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省药品采购中心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省药品采购中心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 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按我省挂网规则挂网的药品仍按原规定执行,新申请挂网的药品按此规则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我省将开展2025年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对《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HB-HD2025-01)》《河北省血液透析浓缩物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22日24时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bsylbzjjc@126.com。本次集采所有涉及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本次集采要求,结合自身产品实际,如出现产品不在本次采购范围,产品结构、功能与同一医用耗材代码(前15位)的其他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请尽快对医保代码进行调整。附件:1.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B-HD2025-01) 2.河北省血液透析浓缩物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文件编号:HBHCLD-2025-0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13日
内药采中心字〔2025〕163号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将企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第八批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二、公示时间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9日。三、其他事宜(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三)递交方式: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递交申(投)诉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材料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四、联系方式0471-4907213(业务咨询)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心脏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根据《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1)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再次开展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申报信息查看工作;请申报企业通过【医用耗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信息表(心脏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2025)-再次查看”,认真查看本企业本次申报产品明细(以药交ID计),以及申报产品对应的注册证、申报类别/申报型号、价格等所有字段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周二)17:00时止。二、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医疗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各申报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的本次集采申报产品信息(以药交ID计),并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上线新招采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1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新招采子系统注册认证与资质信息集中维护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54号)有关要求,请各报名企业尽快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企业资质注册认证和产品资质信息维护工作(此前在新招采子系统已完成注册认证的,无需重复操作),以避免影响采购工作。三、服务与支持(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1:30,14:00-17:00)。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7月份第2批次(GDHCTYGW07-202507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予以公布。申报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统一耗材挂网目录管理”。挂网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为避免影响交易,请各申报企业尽快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完成挂网医用耗材的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特此通知。附件:2025年7月份第2批次(GDHCTYGW07-202507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相关单位:为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公布新增挂网药品申报审核结果,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看方式(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已提交《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以下简称《挂网申请表》)的相关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挂网采购-新增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相关药品申报价格审核结果。(二)在规定时间内已进行信息反馈的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挂网采购-新增挂网申报-申投诉”查看相关信息反馈的处理结果。二、其他事项审核通过且已提交《挂网申请表》的药品,后续将按要求予以挂网。特此通知。附件:新增挂网药品审核公布结果(20250806批次)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产品基础数据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与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和广东招采子系统均已维护并生成对应“药交ID”和“产品ID”的医用耗材产品。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三、查看路径及方式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门户(http://yp.gdyjs.cn:9020/login.do)通过“信息公示/复核管理”-“价格公示项目”-“耗材价格公示”-“省平台交易系统与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2025)”查看核对本企业产品省平台“药交ID”、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ID”及27位“国家医保代码”等对应信息。四、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提交上述材料时,请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PDF版本和与之对应的excel电子表格;如遇PDF版本与excel电子表格信息不一致情况,以PDF版本为准。(二)请企业仔细核对药交ID与对应的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ID关联关系的产品规格型号、医保代码等信息,本次关联关系将作为强关联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三)企业须对提交及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及填报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转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五、联系方式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附件:省平台交易系统与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异议反馈表(模板)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2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一)从居民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需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其原参保地当年12月31日参保状态改为“暂停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并进入待遇享受期内(含在待遇等待期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对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实行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的数据校验,并签署告知书(附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当年度再次参加省内职工医保的,新参保地医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完成新的职工参保登记后,系统默认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二)从职工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办理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省内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需要恢复当年居民医保关系的,需先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居民医保参保或重新恢复正常后,原居民医保有未执行的等待期的,需在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参保人需要新旧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衔接时,衔接流程按转入统筹地区政策执行,若因人员流动出现参保当月两地待遇均可享受的,仅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三)关于医保退费。由于参保关系衔接产生的退费需求及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一)关于基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二)关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追退。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含个人账户支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流程可参照各地市退费流程。(三)关于特殊情形处理。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领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可申请退费。(四)关于待遇等待期。领金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按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欠缴医保费的,需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各统筹区政策规定执行。(五)关于部门协同。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含不限于领金人员的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参保日期、停保日期、最近领金日期、住址、参保地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地行政区划名称等)并提供同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要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三、其他事项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有关规定从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跨省参保关系衔接按国家医保局政策及工作部署,积极落实优化。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指导各地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信息技术部门,加强系统改造测试工作,参保人参保变更信息实时交互税务征管系统,提高参保人缴费便捷度。国家及我省今后出台新政策,本规定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附件:1.告知书2.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业务流程图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12日附件1告知书姓 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参保地原参保地编码本次参保单位名称本次参保单位编码告知事项:1.医疗救助对象等身份是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等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由认定地医保部门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2.参保人在非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会导致属于原参保地享受的医保待遇在新参保地无法享受等风险。承诺事项:本人已知晓上述事项,同意医保部门依托系统在完成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登记后自动办理原参保关系暂停手续。本人承诺:已阅知并同意参保地规定的承诺事项,提供情况属实,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人:承诺日期:年月日备注:原参保地编码、本次参保单位编码由经办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