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四十六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四十六批)国家药监局2021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四十七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四十七批)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0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提醒消费者:一、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化妆品和食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食品级”化妆品。二、安全性与“可食用”无关化妆品的安全性,主要涉及原料安全性,以及配方、工艺、使用、贮存等,与是否“可食用”没关系。一些可食用或者在食品中广泛存在的物质被收录为化妆品禁用原料,比如魔芋、维生素K-1等。三、误食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应施用于人体表面。如果当作食品摄入,则存在健康风险。当然,少许口红、唇膏被舔食,因摄入量较小,仍在安全范围内。擦亮您的双眼,识别违法宣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辽0103执2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我局在协助执行涉及药品批准文号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执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0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
10月14日,中国医疗器械标准论坛在京举办。本次论坛是2021年世界标准日主题活动之一。论坛发布了“标准助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相关主题报告,公布了第一批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医疗器械标准贯穿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环节。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不断深化医疗器械标准化改革创新,现有医疗器械标准1835项,与国际标准一致性达90%以上,基本覆盖医疗器械各专业技术领域,有力支撑了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关注“医疗器械标准化主题活动”专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10月18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MAH、药企主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6种情形:1.新发许可证: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生产线);2.改扩建: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3.取得许可证但未进行检查: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4.委托生产: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5.药品品种:药品品种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1)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2)申报注册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3)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和转让的药品;(4)申请出口欧盟的原料药;(5)高风险品种: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6)高风险品种:对于仿制药等,基于风险进行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6.其他:其它需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药监部门主动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4种情形: 1.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确定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市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麻精毒类、高风险品种一季度/一年进行一次检查;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三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原辅包生产企业五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2.主动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生产〔2021〕6号)要求,已报告停产、需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整厂拟停产三个月以上的,需要提前报告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停产报告。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应当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恢复生产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生产〔2021〕6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整厂拟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产5日前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停产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停产的情形,应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停产原因、停产起止时间、停产期间不再开展生产活动的承诺、停产期间联系人以及电话等。省局收到停产报告5日内,在省局网站发布停产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需要延长停产期限的,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应当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恢复生产报告,并提供药品GMP自查情况、关键人员变更情况、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情况、再确认(再验证)情况等资料。省局收到恢复生产报告3日内,依管辖权限转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对停产企业进行动态现场检查,出具是否符合GMP结论,上报省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企业应当整改后重新按上述要求和程序申请。3.不符合GMP:省局监督检查综合评定不符合药品GMP被暂停生产或责令停产、需恢复生产的;4.其他:其它被暂停生产或责令停产、需恢复生产的。转自:江西省药监局 编辑:早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MAH体系-人员岗位职责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人、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72号)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为加强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推进江西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品种我省所有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纳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范围。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实施唯一标识。二、实施时间和要求(一)第一批:9大类69个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品种(附件)。1.自2021年1月1日起,注册人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等有关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等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人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系统(eRPS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3.2021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相关品种,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二)第二批:除第一批外,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品种。1.自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2.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人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系统(eRPS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3.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三、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分工(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标准和时间节点,对其产品创建和赋予唯一标识,完成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上传工作,向下游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提供唯一标识信息,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二)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探索与医疗器械注册人、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及时反馈对接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使用单位。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探索唯一标识与医疗器械管理、临床应用等系统的衔接。(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积极开展实施工作,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沟通,推动三医联动,协调研究解决数据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探索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追溯等工作中的应用,同时做好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唯一标识在经营环节的系统建设工作,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与实施唯一标识系统的运用。(六)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采购等的透明化、智能化。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解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化系统数据连接和衔接出现的问题,同时做好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衔接。四、有关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是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卫生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二)落实职责。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工作,同时,积极沟通交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三)总结经验。各单位应及时沟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保障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联系人: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宋云 0791-8815803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葛贤建 0791-86265203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熊 雄 0791-86313276附件: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2020年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用口罩)体考满分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全套
