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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在《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稳妥开展定点机构协议管理。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相关经办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同步向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宣传指导全覆盖。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对定点机构开展协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四、《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由省医疗保障局解释,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有关长护险政策法规及本市(州)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文件规定,规范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确保评估行为和结论符合规定。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实施长护险制度地区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第三条乙方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定点管理质效,促进评估行业有序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评估服务。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当正确行使权利,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第六条甲方可将受理审核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资料、协助评估、协助审核核查、费用初审等工作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社会力量(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乙方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开展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远程获取或查询端口开放的形式,从乙方获得长护险失能评估、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全量数据信息;(二)有权对评估结果组织复评,乙方应予以配合;(三)有权调查、处理乙方违约行为,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处理;(四)有权对乙方开展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社会公布签订、中止及解除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机构性质等;(二)及时向乙方通报长护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督促乙方做好失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四)优化费用支付流程,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六)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 (七)甲方作出中止或者解除协议,对乙方相关责任方(人员)中止长护险评估费用结算或者限制一定期限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等处理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八)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乙方商业秘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应由甲方支付的评估费用;(二)有权对争议费用和核查处理情况与甲方沟通、申辩。要求甲方对不予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三)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四)甲方违反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有权及时获知长护险政策、费用结算等调整情况;(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长护险有关规定,对标履行协议,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对评估结论负责;(二)按照《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高质量组建失能评估人员队伍;(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四)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组织评估人员等参加甲方开展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内部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护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五)建立服务管理和上门评估风险告知制度,规范评估行为,充分告知评估中存在的风险事项;(六)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评估全过程相关记录、评估结论书、内部管理控制相关记录等资料的留存归档。评估结束后3个月内,协议期限届满前,及时将完整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甲方;(七)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中涉及的参保人员等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且不能利用参保人员信息从事其他类商业行为;(八)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九)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和编码规范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有关数据。强化长护险子系统应用,使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平台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工作; (十)配合甲方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抽审、考核评价等工作,接受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十一)协议期间,乙方重要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经营范围、机构性质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乙方在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十二)不得同时承担本统筹区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本统筹区长护险经办工作;(十三)受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十四)配合甲方主动、精准宣传长护险政策,提高群众长护险政策知晓率;(十五)对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失能等级评估相关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评估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标识。第十二条乙方应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其中,专职评估员、评估专家均分别不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信息技术管理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第十三条评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评估服务行为,诚信履行职责。第四章失能评估管理第十四条甲方接受参保人员失能评估申请后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乙方派单,乙方不可选择性接单,应及时开展失能评估工作。甲方根据区域户籍人口数及乙方办公地址和机构规模,合理确定乙方评估服务覆盖范围。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评估服务。第十五条乙方开展失能评估时,应至少派2名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评估前,乙方应与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长期护理保险上门评估告知书,告知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要求和风险。现场评估人员依据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评估操作指南,采集信息,开展评估。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可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并参考医院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乙方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第十七条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乙方出具评估结论书。甲方向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评估结论书。原则上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第十八条乙方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第十九条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由乙方负责解答;提出复评申请的,甲方审核后可组织复评。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甲方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甲方可组织复评。复评原则上由不少于2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第五章费用结算第二十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评估服务费用清单(或规范票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建立费用审核机制,根据实际评估人数和评估费用明细,对乙方评估费用结算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查核实违规的,不予支付。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协议有关约定,对应当追回向乙方已拨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回,乙方应当严格落实退回时限和方式。未按要求的时限或方式退回的,甲方有权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回。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 甲方加强对乙方评估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作出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对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每季度的增量核查比例不低于10%,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对存量进行抽查。乙方应当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查阅参保人员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现场核查等予以配合。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评估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履行评估协议情况开展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管理、评估结论错误人次数及占比、评估时限、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等。