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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了《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医保局2025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坚持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扎实做好服务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挂网范围药品挂网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挂网范围。对于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挂网。三、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四、挂网申报内容药品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信息。挂网价格信息为申报主体承诺供应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挂网价格。所有申报主体均应实施药品挂网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根据挂网共识相关精神,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按照短缺药、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新上市药品等药品属性进行分类挂网,并明确各类药品挂网价格要求,制定《天津市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五、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一)短缺药品以其挂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国家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国家、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按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政府定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二)在我市完成首发价格直接挂网的医保目录内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三)价格风险处置药品以符合价格要求的企业承诺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四)其他挂网药品,按不高于挂网限价挂网的,以挂网限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挂网限价的,取已挂网同品种药品(不含价格风险提示红标或黄标药品的价格)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为该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六、常态化推进药品挂网和价格动态调整(一)逐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将各类差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可单独提出申请,由市医药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市医保局复核后按程序完成挂网,并根据价格水平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申请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二)我市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更低的挂网价格时,企业应于价格调整后的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七、工作要求(一)强化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按要求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二)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发挥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挂网价格。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上限价,鼓励医药机构在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议价结果由采购平台记录保存,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经医药机构与企业议价,形成九段线价格,代表价格高、中、低水平。对医药机构在采购中选择红、黄区偏高价位产品的行为及时预警,进一步提升医药产品采购价格透明度。(三)加强追溯码管理和应用,采购平台实行“带码挂网”“带码投标”,医药机构在采购药品时要严格落实扫追溯码,做到“无码不采”“逢采必扫”,及时上传追溯信息。(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公示。对于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本方案印发后,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对药品挂网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药品挂网价格原则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二、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三、药品分类挂网细则(一)短缺药品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以下简称“短缺药品”)价格坚持市场决定,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调节价格,企业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30号)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实施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企业自主申报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供医药机构参考。(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1.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2.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3.未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4.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5.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1.国家组织集采我市主供、备供、续约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2.第二备供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格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备供中选药品的,按中选价格挂网。3.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中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4.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药品梯度降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挂网。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参比制剂暂不设红标价格。5.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挂网。同品种过评药品在我市挂网超过三家的,取消未过评药品的挂网资格,在过评后可恢复挂网资格。(四)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1.联盟及我市集采的中选、续约药品按我市中选价格挂网。2.联盟集采非供应我市的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中选价中的高值。                                                3.同品种非中选的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4.同品种非中选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和生物类似物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5.同品种非中选的未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且不高于同品种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和集采最高中选价。(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1.国家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同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药品差比计算后的价格。2.国家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六)新上市药品有首发价格的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直接挂网。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细化完善挂网流程,支持新上市药品在我市首发挂网。(七)价格风险处置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企业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其他药品,以承诺价为基准,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不予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八)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或我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或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并已在天津市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且符合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以同品种同规格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九)其他药品1.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同品种同企业药品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且不高于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对高于《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挂网的药品按照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标识为黄标药品。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经差比价规则换算的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我市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2.同品种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2.1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1)参比制剂药品以同通用名(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2)过评同品种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60%。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4)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2.2化学药注射剂(1)参比制剂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2)过评同品种药品过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以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同品种参比制剂已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同品种参比制剂未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已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品种药时,以未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品种药时,未过评同品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4)豁免条件小于50ml(不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于50ml(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2.3中成药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2.4生物类似药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四、补单采购管理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作为临时性措施允许医药机构与企业先自主议定价格采购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同步按流程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医药机构须于15天内在平台补单,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采购。五、撤销挂网管理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六、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改进监测分析工作,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重点对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或变化幅度巨大的,利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作,排除价格风险。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管理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管理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七、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实行动态调整。药品价格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同品种药品多家企业申请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药品挂网价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排除风险后,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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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续《黑龙江省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效期的公告

    (公告 2025第26号)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黑龙江省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黑药监规〔2023〕9号)进行评估,决定对该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至2027年12月28日。在文件继续执行期间,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9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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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电动牵引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等39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27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牵引装置产品等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修订了《电动牵引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等39项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电动牵引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紫外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4.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5.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6.心电图机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7.病人监护产品(第二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8.医用电动吸引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9.酶联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0.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1.硬性光学内窥镜(自然孔道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2.视野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3.可见光谱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修订版)(下载)     14.裂隙灯显微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5.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6.动态心电图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修订版)(下载)     17.手术无影灯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8.红外乳腺检查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19.电动轮椅车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0.红外耳温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1.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2.输液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3.中央监护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4.半导体激光治疗设备(第二类)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5.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6.超声理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7.