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407批)审核结果申诉、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407批)》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407批)审核结果申诉、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56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5月26日
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407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407批)》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407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56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5月26日
各相关药品企业: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我区其他挂网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标准(一)调整范围已在招采平台挂网,不属于集采、国谈的普通挂网药品(含阳光挂网、短缺药、创新药等项目)。(二)调整标准1.化学药。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高于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有过评同通用名时,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2.中成药。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可适当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3.生物制剂。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生物制品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高于本省已挂网活跃区生物制品最低挂网价格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二、调整方式相关产品已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在系统中完成红黄标识。企业可登录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 //fuwu.xjy1bz.cn/#/Index)“药品交易结算”-“其他药品监测”查看相关药品的参照价格。企业可参照系统内提示的参照价格,在“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提交调整后的挂网价格。红黄标实行动态调整,企业主动降价消除价格风险的,系统将于次日自动调整风险标识。对系统提示价格有异议,可于6月30日前在“药品交易结算”-“目录管理”“挂网价格日常澄清”内进行申诉材料递交。因产品说明书等基础信息不全造成红黄标识的,需先行维护产品信息。咨询电话:0991-8802195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26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挂网的部分药品进行了价格申报,现将价格申报情况(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6日至5月28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28日18: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业务咨询) 0971-8168728(质疑申诉) 联系地址: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隆丰大厦9层) 附件:药品价格申报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四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5月26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闽医保规〔4〕12号)要求,现将截至4月30日符合备案采购药品挂网的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月27日-6月2日。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联系电话:0591-87279375附件:2026年4月份符合备案采购挂网药品清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6年5月26日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及采购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我市参加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品种。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公布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和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公布肿瘤标志物十六项检测和甲状腺功能九项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结果。(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三、采购周期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四、主要任务(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及时将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肿瘤标志物十六项检测和甲状腺功能九项检测体外诊断试剂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采购和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数据,实现带码采购、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带码监管。(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1.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未中选产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见附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使用以上产品时,医保支付按照《关于印发2.体外诊断试剂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后,按病种定额付费、按人头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首个采购年度不调整付费权重或预算额度,以后年度按规定相应调整付费标准或预算额度,产生的结余部分,按规定拨付医疗机构。(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七)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八)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产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方案自2026年5月8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6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各相关企业:经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企业资质申报、产品目录报名结果进行公示以及申投诉处理,现公布企业资质申报、产品目录报名结果(见附件)。一、查看路径相关企业可登录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进入中药饮片招标管理“招标项目列表”,分别在“企业报名”-“企业资质申报结果公布”“品种目录报名结果公布”栏目查看相关信息。二、申报资料提交即日起,相关企业开始进行申报资料提交,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提交。三、联系电话0531-51778919、0531-68966821、0531-51799883(政策咨询);13256777350、13001717570(CA技术支持);0531-51778826(招采子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附件: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企业资质申报、产品目录报名结果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5月26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购销三方合同(范本)的通知》要求,现将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公示无异议的药品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用药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我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5月份药品阳光挂网结果.xlsx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根据《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4-2)》要求,以联盟各地区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3年,现就第二年度执行与签约事宜通知如下:一、续约品种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二、采购周期人工耳蜗:2026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外周血管支架:2026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三、有关事项及要求(一)为确保本次续约工作平稳实施,请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自行登录(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于2026年5月30日至6月16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3年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确保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的完成,对完成进度滞后的医疗机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加快执行。(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地(市)医保部门汇报未完成的情况。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四)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落实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26日
各相关单位:《关于公示境外药品代理人变更信息的通知》(晋药招〔2026〕76号)公示期已满,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境外药品代理人变更信息表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