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内容及考核等级设置,由甲方结合实际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甲方应通过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纠正,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长护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费用结算的;(三)未提供长护险功能模块接口和编码标准的;(四)未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的;(五)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导致个人信息或乙方商业秘密泄露的;(六)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对乙方造成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约谈定点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评估费用;(三)追回已支付的评估费用;(四)要求定点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五)中止相关责任方(人员)提供涉及长护险基金使用的相关服务;1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个评估专家将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为符合条件,或将符合条件的评估为不符合条件,累计超过3人次(含)的,半年内不得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六)中止或解除协议。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但未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整改、通报等处理:(一)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二)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资料的;(三)被参保人合理投诉且确认投诉成立的,或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评估流程、标准、时限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但对评估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六)对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错误宣传长护险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长护险相关政策的其他情形,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暂停拨付评估费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暂停拨付期间乙方发生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甲方予以结算:(一)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和编码标准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二)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评估流程、标准、时限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且对评估结论造成实质影响;(四)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上传的服务信息和费用申报信息与实际发生费用不一致的;(五)其他对基金拨付造成影响,乙方应予以整改的情形。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造成长护险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估费用,情形较重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未核验被评估参保人员身份信息,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二)提供的结算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管评估档案、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造成无法核实费用发生及结算真实情况的;(四)重复、分解、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五)将不属于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评估费用纳入结算;(六)为非定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费用结算;(七)其他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三条乙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造成长护险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估费用,给予乙方中止协议处理。情形较重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重大信息变更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二)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且参保人身体状况未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评估结论与甲方抽查时重新评估结论不一致的;(三)未按规定评估流程、标准、时限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导致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通过评估,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四)失能等级评估相关材料及影像档案不全、丢失或损毁的;(五)评估过程中,现场评估人员与复核人员没有落实回避原则的;(六)因乙方原因,出现2次及以上拒绝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的,且拒不整改的;(七)以长护险名义从事其它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利用虚假宣传、返现回扣、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消费的; (八)故意捏造、上传虚假评估信息,或与其他人员或机构串通进行虚假评估的;(九)未完全履行协议被要求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经两次以上约谈仍不能完成整改;(十)自愿提出中止协议并经协商一致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乙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性质恶劣的,或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的,或社会影响严重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估费用,给予乙方解除协议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二)拒绝、阻挠、不配合甲方开展的审核检查,情节恶劣的;(三)一个协议期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或者中止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四)出借长护险相关资质或资格的;(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议,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六)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七)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八)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营(执)业资质的;(九)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一致;(十)一个协议期内2次发生评估对象人身伤害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且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管理活动。对乙方有关人员予以暂停3个月至12个月长护险基金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1年至3年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第三十六条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当采用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形式,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因乙方原因提出中止协议、解除协议或者不再续签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中止期间发生的评估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时,评估协议未到期的继续履行,评估协议到期的自动终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超过本协议有效期,甲乙双方就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续签协议的,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涉及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中止协议的机构,限制从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暂停、取消待遇的参保人员,应期满后向甲方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恢复长护险基金使用资格。第八章退出程序第四十条因各种原因发生评估协议解除等情形的,甲方应指导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服务收尾工作。(一)退出发起 乙方因机构性质变化导致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或自身原因要求主动退出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退出。乙方在确保评估工作妥善衔接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申请退出。(二)退出清算甲方组织对申请退出机构的评估任务、结算费用、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退出审核,开展退出考核。(三)关闭权限退出考核通过的,关闭长护险系统结算等使用权限;退出考核不通过的,告知其原因并停止对该机构的评估任务分配,限1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退出考核,通过后关闭权限。(四)信息公布甲方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机构信息。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十二条协议续签由乙方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和乙方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和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有关长护险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文件规定,规范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政策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实施长护险制度地区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第三条乙方为符合条件的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定点管理质效,促进长期护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适应参保人员要求,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不断提档升级。