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8.超声洁牙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29.血管内球囊扩张导管用球囊充压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0.子宫输卵管造影球囊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1.验光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2.软性纤维内窥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3.医用臭氧妇科治疗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4.超声骨密度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6.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7.心肌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同工酶MB检测试剂(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8.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     39.胱抑素C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下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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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监局公开征求《桦褐孔菌省级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和《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中药材)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桦褐孔菌省级药材质量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请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表(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zhucechu203@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单位名称+桦褐孔菌省级中药材质量标准反馈意见。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451-88313116附件:1.桦褐孔菌省级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桦褐孔菌HuahekongjunINONOTUS OBLIQUUS本品为锈革孔菌科真菌桦褐孔菌Inonotus obliquus(Ach.ex Pers.) Pilat.的干燥子实体。全年均可采收,剪除附着的朽木及杂质,干燥。【性状】本品呈不规则块状,长3~25cm,宽3~17cm,厚2~12cm。表面棕褐色至黑褐色,有瘤状突起、不规则沟痕及深裂,菌肉黄褐色,无柄。质坚硬,不易折断。气微,味淡。【鉴别】(1)粉末呈棕黄色。菌丝散在或连接成团。菌丝淡黄色或黄褐色,细长,直径约 2~7μm,常分枝。(2)取本品粉末1g,加乙酸酐10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取滤液1ml,加浓硫酸-乙酸酐(1:20)溶液1~3滴,溶液应显红色,后逐渐变为蓝绿色。(3)取本品粉末1g,加三氯甲烷10ml,超声处理10分钟,过滤,取滤液1ml,缓缓加入硫酸1ml,硫酸层应显血红色,三氯甲烷层置紫外光(365nm)下观察,显绿色荧光。(4)取本品粉末2g,加水20ml,水浴加热10分钟,放冷,滤过,取滤液2ml,加碱性酒石酸铜试液4~5滴,置水浴上加热5分钟,生成红色沉淀。(5)取本品粉末2g,加甲醇10ml,水浴加热10分钟,放冷,滤过,取滤液1ml,加1%三氯化铁溶液2~3滴,溶液呈蓝紫色。【检查】水分不得过16.0%(《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0832 第二法)总灰分 不得过16.0%(《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2302)酸不溶性灰分 不得过1.0%(《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2302)【浸出物】 照水溶性浸出物测定法(《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2201)项下的热浸法测定,不得少于19.0%。【含量测定】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水(98:2)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82nm。理论塔板数按麦角甾醇峰计算应不低于25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麦角甾醇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制成每1ml含15µ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二号筛)1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2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9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各10µ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麦角甾醇(C28H44O)不得少0.012%。【性味与归经】 甘、平。归肺、脾、肾经。【功能与主治】 益气养阴,活血散结,消痈解毒。用于虚劳,消渴,心悸,眩晕。【用法与用量】5~15g。【贮藏】置干燥处,防霉、防蛀。2.反馈意见表附件2桦褐孔菌省级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单位/企业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序号修订位置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45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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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检院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公示表(签发日期: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序号产品名称批号有效期至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编号签发结论批签发机构1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LX2593CN12027年12月Pfizer Europe MA EEIG批签中(进)检2025318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K12025080282027年8月19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0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K12025080272027年8月14日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0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Y202507062027年7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Y202507052027年7月4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7022(MAC:MAC202507020,MYW:MYW202506019)2027年12月29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8023(MAC:MAC202507021,MYW:MYW202507021)2028年1月20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8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MCVF202507021(MAC:MAC202507019,MYW:MYW202507020)2028年1月4日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9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2025060042027年6月4日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20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0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A2025090022026年5月26日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21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1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A2025090032026年5月28日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21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2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A2025090012026年5月24日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批签中检2025321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10012026年10月25日湖南康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20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4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090812026年9月12日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20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0251058192026年10月14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20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6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272028年5月25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7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242028年5月20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8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252028年5月21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262028年5月24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152028年5月1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1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40142028年4月28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2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162028年5月2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3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182028年5月8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4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40132028年4月27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5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0172028年5月5日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4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6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22028年5月19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7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4382028年4月24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8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4392028年4月27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52028年5月26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0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02028年5月7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1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42028年5月25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2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12028年5月18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3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432028年5月22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4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4372028年4月21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6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5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122AY2028年5月27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6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20AY2028年5月26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7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123CX2028年5月28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8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121AX2028年5月27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3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125CX2028年5月28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0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6124CY2028年5月28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9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1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9CX2028年5月15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2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7CX2028年5月15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3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8CY2028年5月15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4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5CX2028年5月14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5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4CY2028年5月14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6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6CY2028年5月14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7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2CY2028年5月7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8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3CX2028年5月7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8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49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202505111CX2028年5月7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78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0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B202505001Y2027年5月6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1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B202505002Y2027年5月13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2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B202505003Y2027年5月15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4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3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B202507004Y2027年7月1日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65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4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025060382026年12月10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0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5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025060422026年12月21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2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6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025060412026年12月17