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9号)、《关于做好干扰素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5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拟开展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集中采购(项目编号:GY-YD2024-1)、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编号:JK-YP2023-1)协议到期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及周期(一)采购主体参加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集中采购、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市公立医药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二)采购周期2025年8月23日—2026年8月22日。二、操作方式及时间安排(一)操作方式医药机构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集采填报(胰岛素接续续签)—填报需求量、集采填报(干扰素续签)—填报需求量”页面确认需求量,胰岛素接续续签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相同采购组相同企业上一年协议采购量。干扰素续签原则上不少于相同中选药品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需求量增加超出上一年协议采购量20%的,或需求量减少的,均须填写理由。区医保部门对采购需求量审核通过后,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选择“集采填报(胰岛素接续续签)、集采填报(干扰素续签)”栏目,在“合同签约”页面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二)时间安排医药机构确认需求量时间:2025年8月11日—8月21日。区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5年8月11日—8月22日。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8月11日—8月22日。三、工作要求(一)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未完成的上一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不累计到下一采购周期。(胰岛素接续集采约定采购量不合并考核)(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配合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并积极储备中选药品,确保足量稳定供应。四、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联系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内药采中心字〔2025〕161号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重庆市联采办《关于开展输尿管支架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现开展输尿管支架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为C010301开头的输尿管支架产品。二、填报主体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三、填报内容(一)医疗机构填报历史采购数据医疗机构汇总并填报本单位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输尿管支架的历史采购数据,包括各产品采购总量、实际采购单价等数据,如同一个27位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对应的产品存在不同采购单价的应填写最低价。(二)医疗机构填报系统缺失产品增补数据医疗机构在填报历史采购数据过程中,如发现填报范围内的输尿管支架产品在系统内存在缺失,请按要求填报《缺失产品增补统计表》,并发送至指定邮箱sngzjdl@cqyjs.com(邮件标题标注“缺失产品增补”字样),由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增补。四、填报方式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通过“重庆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开展(网址https://ggfwpz.ylbzj.cq.gov.cn/tps-local/ucenter/#/login)。各盟市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账号由自治区统一发放,新增医疗机构由各盟市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进行统一新增,医疗机构账号密码重置由各盟市医保部门负责。五、系统开放时间2025年8月8日9时—2025年8月18日17时。六、工作要求(一)各盟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改动,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至自治区医保部门,并经自治区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输尿管支架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二)各盟市医保部门应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协议采购量等“带量不实”问题。(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历史采购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七、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471-4907213附件:缺失产品增补统计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为推动我市构建更加高效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系统,进一步提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2025年7月,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以及《赤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一、公示名单根据考核结果,拟取消赤峰地区配送资格的企业为考核年度内无采购订单及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11家药品配送企业和95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公示时间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三、申诉方式上述名单中的配送企业如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邮件等方式向公示单位赤峰市医疗保障局申诉,申诉材料要真实有效、佐证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姜雨彤联系电话:0476-8781093邮箱:cfsyczx@163.com收件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党政综合楼D座627室(赤峰市医药采购中心) 附件:1.药品配送企业拟取消名单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拟取消名单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8日药品配送企业拟取消名单序号配送企业配送率(30分)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率(5分)订单完成率(20分)响应率(15分)配送及时率(10分)日常供应情况(5分)日常到位情况(5分)服务评价(10分)综合得分考核结果1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22.890.6011.2111.921.315.005.0010.0067.93取消配送权限2济川药业集团药品销售有限公司20.490.009.417.064.715.005.0010.0061.67取消配送权限3青州尧王制药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亳州市惠康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呼和浩特市天勤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10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1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拟取消名单序号配送企业配送率(30分)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配送率(5分)订单完成率(20分)响应率(15分)配送及时率(10分)日常供应情况(5分)日常到位情况(5分)服务评价(10分)综合得分考核意见1北京吉纳领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000.0010.007.505.005.004.0010.0061.50取消配送权限2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13.630.0011.308.485.655.005.0010.0059.06取消配送权限3上海达盛美康利生物科技中心15.000.0010.007.505.005.005.0010.0057.50取消配送权限4呼和浩特市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5.000.0010.007.505.005.005.0010.0057.50取消配送权限5湖北珂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560.0013.3310.006.675.005.0010.0055.56取消配送权限6山东美医林电子仪器有限公司3.070.0013.3311.674.445.005.0010.0052.51取消配送权限7赤峰昇达商贸有限公司2.750.4610.007.500.005.005.0010.0040.71取消配送权限8河南省奥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330.005.003.752.505.005.0010.0039.58取消配送权限9赤峰市隆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30.004.003.002.005.005.0010.0031.83取消配送权限10内蒙古卓泰恒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730.002.501.881.255.005.0010.0030.35取消配送权限11北京科苑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2内蒙古跃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3长春市佳策医疗器械经销处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4衡水诚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5江苏宇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6杭州顺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5.0010.0020.00取消配送权限17江西苏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4.0010.0019.00取消配送权限18四川宏山江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5.004.0010.0019.00取消配送权限19兴安盟蒙耀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0秦皇岛泰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1内蒙古远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2哈尔滨同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3辽宁全优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4河北圣斯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5吉安诗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6锦州科岱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7河南美韵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8中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29吉林芬瑞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0内蒙古熙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1亿锦联(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2天津康顺尔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3亚都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4赤峰九州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5江苏诚鸿兴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6内蒙古文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7河南山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8上海溢得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39通辽市康誉医药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0唐山市慧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1内蒙古稀宝方元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2内蒙古灵祺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3北京腾远同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4河南麦德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5江西谐乐贸易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6辽宁明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7兴安盟卓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8内蒙古华越