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第六条甲方可将受理审核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资料、费用初审、日常检查等工作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乙方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开展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远程获取或查询端口开放的形式,从乙方获得长护险护理服务提供、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全量数据信息;(二)有权调查、处理乙方违约行为,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处理;(三)有权对乙方开展护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社会公布签订、中止及解除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机构性质等;(二)及时向乙方通报长护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组织乙方参与长护险的相关培训,督促乙方做好护理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四)优化费用支付流程,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六)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 (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乙方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应由甲方支付的长护服务费用;(二)有权对争议费用和违约处理情况与甲方沟通、申辩。要求甲方对不予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三)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四)甲方违反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有权及时获知长护险政策、费用结算等调整情况;(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长护险有关政策规定,对标履行协议,加强内部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实惠、优质的人性化护理服务;(二)按照《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四)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甲方开展的业务培训。强化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五)建立健全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护理服务一致性和规范性,与参保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等;(六)建立护理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按“一人一档”的要求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做好护理服务全过程记录和留存归档。档案内容包括入住材料、护理文书、护理服务内容、收费情况、健康状况等。妥善保管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5年。协议期限届满前,根据甲方规定及时将完整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甲方;(七)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中涉及的参保人员等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且不能利用参保人员信息从事其他类商业行为;(八)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九)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和编码规范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有关数据。强化长护险子系统应用,使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平台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工作;(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参照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生活照护服务由乙方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提高价格行为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做好同行同业态比价,加强行业自律;(十一)乙方不得重复、分解收取长护服务费用,或者收费价格高于公示价格,不得实行不公平、歧视性高价,同一价目收费价格不得高于非参保人员收费价格。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长期护理价格监测和监督工作;(十二)配合甲方的日常检查、护理服务抽审、考核评价、价格监测等工作,接受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十三)协议期间,乙方名称、等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性质和类别、核定床位数(护理床位)、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乙方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十四)不得同时开展本统筹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不得同时承担本统筹区长护险经办工作;(十五)受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十六)配合甲方主动、精准宣传长护险政策,提高群众长护险政策知晓率;(十七)对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护理服务相关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护理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乙方应配合长护专员(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经办的)进行沟通协调,协助其结合护理服务建议形成护理服务计划,明确服务的类型、频次、时长、配比等内容,经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实施。第十二条乙方应与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和长护险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并如实记录服务内容。第十三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护险相关服务时,应当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为其办理签约,提供护理服务。乙方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与评估等级不符,或者参保人员死亡、住院、长期到统筹地区外居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十四条乙方拟提供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类型为:(一)居家护理( )(二)社区护理( )(三)机构护理( )在()内打“√”。第十五条乙方提供居家护理或社区护理服务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乙方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当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80人(含)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乙方应规范服务、透明收费,严格执行长护险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使用目录内项目服务。乙方提供长护险保障范围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第十七条乙方应加强对护理服务计划、护理记录等资料管理,建立参保人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一人一档,应妥善保存所有长护险相关的病历、处方、治疗单、检查检验报告等。乙方不得虚记服务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串换服务项目。第十八条 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包括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相关护理人员。人员类型、数量应与长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第四章  费用结算和清算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护理服务清单(或规范票据)、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护理人员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建立费用审核机制,根据乙方报送的长护服务费用明细,对乙方长护服务费用结算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查核实违规的,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协议有关约定,对应当追回向乙方已拨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回,乙方应当严格落实退回时限和方式。未按要求的时限或方式退回的,甲方有权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回。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二条甲方加强对乙方长护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对长护服务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5%;对接受乙方长护服务的参保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适时在本统筹区域内向所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通报检查结果。乙方应当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查阅参保人员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现场检查等予以配合。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开展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管理、护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信息系统、长护目录外费用占比、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内容及考核等级设置,由甲方结合实际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考核结果按规定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甲方应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对乙方进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纠正,或者提请甲方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长护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费用结算的;(三)未提供长护险功能模块接口和编码标准的;(四)未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的;(五)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导致个人信息或乙方商业秘密泄露的;(六)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对乙方造成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公开通报;(二)约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三)暂停新增长护险服务对象;(四)暂停或不予拨付长护服务费用;(五)追回已支付的违规长护服务费用;(六)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七)中止相关责任方(人员)提供涉及长护险基金使用的服务;(八)中止或者解除协议。