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判决书相关线索,12家企业(详见附件)涉嫌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领取预评级告知书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3月27日前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预评级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已送达。二、提交申辩材料如对预评级结果有异议,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申辩函,详细说明申辩理由并提供印证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辩函的视为无意见,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三、提交修复材料相关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对照《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等要求,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修复函,详细说明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提供印证材料。采取措施并达到效果的,可不予正式评价。采取措施但未达到效果的,将如期更新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处置措施。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业务二科,0791-88131987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省价采中心303室邮箱:jxszb2007@163.com附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湖南德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河北百善药业有限公司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深圳未名新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8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10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11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12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GHDL-2026-1)》要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申报同目录产品的不同企业,均未申报企业间关联关系,现予以公布。2026年3月21日
各相关企业:为做好安徽省2026年度部分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现就开展相关产品信息维护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企业范围取得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含备案人,下同)作为申报企业参加。其中进口医疗器械境外注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企业法人视同注册人。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维护。(二)产品范围1.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60401026、C160402026的产品,其中不包含单孔多通道穿刺器。2.一次性使用吻合器:(1)腔镜切割吻合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10102172、C110103173的产品;(2)管型吻合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10101172的产品,其中不包含电动管型吻合器;(3)肛肠吻合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10207172的产品,其中不包含电动肛肠吻合器;(4)开放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10201172、C110202173的产品;(5)包皮切割吻合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10215172的产品。3.一次性使用双管喉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为C14250900000002的产品。4.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0位为C140201182的产品。二、维护方式(一)未挂网产品须完成新增挂网后方可开展产品信息维护。对拟参加我省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尚未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称省药采平台,网址:www.ahyycg.cn)挂网的相关产品,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药采平台耗材平台入口-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安徽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库管理-我的耗材资质库”模块,选择并提交相应注册证、完成产品捏合提交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本次产品信息维护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详见《关于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提升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药采〔2023〕137号)。产品新增挂网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5日17:00。(二)已挂网产品,相关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黄山专区“耗材带量联动-产品信息维护”模块,选择产品并填报2024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级平台集中采购挂网价(含中标价、挂网限价等)、全国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其中省级(含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价格包括以地级市或医疗机构牵头并在全省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产品信息维护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4月2日17:00。(三)申报产品属于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尚未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产品,请企业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系统,按要求在相关分类下申请医保编码,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产品信息表(见附件2,下同);对已申请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因数据下发同步的时间差导致无法通过“产品信息维护”的产品,请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产品信息表。请相关企业通过邮件按品种范围提交如下资料:申报产品信息表(电子版和纸质盖章件)、对应价格证明材料、国家医保编码已完成申请截图。多份文件打包形成一个压缩文件包后发送至电子邮箱(hssybjjc@163.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品种名称”字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17:00。三、相关说明及要求(一)企业须对本次带量联动采购范围内在外省及省际联盟曾中选同一注册证下的所有规格型号进行完整申报,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有效。如因企业未按照要求申报本企业同一注册证内所有规格型号,导致后期未能中选等不利结果的,所有责任均由企业自负。(二)请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相关企业,在产品分组选择“复合套装”时,须在备注栏中准确注明产品规格为几锥几管。(三)本次产品信息维护以我省平台流水号为申报单元,企业在填写外省中选价格时,以该流水号下的最低中选价格填写。(四)企业须具有持续生产能力,确保申报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省医疗机构采购需要。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拟参加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申报期满后不接受新增或删除产品。联系电话:0559-2311851、0559-2310672、0559-231055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附件:1.产品信息维护模块操作手册 2.申报产品信息表安徽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根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挂网药品集中采购业务办事流程3.0版(试行)》要求,现将2026年度吉林省三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予以公布:一、公布内容 2026年度吉林省三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二)为确保企业申报“全国联审通办”药品省级最低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采集价格。企业申报药品“全国省级价格一览表”未满足三省限价挂网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执行要求(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再单独组织挂网药品数据标化工作,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和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全面应用药品医保编码信息后,因医保编码问题导致挂网药品信息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 0431-81866909、81866987。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附件:2026年度吉林省三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 承办人:马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20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现将2026年第二批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各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查询。药品价格联动结果于2026年3月20日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3月20日
各有关单位:现就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信息维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维护范围2026年3月25日前,中选企业按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的规格和包装,对药品进行信息维护。二、信息维护路径.操作路径:“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集采挂网申请”-选择“药品代码”-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2025)”项目-产品分类选择 “集采带量中选产品”,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其中,未挂网药品注意做好一票企业及经营属性等相关信息维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3月20日
各有关单位:现就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药品申报、信息维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及信息维护主体中选产品申报企业。二、申报及信息维护范围2026年3月25日前,申报企业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LC-YPJX-2026-1)“中选药品供应清单”的规格和包装,对未挂网的药品进行申报,对已挂网的药品进行信息维护。三、申报及信息维护路径操作路径:“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采购管理”-“挂网申请管理”-“集采挂网申请”-选择“药品代码”-选择“国采药品1-8批接续采购”项目-产品分类选择 “集采带量中选产品”,申报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3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中药配方颗粒).xlsx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3月20日
各相关生产(总代)企业: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日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诉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公示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4日。受理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服务科联系电话:021-31773244、021-31773255、021-31773266附件:拟暂停采购中选超声刀头产品清单(第二批)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3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要求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现就做好1-8批国家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以下简称“国采接续采购”)落地实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采接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药品(详见附表)。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国采接续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采接续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广东招采子系统)。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国采接续采购(1-8批)采购周期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6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每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产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各采购平台要组织好年度采购量确认工作,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年度采购量,如有特殊原因需调减的,可通过广东招采子系统提交说明(盖单位公章),地市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采购平台予以调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管理。本次国采接续采购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不接受调价的予以撤网处理。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非中选产品将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同品种询价基准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但增补当期不确定约定采购量,具体流程由接续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告。 (二)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中选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提前公开各地市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及时清理采购平台旧的挂网信息,同时停止旧合同下订单功能,做好采购期内相关中选产品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 (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药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和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适量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在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其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其他 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本次国采接续采购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医药机构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各级医保部门收到本辖区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地市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开展培训,确保国采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LC-YPJX-2026-1).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