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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产品信息变更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88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46号)等要求,相关企业递交的挂网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挂网产品信息变更公布表.pdf 2.挂网产品国家医保代码变更公布表.pdf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关于开展首批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安排,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研发创新能力,全面促进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高质量发展,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首批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以下简称“秦药名方”)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依托陕西丰富的中医药资源优势,建立“秦药名方”品种库,推动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向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创新药递级转化,做优唱响秦药品牌,推动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综合评价和遴选,深入发掘陕西省中医药精华,推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实践,打造一批疗效确切、安全性好、具有陕西特色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牌。首批“秦药名方”遴选数量计划为5个,在此基础上建立“秦药名方”培育品种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入选制剂扩大临床使用范围,规范积累临床人用经验及数据,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提升并向新药转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三、遴选程序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协同负责组织开展遴选工作,设立陕西省“秦药名方”遴选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遴选工作组联合制定“秦药名方”申报指南和评选标准,陕西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要求进行申报。遴选工作组组织专家对申报品种开展评审,确定“秦药名方”遴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获评陕西省“秦药名方”或入选“秦药名方”培育品种库。为确保“秦药名方”具有陕西特色、临床效果显著、安全性好,遴选工作主要从中医临床评价、临床使用背景情况、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质量及药学研究概况、新药成果转化可行性等角度进行评价。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遴选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遴选标准》)要求自行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四、政策支持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依职能对入选“秦药名方”的医疗机构制剂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优化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1.支持“秦药名方”在省内医联体内或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并鼓励向省外和境外调剂使用,为多中心开展人用经验研究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事项“一网通办”全程政策指导,实现快速审批。2.对有新药转化意向的“秦药名方”,开展“主动对接、一品一策、全程跟踪、专班帮扶”,积极搭建医疗机构与制药企业之间的新药转化平台。“秦药名方”在申请新药注册时纳入创新项目重点服务清单管理,建立检验检测和现场核查快速通道。(二)加强医疗保障支持1.建立“秦药名方”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符合条件的“秦药名方”制剂按程序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秦药名方”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相关医疗机构依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支持中医药科研创新1.支持“秦药名方”研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各类科技计划引导作用,集中优势资源联合攻关,支持“秦药名方”及新药研发。2.构建“名医-名方-名制剂-名药”中药创新发展新路径。持续推进医教研一体化创新平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中药创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秦药名方”成果转化,鼓励“秦药名方”所属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本省企业合作。3.针对“秦药名方”举办专题培训,对其在新药转化、临床证据收集、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指导。4.通过处方点评、医院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规范使用。将符合条件的“秦药名方”按规定纳入长期处方管理范围。5.支持“秦药名方”在粤港澳大湾区申请注册中药新药,助力“秦药名方”出海。五、工作要求(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秦药名方”遴选,并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遴选组织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参与申报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结合职能解读支持政策,推动入选制剂所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帮扶支持。铜川市、安康市作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要先试先行。(二)省内有关医疗机构应以“秦药名方”遴选工作为契机,按照《申报指南》及《遴选标准》有关要求积极参与遴选,通过对标遴选标准,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内控标准、规范制剂配制行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高质量发展。联系人:省药监局:唐  笛  029-62288366        省科技厅:胡  斌  029-87293922        省医保局:刘晓芳  029-63919341        省中医药局:赵亚春  029-89620719附件:1.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申报指南      2.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遴选标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26年2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申报指南           2.陕西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秦药名方”遴选标准

    医保准入 / 集采 陕西省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6〕2号

    各相关药品企业、医药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落实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管理的文件精神,本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操作细则及价格风险预警提示,有关通知如下:一、本市药品挂网操作细则更新1、药品标识细则调整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除外)及生物类似药合并归类,风险标识调整为:以同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5倍为红标价格。2、价格风险标识豁免情形(1)直接豁免:化学药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注射剂小水针按照小于等于10ml作为基准计算)、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大输液按照大于等于50ml作为基准计算);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生物制品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2)依申请豁免: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 0.2 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该类情况依企业递交材料申请,经核实集中处理后豁免。本市招采子系统将对以上涉及模块进行调整改造,5月底前完成价格风险“红黄标”标识调整(含豁免情形),并设立3个月试行期。二、药品采购监测管理目前,本市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仍在试运行过程中,待系统模块调整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试行期内对“红黄标”预警标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自2026年第四季度起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按季度实施监测,相关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重点关注采购“红标”药品金额占比超过10%,或采购“红黄标”药品累计金额占比超过25%的医疗机构。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上海市
  • 浙江省关于调整一次性电动腔镜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及组件等医用耗材在线交易产品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生产(代理)企业:湖南伽莱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下调其部分医用耗材在线交易产品的价格。经研究,同意企业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自2026年3月1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做好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调价产品目录.pdf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浙江省
  • 浙江省关于公布医用耗材挂网产品信息的通知(2026年2月)

    各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生产(代理)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现公布2026年2月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动态调整挂网产品信息(详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动态调整挂网产品信息(2026年2月).xlsx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浙江省
  • 关于公布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企业申报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集中采购文件(HBYPJC-2026-01)》规定,现将申报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的企业报价予以公布。申报企业登录系统查看: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河北省联盟(省)集采到期部分药品接续-报价管理-报价结果公示。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云南省关于做好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续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续约相关工作的函》的要求,第一年采购协议即将期满,将开展第二年续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企业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如中选企业延续上年度配送关系确认结果,无需重复操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第二年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二、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第二年采购协议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第二年采购协议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9日。 三、请目前没有账号的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四、按《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及《云南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降价办理须知》,企业参照《天津市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进行非中选产品限价挂网(即价格调整)。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88795、651676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附件:天津市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设定挂网价格高线.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山西省关于公布执行部分企业撤销药品平台挂网资格的通知(晋药招〔2026〕32号)

    各相关单位:依据《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晋医保发〔2025〕20号),现对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等47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118个药品品规申请撤销平台挂网资格在公示期间无企业提出异议,现予以公布执行。同时,上述企业产品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详见附件)。附件:申请撤销挂网资格药品品规公布执行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黑龙江省关于2026年已挂网药品价格治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公示(第六批)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一、相关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二、相关医院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登录主账号→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三、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四、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云南省两年无采购记录的挂网药品暂停交易资格的通知(第202603批)

    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及相关药品价格风险处置要求,实行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现开展云南省两年无采购记录的挂网药品暂停交易资格的工作。 一、暂停交易药品范围 2024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所有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V4.0”和“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内无采购记录的挂网药品(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短缺药品除外)。 (一)相关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价格风险处置】——>>【两年无交易产品】进行查询。 (二)企业如对结果有异议,应在2026年3月13日17:00时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zhjgk701@126.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云南省两年无采购记录的挂网药品暂停交易资格(第202603批)+企业名称+申诉/质疑”。 申诉或质疑材料要求: 1.申诉或质疑材料应包含:申诉/质疑函(格式自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 2.上述(2)中材料应按要求签字、加盖鲜章后以PDF形式上传,证明材料大小不得超过8M。 3.提交申诉、质疑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 二、2026年3月17日起,除涉及申诉、质疑和投诉的药品,两年无采购记录的挂网药品暂停交易资格。 三、暂停交易的药品需重新挂网采购时,企业应按《关于做好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的补充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风险处置要求,重新申报挂网。 四、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申诉、质疑咨询联系电话:综合监管科0871-65330065、65332056 交易咨询联系电话:0871-63606934、65388795、68313372、6535787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申诉、质疑汇总表(电子版)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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