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但未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整改、通报等处理:(一)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二)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资料的;(三)被参保人员合理投诉且确认投诉成立的,或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长护险护理服务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五)未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表约定的项目、频次、时长进行服务;提供的护理服务计划、系统排班、护理服务记录表、票据等不吻合,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六)对参保人员错误宣传长护险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未及时或拒绝向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记录及费用清单的;(八)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长护险相关政策的其他情形,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暂停拨付长护服务费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暂停拨付期间乙方发生符合规定的长护服务费用甲方予以结算:(一)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和编码标准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二)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三)护理服务收费标准不一致或收费印章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称不相符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减免长护服务费用、虚假宣传等手段招揽或推介参保人员接受长护服务的;(五)未经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擅自增减护理服务计划内项目的;(六)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的结算资料,上传的服务信息和费用申报信息与实际发生费用不一致的;(七)未及时与参保人结清费用的;(八)其他对基金拨付造成影响,乙方应予以整改的情形。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造成长护险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长护服务费用,情形较重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未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二)重复、分解收取长护服务费用,虚构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或未按备案价格收费的;(三)将不属于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服务费用纳入结算的;(四)提供的结算数据与实际不一致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护理服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造成无法核实费用发生及结算真实情况的;(六)为非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长护服务费用结算的;(七)其他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乙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造成长护险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长护服务费用,给予乙方中止协议处理。情形较重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甲方提供所需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三)对长护险基金安全或者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四)未完全履行协议被要求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经两次以上约谈仍不能完成整改;(五)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长护服务费用,或未支付违约金的;(六)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护理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且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七)自愿提出中止协议并经协商一致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乙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或有前述违约情形且性质恶劣的,或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的,或社会影响严重的,甲方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长护服务费用,给予乙方解除协议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一)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长期护理服务;(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注销、被吊销、年检不合格、过期失效等,或者营业执照变更后经营范围不符合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的;(三)因买卖、转让、重组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协议履行;(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管理资质或资格;(六)一个协议期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或者中止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七)以虚假宣传、利益诱导等手段进行服务促销且情节恶劣;(八)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因违反长护险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医疗保障、审计等部门通报;(九)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长护服务费用结算;(十)诱导、协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长护服务费用结算;(十一)为其他长护服务机构或者其服务对象提供长护服务费用结算,出借长护险相关资质或者资格;(十二)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十三)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四)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一致;(十五)服务对象因住院、死亡等原因申请办理暂停或者终止护理服务,乙方未履行护理服务的同时未及时办理护理服务的退出和结算导致其护理费用继续正常套取基金;(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甲方作出中止或者解除协议,对乙方相关责任方(人员)中止长护险基金结算或者限制一定期限从事长护险服务等处理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长护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对乙方有关人员予以暂停3个月至12个月长护险基金支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1年至3年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当采用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形式,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因乙方原因提出中止协议、解除协议或者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当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中止期间发生的长护险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时,长护协议未到期的继续履行,长护协议到期的自动终止。乙方应提前将中(终)止履行本协议情况告知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并做好后续费用结算、人员转移等工作,确保服务不中断。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超过本协议有效期,且甲乙双方就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续签协议的,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涉及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中止协议的机构,限制从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暂停、取消待遇的参保人员,应期满后向甲方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恢复长护险基金使用资格。第七章退出程序第三十九条因各种原因发生长护协议解除等情形的,甲方应指导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服务收尾工作。(一)退出发起 乙方因机构性质变化导致法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或自身原因要求主动退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退出。乙方在确保护理服务工作妥善衔接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申请退出。(二)退出清算甲方组织对申请退出机构的护理服务记录、结算费用、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退出审核,开展退出考核。(三)关闭权限退出考核通过的,关闭长护险系统结算等使用权限;退出考核不通过的,告知其原因并停止对该机构的护理服务任务分配,限1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退出考核,通过后关闭权限。(四)信息公布甲方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机构信息。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十一条协议续签由乙方提前3个月以上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和乙方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和考核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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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山西省关于开展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25〕176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产品填报范围所有使用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开展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需填报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我省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本次填报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前7位为C020301、C020302开头的产品,不包含可降解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二、填报内容请各医疗机构参考本单位相关医用耗材产品历史采购情况,结合临床实际,对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的相关产品本单位未来一年采购需求量进行填报,原则上医疗机构填报的封堵器采购需求量应不少于本单位上年度同采购品种历史采购量。三、填报流程 (一)填报方式本次填报工作依托福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登录地址:https://open.ybj.fujian.gov.cn/fuwu/#/unitLogin ),选择“封堵器省际联盟报量登录”进入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展。