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精神,现就做好人工耳蜗等13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参加需求量填报的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
(二)采购范围
1.国家组织的人工耳蜗和外周血管支架类集采第二协议年、骨科脊柱类集采第三协议年;
2.甘肃省组织的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含套装)、微导丝、明胶海绵、栓塞胶、栓塞微球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第二协议年;
3.京津冀3+N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采第三协议年;
4.陕西省牵头组织的心脏起搏器接续集采第二协议年;
5.福建省牵头组织的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集采第二协议年;
6.辽宁省牵头组织的输液器和血液透析浓缩物2类集采第二协议年。
二、执行时间
2026年5月31日。
三、重点工作
(一)中选产品关联和配送关系维护
1.中选产品关联。各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产品项目关联”,将增补中选挂网产品与中选目录进行关联。中选产品关联应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
2.配送关系维护。2026年5月20日前,中选企业应对上一年度已维护的配送关系完成调整确认。如配送企业在采购协议期内无法正常履行配送义务的,中选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医保部门报告并更换配送企业,相关采购协议配送关系予以终止。
(二)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
1.协议采购量。采购协议原则上按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每年度同产品类别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同产品类别上年协议采购量。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和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由市州医保局书面上报省医保局。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向辖区医保部门递交新增采购需求量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医保局增补三方协议。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注册证考核,医疗机构可选择对应注册证下不同规格型号的中选产品。
2.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5月26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6年5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三)网采政策要求和时间限制
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严格落实线上采购政策。订单补录须在产品使用后2周内完成;历史采购产品补单时间不得超过产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6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