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49河南晟桓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0内蒙古仁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1赤峰曼熙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2深圳安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3江苏盈智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4江苏福兴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5广州华亘朗博药业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6沈阳泽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7河南省景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8南宫市立新胶片供应处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59内蒙古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0内蒙古完美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1内蒙古鑫泓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2内蒙古领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3北京英硕力新柏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4内蒙古悦泽圆心医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5内蒙古鑫木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6赤峰美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7内蒙古众诚汇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8赤峰市昂博康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69内蒙古恩世瑞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0大庆市鸿林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1内蒙古阿拉德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2河南省仁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3北京博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4北京世恒尔力科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5江西恩鼎贸易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6北京柏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7内蒙古呼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8赤峰健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79河南千安贝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0通辽市医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1北京华光普泰科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2北京耀权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3易畅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4内蒙古臻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5赤峰市正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6江西赣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7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8辽宁达辉科技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89国药联众致远(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0江西云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1河南省华西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2内蒙古沃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3赤峰辰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4上海彧顺贸易商行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95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核年度内连续一年无采购订单取消配送权限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根据《关于开展吉林省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 一、公布内容 2025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二、执行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再受理企业提供的截图,不再受理申报药品挂网。 (二)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如未在公示期内及时注册的,药品挂网结果公布后将不予执行,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 (三)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 四、执行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招采子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 ,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承办人:姜大伟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8日2025年度吉林省七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xls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药品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8月8日至8月10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2025.7.30-8.5))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药品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50730-0805) 2.药品不满足省份数量拟挂网产品公示表(20250730-0805)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8日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公采药发〔2022〕4号)和省医保局《关于确认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结果的复函》要求,现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目录(2025年第8期)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一、公示内容经审核,产品及其企业自主报价符合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申报要求,拟挂网的医用耗材的产品信息及价格信息。公示产品信息按组件编码计、价格信息按CODE编码计。(详见附件1,2)。二、公示时间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2日。三、申投诉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相关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投诉”提出质疑和申投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完整、真实,上传附件内容清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一经核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评级。四、其他(一)已申报并送审但未列入本次公示目录的产品,主要为不符合产品阳光挂网申报要求的产品,包括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误、包装单位填写有误、产品未报价或报价不符合申报要求等,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撤回修正后重新提交。(二)按照省医保局《关于确认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结果的复函》“对于不自主报价和不签订承诺协议的,不受理其阳光挂网申请,已经受理的,取消其阳光挂网资格”的要求,未申报产品挂网价的不列入公示目录,请申报企业有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挂网价后重新申报。附件: 1. 拟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表(2025年第8期) 2.拟挂网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表(2025年第8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药械采购处 2025年8月8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疾控综函〔2025〕39号),开展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目录 《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采购方式 对《目录》中的疫苗实行集中挂网采购。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可视情况延长。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在采购期内如国家或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采购政策执行。 四、申报企业 国产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投标,进口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其代理机构投标。 五、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本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采用网上注册申报的方式,相关企业按照《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8月8日至8月21日,申报企业须在8月21日17:00前完成网上注册及信息申报。网上注册及申报时间截止后,采购平台将自动关闭,企业将无法进行注册及申报。 六、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七、经办机构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八、采购文件获取及信息发布 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下载。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相关通知及信息公示公布均以上述网址的公告为准。 联系电话: 0971-8804277、6115291、6145480 附件:1.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文件 2.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目录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8月8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现行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46个(附件1),其中中医外治类18个,中医针法类10个,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18个;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贴敷疗法”等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相关类别医疗服务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中药贴敷”等39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中药灌洗”等7个项目为医保甲类,“中药贴敷”等32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现行器官移植类和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2项(附件1);明确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复合性国际诊断问卷”等4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调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肝脏移植术”等3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器官移植和临床量表评估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6月5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4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个、产科类项目30个、中医骨伤类项目9个和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6个(附件1);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波动式气垫预防压疮加收”等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特级护理”等5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特级护理”等4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分娩镇痛”等14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