各市医疗保障局和医疗机构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福建招采子系统,如需重置密码请由各市医疗保障局联系我中心统一处理。 (二)医疗机构数据填报请各医疗机构登录福建招采子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申报管理-医疗机构报量”模块,对本单位对应类别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采购需求量进行填报。完成填报后,各医疗机构需导出并打印《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按类别汇总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于12月9日前在福建招采子系统中上传扫描版文件。(三)医保部门数据审核请各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要求,在12月10日前完成市级审核工作。四、系统开放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12月10日。五、工作要求(一)原则上同一申报企业同采购品种的封堵器与输送系统采购需求量应保持相当。(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采购需求量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要素齐全。(三)请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四)本次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要求以及系统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及培训材料。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12月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四川省关于开展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川药招〔2025〕301号 )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含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同)组织开展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一、采购品种本次填报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类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前7位为C020301、C020302开头的产品,不包含可降解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二、填报主体四川省所有使用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开展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定点协议要求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三、填报方式请各医疗机构参考本单位相关医用耗材产品历史采购情况,结合临床实际,对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的相关产品本单位未来一年采购需求量进行填报,原则上医疗机构填报的封堵器采购需求量应不少于本单位上年度同采购品种历史采购量,同一申报企业同采购品种的封堵器与输送系统采购需求量应保持相当。本次填报工作依托福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登录地址:https://open.ybj.fujian.gov.cn/fuwu/#/Index)进入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展。医疗机构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福建招采子系统,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重置医疗机构密码,如需新增医疗机构账号,请市(州)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登录福建招采子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申报管理-医疗机构报量”模块,对本单位对应类别结构心脏病封堵器及其输送系统采购需求量进行填报。完成填报后,各医疗机构需导出并打印《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汇总表》、《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按类别汇总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于12月9日前在福建招采子系统中上传扫描版文件。本次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要求以及系统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及培训材料。四、填报时间采购主体完成填报后,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登录福建招采子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申报管理-医疗机构报量审核”模块,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填报时间:2025年12月2日至12月9日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0日。五、其他事项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核对、检查并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密码和账号管理,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采购量等“带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性。加强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的审核力度,把好数据填报质量关。超过规定填报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填报数据改动。如确需勘误,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报送市(州)医疗保障局(在蓉省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并经市(州)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驻委(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签字审核后报送省级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5年12月2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四川省
  • 宁夏省关于开展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编号:ZYYPLM-2024-1)》《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关于取消3家企业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药品(第一批)”批次。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中药饮片基础库操作手册”。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结果(宁夏).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登记查询服务的公告

    医保准入 / 集采 全国
  • 辽宁省关于执行部分药品价格信息比对结果 (2025年第八批)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依据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部分药品价格信息比对结果核准、确认的通知(2025年第八批)》,中心组织开展了本省部分挂网产品价格比对工作。经价格比对,拟调整价格公示,价格确认,申诉问题处理等环节,现将本次药品价格信息比对结果予以公布,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申诉问题处理对于申诉问题已作出处理决定,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进行查看。二、价格问题处理1.对于确认价格的产品对于确认拟调整价格的产品,将按确认价格降价。请相关企业、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价格变动衔接工作。如现行挂网价低于拟调整价格,就低原则执行。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12月3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2、对于到期未确认、未进行操作、拒绝的产品对于到期未确认拟调整价格、未操作、拒绝未申诉的产品,将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短缺药品除外)。3、对于进行价格申诉的产品对于价格申诉有效的产品,将按原挂网价格或者企业在申诉中明确提出降价的价格继续挂网。对于价格申诉无效的产品,将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要求,在外省产生新低价格后及时主动申请降价(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登录页面“下载中心”的“操作手册”)。,同时欢迎企业间互相监督,共同构建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体系。附件:确认调整价格的产品表.xlsx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甘肃省关于公布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经公示和申诉处理,现就我省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调整39个药品,其中纳入黄标管理3个,红标管理25个,超过参照价10倍或同企业不符合差比暂停交易11个,详见附件。公布结果自2025年12月2日起执行。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268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931-8127135附件: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公布表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公布表序号药品代码识别码医保药品名称医保剂型生产企业挂网企业规格转换比挂网价格参照价拟处置结果备注1ZI01AAS0543010105745200436十八味杜鹃丸丸剂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丸重0.5克10221.0024.272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ZA01BAX0377010105892209523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g1019.801.378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ZA01BAX0377010704499205964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6g620.441.378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4ZA10BAY0113010103083208187养血安神片片剂(糖衣片)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基片重约0.25g(相当于总药材1.1g)4822.800.6831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5ZA01BAX0377010100093205342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袋装6g1223.391.3780红标降价后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6ZA09ABJ0096010204293207356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10ml628.802.8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7ZA06BCX0395010101833206506小儿化痰止咳颗粒颗粒剂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5g1032.392.526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8ZD01AAF0204020103706205711妇科十味