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20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7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025060402026年12月15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17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8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2025060392026年12月14日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批签中检2025311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59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202510072042026年10月10日上海荣盛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062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0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202510082042026年10月17日上海荣盛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061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1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诊断试剂20251076132026年10月26日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159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2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202509042026年9月11日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06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3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N20251028B2026年9月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签中检20253073予以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4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N20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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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5年12月1日—2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zpjgs@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牙膏分类目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牙膏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11月28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医保发〔2025〕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四川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8日四川省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支持性措施。一、健全创新药研发评价促进机制(一)优化创新药研发服务与保障。支持省内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药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创新药基础研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创新药药物临床试验,支持医药企业聚焦重大传染病、高发重大慢性病、儿童用药、罕见病等重点领域进行创新药研发注册。实施药品重点项目服务制,专班跟踪服务药品研发重点项目,为创新药的研发及注册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指导。(二)推动数据赋能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和公共数据资源利用,鼓励开展创新药相关大模型训练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推动疾病谱、临床用药等数据归集分析、流动共享,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推动打造支持创新药研发的数据应用场景,提升创新效率。(三)强化创新药真实世界研究。鼓励区域医疗中心等对创新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纳入的研究病例可采用按项目付费或在DRG/DIP付费中给予点数加成。推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及时将研究结果向国、省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为医保药品目录准入、续约,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创新药支持政策等提供参考。(四)推动应用跟踪评估。在我省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省区域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打造创新药临床应用示范场景。建立创新药临床应用综合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分析,为临床应用提供依据。对创新药的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组织开展创新药不良反应监测,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药临床研究,形成专家共识,推动创新药在临床指南中的广泛应用。二、促进创新药临床配备与应用(五)支持创新药挂网采购。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要求,持续优化挂网流程,对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新上市创新药,按规定实施直接挂网采购,落实联审通办机制。通过提前申报沟通、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等支持措施,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升创新药品挂网效率。(六)强化信息沟通协同。各地应依托政府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快构建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加强创新药相关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药使用能力,支持医药企业开展市场调研与临床验证,广泛听取和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准确的创新药相关信息,不断提升创新药可及性。(七)健全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按时召开药事会情况纳入DRG/DIP付费评价体系并与年度清算结果挂钩。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新优药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本机构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做到“应配尽配”。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对设有与新优药械目录内药品相匹配的临床科室、诊疗科目或相关病种的医疗机构,应将其直接纳入院内用药目录,且在3个月内品种数量配备率不低于50%。对本院外配处方量大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要及时转为院内配备,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三、完善创新药多元支付体系(八)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不断优化国谈药按单行支付管理机制,优化五定管理,按单行支付管理的国谈药暂不纳入DRG/DIP范围。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九)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推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加强与普惠型健康保险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推荐应用。按照国家要求,规范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为创新药应用提供支持。统筹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创新药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完善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管理机制。四、强化医保服务与结算保障(十)做好供需双方医保服务。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加强创新药供应保障。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需求快速响应、信息便捷查询等服务。(十一)优化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稳步推进医保部门按规定代医疗机构向企业直接结算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创新药品货款,加快国谈创新药相关医药企业回款周期,缓解医药企业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和企业结清款项。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进一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提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创新药的积极性。探索推动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一站式”清分结算,让群众享受更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助推医药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五、强化应用监测与基金监管(十二)强化应用监测。将创新药临床应用情况与公立医院绩效监测挂钩。各地建立创新药进院台账,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优化医疗机构管理指标,不得以未进入医保目录、医保总额限制、医保支付改革、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次均费用、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等为由限制创新药进院和临床应用。对于临床合理使用、符合规范的创新药,可不纳入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纪检、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地。(十三)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推进智能监管系统建设,持续加强药品追溯码采集和监管应用,严厉打击“回流药”违法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护航创新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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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现予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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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

    省局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有关医疗器械企业:《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经2025年11月18日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李靖,0871-68571339)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为更好满足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的公告》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一)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我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名单的;(三)属于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和新型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等高端医疗器械的;(四)已在外省取得产品注册证,且产品属于国家或我省鼓励支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携已注册产品迁入我省的;(五)诊断或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六)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七)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八)临床急需,且在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虽在国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九)其他可以适用优先审批程序的。第三条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优先审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二)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检测报告(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三)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产品获得国家项目支持或我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相关证明文件。(四)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名单的文件。(五)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该项的情况说明。(六)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外省核发的该产品的注册证、注册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及转移生产的佐证材料。(七)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五)至(八)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1.诊断或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以及证明该适应症属于罕见病的支持性资料;(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诊断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2.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3.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4.临床急需,且在我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虽在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临床诊断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内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境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情况说明。(八)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审批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资料移交省审评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五条省审评中心收到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第六条拟纳入优先审批的,在省局政务网站公示受理号、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进入优先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提出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省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第八条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省审评中心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办理。第九条对纳入优先审批的项目,省审评中心应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根据申请人需求,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安排专项交流。技术审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第十条对于纳入优先审批的项目,省核查中心应当优先安排体系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整改的,自收到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第十一条对于纳入优先审批的项目,技术审评报告中应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审批处应优先进行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二条对于经优先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审批处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给予优先办理。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申请产品不再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 (五)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第十四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附件云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优先审批理由申请人签章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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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研究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12月15日前反馈指定邮箱。联系人:刘雪峰  029-62288445  13630285261邮  箱:liu3alxf@163.com附件: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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