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优化集采政策的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统一部署,遵循“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对原国家组织集采第1-8 批(不含胰岛素专项采购,下同)协议期满的品种,开展全国统一接续采购工作,现就执行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6年3月3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本次接续采购前省际联盟组织集中采购国采药品与本次接续采购同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本次接续采购政策,原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完成序时采购进度即可。 四、采购考核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药品挂网管理及采购协议签订 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做好平台药品信息维护、通知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并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中选产品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1.采购周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2.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监测统计协议执行情况。 3.对部分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各市州医保部门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三)加强中选结果执行监测分析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落实中选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各市州医保部门收到本地区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地区药监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处置。 (四)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同通用名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1.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解,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2.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六)做好其他配套措施 采购周期过程中供应配送监测、货款结算方式等措施,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提供电子版) 2.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明细(提供电子版)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3月19日
各区医保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范围已报送采购需求数据的医疗机构。二、确定方式采购主体填报的非中选产品的需求量,做为待分配量。采购主体需将全部待分配量,分配给同使用部位、同注册证管理类别、同采购品种的中选产品。请各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在“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确定”栏目,按照操作手册完成相关工作。三、确定时间医疗机构确定时间:2026年3月23日—4月6日17时。四、注意事项(一)请各相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专人负责按要求对协议采购量进行确定。(二)医疗机构及区医保部门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如需重置密码,由各区医保部门在平台内进行重置操作。项目期间政策联系电话:010-55528886京津冀平台操作电话: 022-24538155 022-24538159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20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工作安排,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拟挂网价格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价格填报范围已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行标准化信息确认或提交异议的参比制剂。二、价格填报时间及方式填报时间:2026年3月23日-3月24日。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药品信息集采-药品价格填报”页面查看药品信息并填报拟挂网价格。同企业同品种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三、信息公示工作安排公示时间:2026年3月25日-3月27日。公示拟挂网价格符合限价要求的药品信息及价格,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药品信息集采-药品价格公示界面”查看公示信息。公示期内,企业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通过采购平台提出并上传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公示期截止后,不再受理异议。各企业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将纳入诚信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四、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电子邮箱:tjmpc@tjmpc.cn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3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3月2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3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3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HD2025-2)文件要求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项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已报送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二、系统开放时间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确定时间:2026年3月23日—4月3日17时。三、填报方式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7055),在“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确定”栏目,按照操作手册完成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填报的非中选产品的需求量,做为待分配量。医疗机构需将全部待分配量,分配给同使用部位、同注册证管理类别、同采购品种的中选产品。本次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不需要审核,各市医疗保障局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四、注意事项医疗机构用户名密码沿用京津冀“3+N”联盟耗材采购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信息。需要重置密码的,可通过各市医疗保障局重置。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填报工作,加强账号和密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纪律提醒,杜绝由他人利用医疗机构账号虚报、错报、改报等“带量不实”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
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22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6年3月23日-24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22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 .xlsx2026年3月23日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要求,经企业主动申请,现将地屈孕酮片等146个申请调整药品价格的药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3月23日至2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调整后价格将更新至我省医药采购平台。附件:地屈孕酮片等190个调整药品价格信息表.xls2026年3月23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工作要求,我区将组织开展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二、操作方式请各单位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并按照下述工作流程进行网上操作。未注册账号的单位,请按照招采子系统账号注册操作指引注册账号后进行操作,操作指引详见首页右上方“操作指南”。三、工作流程(一)产品信息维护。属于本次中选清单内的产品将根据国家医保编码数据动态维护库导入带量采购专区,企业无需申报。截止执行日未赋医保编码的相关企业,请于赋码后到招采子系统自行申报挂网。请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带量采购专区-配送关系设置页面”核查产品信息是否有误,若有误请将相关材料发送至xzypcgzx@163.com。(二)配送关系维护。生产企业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配送关系设置,其配送区域叠加后应覆盖全区所有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认配送区域,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再修改。(三)签订三方协议。请相关单位自行登录招采子系统,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操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以上工作流程操作手册详见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四、时间安排请各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6年3月31日至4月20日前,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全区统一执行时间:2026年3月31日起正式挂网执行。五、其他事项(一)做好配送关系维护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是保证本次集采工作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二)为确保中选品种挂网采购工作平稳实施,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条件增加中选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企业产品正常使用。(联系方式:0891-6609950)附件:1.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LC-YPJX-2026-1) 2.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LC-YPJX-2026-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单位:经企业申投诉及审核,现将第三十八批和部分申投诉产品予以挂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果查询(一)申报企业请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选择“耗材挂网管理”,通过“我的工作台”进入具体的项目,点击“挂网结果查询-挂网公示管理”查看挂网状态。(二)医疗机构请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耗材交易结算”,通过“目录管理”进入“挂网目录查询”查看和采购挂网产品。二、申投诉企业可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点击“公告通知”查看“第三十八批挂网产品和部分申投诉处理结果表(3.20)”。(一)申请降价。明确降价价格并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按降价后价格挂网;未明确价格或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请申诉并明确价格。(二)超同组平均价1.8倍。降价后符合1.8倍要求的产品可以挂网;降价后仍高于平均价1.8倍的产品暂不挂网。三、有关事项(一)挂网产品在外省(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企业应于30日内申请下调产品价格。(二)无法保障供应的产品,企业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三)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311-66906539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一、相关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二、相关医院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登录主账号→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三、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四、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