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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根据《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落实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二、执行时间。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各品种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四、执行要求(一)配送关系确认。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2026年1月12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全省所有配送区域分别完成至少1家配送企业关系确认,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系统将于2026年1月13日起开放协议签订功能,医疗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可签订协议的签订工作,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仍未完成协议签订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3月20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采购协议,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制剂量的30%。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五、监管考核内容及要求(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主动做好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供需对接协调工作。要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对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药品,要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经核查为配送企业原因的,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中选企业未供应的采购订单量,医疗机构采购备供药品可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同等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不可替代规格除外)采购量70%的比例考核。(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重点做好中选药品执行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等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集采结果执行到位。附件: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关于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产品等信息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YPCG-2025-1)精神,现将企业申报的产品以及分组信息等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6年1月6日至1月9日。二、需补充GMP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请于公示期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三、尚未完成申报产品认领和信息维护的,请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四、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工作时间)递交相关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至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1051028。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窗口受理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1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附件:申报产品及分组信息.pdf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2026年1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上海市关于取消部分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局价采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招采平台数据质量核查的函》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招采平台医药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经对本市有效中药配方颗粒编码与国家医保分类代码数据进行匹配后,拟取消117条已经在国家编码数据库失效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详见附件)。现将相关信息公示2个月,公示期间结束后,将对上述无异议产品编码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如对产品拟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诉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逾期不再受理。公示时间:2026年1月6日-2026年3月5日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服务科联系电话:021-31773244、021-31773255、021-31773266附件:拟取消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1月5日附件:拟取消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云南省关于云南省医用耗材已挂网产品停止挂网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已挂网的耗材产品因医保编码发生变更重新申报产品的,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生产企业暂时不能供应产品的,现将停止挂网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医用耗材已挂网产品停止挂网公示表.xlsx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1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河北省关于公布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约定采购量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工作安排,现将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约定采购量予以公布。附表: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约定采购量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1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河北省关于开展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采购价格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要求和安排,现就开展带量联动价格填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价格填报企业报名结果符合联动方案要求的企业(附件1)。二、价格填报方式按照联动方案规定,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每家企业每个产品分类只能申报一个价格。申报企业可登录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tps-local),选择“胰岛素笔用针头带量联动采购”查看本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持CA数字证书进行报价,全流程采取电子申报方式,不接受其他方式。三、价格填报加密及解密(一)模拟报价与模拟解密。为让企业熟悉价格填报加密与报价解密操作,设置模拟报价环节,待模拟报价结束后,模拟数据全部清空。模拟报价时间:2026年1月8日9:00-1月8日11:00;模拟报价解密时间:2026年1月8日11:00-1月8日12:00。(二)正式报价与正式解密。申报企业需按产品分类完成报价与加密,未报价或未加密视为报价无效。正式报价时间:2026年1月13日9:00-1月13日11:00;正式报价解密时间:2026年1月13日11:00-1月13日12:00。注意事项:报价期间,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并调整报价,解密后的报价需重新加密方可完成有效报价。报价需由申报企业持CA在规定时间自主完成加、解密,未按时加、解密的视为报价无效,报价为“0”的视为报价无效。四、其他要求(一)企业申报的价格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价格单位为系统内申报产品的最小使用单位,申报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二)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价格填报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与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导致报价不成功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带量采购资格。(三)申报价格须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与解密,需由申报企业持CA在规定时间自主完成,未按时加、解密视为报价无效。(四)同一申报企业(含关联关系企业)每个产品分类只能申报一个价格,申报多个价格的,以最低申报价格作为有效报价。(五)为保证加密及解密工作顺利开展,各申报企业请及时申请添加联系方式的微信。五、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11-66906539微信:服务时间:9:0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附件:1.报名结果符合联动方案要求的企业 2.带量联动价格填报操作手册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1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黑龙江省关于更新京津冀“3+N”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相关产品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耗材企业:按照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关于更新京津冀“3aN”联盟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51231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部分内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号)》“超声切割止血刀头、超声软组织手术刀头、超声吸引手术刀头将调整为第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该类产品未依法取得第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的要求,对部分完成变更的注册证进行了更新,对未完成变更的注册证于2026 年1月1日起暂停挂网,后续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恢复挂网。附件:超声刀头类医用耗材中选和相关产品清单(20251231版)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1月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关于“暂停交易耗材恢复”功能上线的公告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2024]121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组织开发了“暂停交易耗材恢复”功能,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显示1年以上无交易被做暂停交易处理的医用耗材,如临床有采购需求,可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经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所属市(地)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实际供应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交易。恢复交易后,相关医用耗材挂网状态在全省招采子系一并变更。技术支持电话:0451-859756820451-85975635附件:暂停交易耗材恢复交易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1月6日附件: 暂停交易耗材恢复交易操作手册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云南省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备)选公告

    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安排,现发布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备)选公告(详见附件)。联系人:何晶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4附件: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备)选企业名单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1月6日附件列表:附件:曲靖市第八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备)选企业名单.xlsx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湖南省关于部分药品成本构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一批)

       为进一步压实生产企业对药品价格的主体责任,防范药品歧视性和隐秘性价格虚高风险,根据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审计反映药品价格问题整改操作指引〉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205号)要求,并经生产企业授权,现对申报挂网价格显著高于同类药品价格药品进行成本构成情况公示(见附件1—5)。欢迎相关企业监督,促进药品价格公平透明均衡,避免出现畸高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公示期为2026年1月6日至1月9日17:30。对产品价格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诉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ps.ybj.hunan.gov.cn/tps-1oca1/1ogin)申投诉模块递交。     附件:1.维生素K1滴剂          2.茶碱缓释片          3.枸橼酸西地那非干混悬液          4.复方聚乙二醇(3350)维C电解质散            5.依巴斯汀口服溶液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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