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5281 条相关结果
  • 辽宁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项目26个(附件1);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普通透视(胸)”等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完善手术收费政策。取消“同一切口多个手术加收60%”价格政策,经同一切口进行多个手术时,按各手术项目价格之和计费。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4个项目为医保甲类,“X线摄影成像”等17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天津关于公示部分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价格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新申报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采购主体按不高于挂网价格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执行网上采购。挂网价格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2日17时。企业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点击“生产企业-牙冠(天津)”,使用数字证书进入医用耗材数据填报系统,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报价公示”界面查看公示结果。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项目范围内尚未挂网的注册证,如符合《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可随时申请挂网。联系电话:022-24538155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办公时间:9:00-12:00,13:30-16:30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5〕304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阳光采购拟挂网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公布表(20250723-0729) 2.药品不满足省份数量挂网产品公布表(20250723-0729)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招标公告(二次)(招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1、采购单位: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项目名称: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3、本次招标代理遴选牵头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4、服务期限:3个采购年度5、招标公告发布: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官方网站同步发布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投标人须具有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并采购3个及以上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招标师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同时具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并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投标单位工作满5年,提供由政府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由投标单位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明细;5、须成立专门服务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人数至少5人;6、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合肥设立分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其驻合肥在职职工须满足上述第3-5项条件;7、从事该项目的投标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申请获取招标文件须递交的资料: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授权人联系电话;2、投标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另外提供在合肥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至少3个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业绩合同复印件:(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4、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小组负责人招标师或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至少1个项目组负责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相应项目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截图及相应业绩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项目负责人以代理合同或甲方证明为准,如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5、投标人须提供政府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由投标单位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为项目组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明细;6、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小组名单,同时须提供至少5名项目小组成员相关证明材料,如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合同、社保证明明细等;7、从事该项目投标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备注:申请时请携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递交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四、申请时间地点及要求:1、申请时间: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2、地点:宿州路1号安徽省立医院老院宿舍1栋2楼招标采购中心1办公室3、联系人:徐老师4、联系方式:0551-622825415、申请时需提交本文件第三条款要求资料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河南关于公示2025年7月份企业申报 医用耗材(试剂)挂网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7月份企业申报的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7日-11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各申报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耗材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产品审核界面进行反馈,各申报企业可登录平台“基础库-产品管理-产品列表”查看。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于15日前公布执行。申报产品中属于“首发产品”的,根据经办规程有关要求另行公示。附件: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清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报量有看点

    国家“团购”药品,报量是基础。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日前启动,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集采成效。今年报量有哪些新变化?国家医保局7日发布政策解读。——新增按药品厂牌报量选项。以往集采中,医疗机构主要按药品通用名填报每个品种的需求量,而不能选择厂牌。为满足群众多元化用药需求,此次集采优化了报量规则,增加了自主按厂牌报量的选项,既尊重临床用药选择,也照顾患者对品牌的关切,是对临床真实需求的回应。需要注意的是,若医疗机构报量的厂牌中选,则该厂牌直接成为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需完成相应协议采购量;若医疗机构填报的厂牌没有中选,其对应的报量由所在省份的主供企业供应。此次集采共涉及55个品种,治疗领域主要包括抗感染、抗肿瘤、抗过敏、糖尿病用药、心血管用药等。此前已有480家企业提交了相关药品的资料信息,平均每个品种有15家企业。这些企业,将成为这次医药机构报量的选择范围。——特殊情况可适当减少报量。医疗机构如何确定需求量?此次集采原则上要求每家医疗机构每个品种的年需求量不低于2023年至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策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因临床需求减少、业务调整等因素导致预期用量显著降低时,医疗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实际需求报量。有的医疗机构可能会对个别品种临时采购,从而导致历史采购量与实际需求有差异。对此,允许医疗机构在近两年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并同步提交相关说明。同时,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报量,方便群众就近买到中选药品。——集采“优先使用”不是“一刀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至80%,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选择采购中选药品或非中选药品。为避免“一刀切”,集采对一些特殊情况采取优化措施。对国家或省级重点监控药品、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如未完成协议量,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所在地区要求即可,尊重临床实际用药情况。2018年以来,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累计采购435种药品。不断完善的集采规则如同“指挥棒”,在减轻群众“老药”费用负担的同时,腾出费用空间为支持新药纳入医保提供条件,7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已累计纳入530种新药,更好提升群众用药质量和可及性。“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国家医保局提示,接下来各企业要做好自身成本收益核算,科学研判市场竞争格局,坚持理性报价、诚信经营,共同抵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记者 徐鹏航 彭韵佳)来源:新华社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河北关于保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的提醒

    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中心近期采集汇总了相关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供应保障不足的情况(详见附件),现就集采药品供应保障作以下提醒:一是中选企业需切实履行采购协议约定责任,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确保临床用药稳定。二是要充分考虑正常交货周期以及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等导致的临床需求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与配送。三是我中心将持续监测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将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四是附件所涉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对企业拒不整改的,我们将依规实施惩戒,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医保局。特此提醒。附件:上半年集采药品供应保障不足的情况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黑龙江关于开展药品挂网价格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复核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我省开展了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大部分企业已在我省挂网的药品价格申请调整至全国最低价,但仍有部分企业未申请调整在我省的异常挂网价格。为促进省际间药品挂网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着力消除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利用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等问题,我省将开展新一轮药品挂网异常价格风险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挂网价格风险处置(一)风险处置要求及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27号)中“企业申报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本企业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和监测价,遇外省价格低于我省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在30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要求,各相关企业需对已在黑龙江省挂网的药品认真开展价格自查,非全国最低价药品,应通过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方式及时进行价格联动至全国最低价。(二)调整时间及调整方式相关医药企业需在2025年8月13日前登录“黑龙江省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动态调整申请”—“发起调整”进行调价。二、相关要求请各相关企业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完成异常挂网药品价格对照排查、规范调整,对未在规定时间、未按要求进行药品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做暂停挂网处理,同时,还将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三、申诉路径在本次调整过程中有异议的相关企业可通过发起动态调整进行申诉。四、咨询方式相关企业可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医药咨询”服务窗口及咨询服务电话,“线下面对面”和“线上电话”双通道方式进行咨询。1.咨询服务电话:0451-859756350451-859756822.咨询服务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医药咨询”服务窗口)。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黑龙江省
  • 青海关于调整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