片素片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每片重0.3g3633.591.4664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9ZG02BAJ0565040101898202306精制狗皮膏贴膏剂(橡胶贴膏)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6cm×10cm538.001.504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0ZA09FAR0053020102816207890人参养荣丸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27042.12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1ZD02AAK0077010305264204228抗宫炎片薄膜衣片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0.25g3643.201.7988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2ZF03AAX0537020102390210665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445.003.6702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3ZD01BAY0316020105330203483益母草膏煎膏剂(膏滋)江西和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和明制药有限公司每瓶装125克148.000.6714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4ZA09ABJ0096010104293207355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10ml1048.002.8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5ZA10BAY0113020205032207172养血安神片片剂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片重0.25g6048.800.585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6ZA06DAX0489010102369204232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10ml649.0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7ZA01CAF0010010100409202073防风通圣丸水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6g(每20丸重1g)1049.000.20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8ZA09FAS0577010103909209990十全大补丸丸剂(水蜜丸)内蒙古孟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孟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每瓶装36克149.003.3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9ZD01BAY0318010105075207347益母草颗粒颗粒剂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袋装15g1025.001.4400黄标降价后挂网价高于参照价3倍20ZA01AAJ0546010104005207514荆防颗粒颗粒剂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15g1056.002.13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1ZF03AAX0537020202390210666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556.253.6702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22ZF02AAX0688020200837207411辛芩颗粒颗粒剂(无糖型)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5g(无蔗糖)626.54.4199黄标降价后挂网价为参照价3倍23ZA06DAX0489030103686206624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5毫升959.4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4ZA09AAC0503020103555207895刺五加片片剂(糖衣)吉林省华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无1264.204.89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5ZA13BAW0100010103448205799胃康灵胶囊胶囊剂吉林十誉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十誉药业有限公司0.4g3664.804.2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6ZA13BAW0100010202611205526胃康灵胶囊胶囊剂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粒装0.4g2466.004.2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7ZF03AAX0537020302390210667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667.503.672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28ZA04BAJ0090010305384205731健儿清解液合剂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装10毫升872.004.14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9ZG02BAJ05650402018982023061精制狗皮膏贴膏剂(橡胶贴膏)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6cm×10cm1076.001.504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0ZA06DAX0489010103686206576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装10ml678.0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1ZA09ABJ0096020103686206623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装10ml678.002.85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32ZF02AAX0688020100837207410辛芩颗粒颗粒剂(无糖型)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5g(无蔗糖)939.754.4199黄标降价后挂网价为参照价3倍33ZA09FAA0029021402279209024阿胶益寿口服液合剂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支装20ml1989.8014.80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34ZD03AAD0318020203893206739定坤丹水蜜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每120丸重7克(相当于饮片4.78克,含复方滇鸡血藤膏0.25克),每瓶装7g4188.00/暂停挂网本企业挂网不同规格日均费用差异过大35ZA09FAR0053020202816207889人参养荣丸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1350210.60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6ZB01BAJ0289040105184628524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50g1245.00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37ZB01BAJ0289020105184628522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g194.29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38ZB01BAJ0289030105184628523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30g1147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39ZA09FAR00530203028162078901人参养荣丸丸剂(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2160336.96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甘肃省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十一批药品信息变更结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经办服务指南(1.0版)》相关要求,根据企业申请,现对4个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变更的药品(见附件)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日至12月4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诉质疑,请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所有申诉和质疑均应上传真实充分的佐证材料,否则其申请无法予以支持。公示期无异议的自2025年12月5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行,具体结果通过系统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业务咨询电话:0931-2909268。监督电话:0931-8127135(省医疗保障局)。附件: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变更药品一览表(2025年第二十一批)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变更药品一览表(2025年第二十一批)序号识别码药品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生产企业变更前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后上市许可持有人审核状态1205359XB01ACL396A001010283807氯吡格雷阿司匹林片片剂每片含硫酸氢氯吡格雷75mg(以氯吡格雷计)与阿司匹林100mg28Sanofi Winthrop Industrie, Ambares Plant上海荣恒医药有限公司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审核通过2708056XM03ACB211B002010102690苯磺顺阿曲库铵注射液注射剂5ml:10mg(按C₅₃H₇₂N₂O₁₂计)1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亿药通(河北)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石家庄荣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审核通过3207149ZA09HAY0339010105755益气复脉胶囊胶囊剂每粒装0.37g24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兰宸医药有限公司审核通过4208404XV04CWP129Y015010380082皮炎诊断贴剂(24)贴剂2x12贴片/包1SmartPractice Denmark ApS吉林省金康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海韬医药(江苏)有限公司审核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2月1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上海关于公示2025年9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现公布2025年9月部分短缺药的全国平均价(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保供稳价的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附件:2025年9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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