2021年9月14日至9月22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3条。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以上反馈意见中,共采纳3条,未采纳20条。采纳意见主要包括建议强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以及规范部分文字表述。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修改,如建议允许商业企业参与销售结算、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允许使用除水以外的溶剂提取等,故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省检验检测中心: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破解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品种进行了集中带量采购。为深入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中选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重点监管,切实保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重点,将中选品种涉及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及时主动收集辖区内中选企业及产品配送、使用信息,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通过全面落实中选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药品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管责任,实现中选企业全覆盖检查和中选品种全覆盖抽检,切实保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质量安全。二、明确工作重点,全面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一)全面落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凝聚全省监管合力,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督促指导辖区中选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省药监局监督指导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中选企业、各市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指导第一类医疗器械中选企业重点落实四项要求:一要及时报送中选信息。中选企业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情况。二要加强质量管控。按照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原材料审核和供应商管理,认真排查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环节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三要认真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落实不良事件有关法规要求,加强不良事件的收集、上报、分析和处置,强化中选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四要建立健全追溯体系。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鼓励中选企业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中选企业监督管理省局组织对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中选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中选企业监督检查。一要加强辖区内中选企业的日常监管,实施清单管理,建立监管台账,监管责任要明确到人,动态掌握中选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实现“一企一档”管理。二要加强对中选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现全覆盖检查,原则上采取飞行检查的形式,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改时限,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整改,逐项销账。三要每季度对中选企业进行调度,要求每家企业逐一汇报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根据调度情况针对性制定工作计划。四要将中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中选品种质量状况纳入风险会商,尤其关注低价中标、降价幅度较大或者中选后发生变更的企业和品种,坚持问题导向,督促企业全面排查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五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抓住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关键少数”,对医疗器械最新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监管工作要求等进行讲解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扎实做好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中选品种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责任。对中选品种配送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督促中选品种配送企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选品种运输、贮存过程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做好运输、贮存的相关记录。加强中选品种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频次和覆盖率。督促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中选品种采购、验收和储存等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中选品种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四)认真开展中选品种质量抽检要持续跟踪和关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省局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械中选品种抽检工作,指导推进中选品种在生产环节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代理人、配送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开展全覆盖质量抽检。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将电子检验报告发至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知中选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跟踪督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本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暂不具备相应产品检验资质的,可以委托其他省份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检。省检验检测中心要重视和持续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适应和满足监管要求。(五)持续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对中选企业开展质量体系检查时,要将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提高不良事件监测能力和水平。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要将中选品种作为监测重点,密切关注相关产品的预警信号和风险信息,指导企业及时开展产品风险信号评价,督促企业按季度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及风险评价情况,每年报送总结报告。要督促中选品种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送至所在地监测机构,建立有效信息收集渠道,通过企业网站、用户随访、用户投诉收集、文献报道等途径,加强对中选品种不良事件收集和上报,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中选品种使用单位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告知中选企业,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突出强化问题治理,在监督检查、抽检、不良事件监测等各项监管工作中,对发现问题的中选企业和品种,要采取责令停产、召回、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到人的各项要求;强化行刑衔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行纪衔接工作,以强监督促强监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查到底,形成有力震慑。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要充分认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中选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各项监管措施,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安全。(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要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措施,做好任务分解,制定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切实有效的中选品种长效监管机制。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办案、投诉举报等多方面信息,实施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健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联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中选品种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督促企业落实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停产报告有关要求,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四)加强信息公开,推进社会共治。要依法公开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要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对舆情按程序要求进行认真评估、科学研判,妥善应对舆情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发挥医疗器械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中选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在监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并由省药监局统一向国家药监局报告。省药监局将适时对市县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监管工作联系人:梁 炜 13509736258抽检工作联系人:赵降玲 18635106202监测工作联系人:张 宏 13835113548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 相关观点视点推荐:第十四期(一):新一轮“带量采购”政策来了,医药行业的机会在哪?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文件具体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草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xiejianming@fjmpa.net)反馈意见,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反馈”。联系人:谢建明 联系电话:0591-87713285附件: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