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我局决定注销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德振挺分店等8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附件: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0日 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序号证号企业名称许可证有效期注销原因注销日期1粤CB7574417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德振挺分店2026年1月4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1月5日2粤DB7575487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普安堂药房2026年1月12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1月13日3粤DB7575795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仁森大药房2026年1月14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1月15日4粤CB7570553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乐从旭景豪庭分店2026年1月18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1月19日5粤DB7575753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天天好药店2026年1月26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1月27日6粤DB7570683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均得康药店2026年3月14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3月16日7粤DA757000130佛山市顺德区缘心堂药品有限公司2026年3月18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3月19日8粤CB7570671北京同仁堂佛山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顺德龙江分店2026年3月17日许可证已失效2026年3月19日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宁药监规发〔2025〕2号)相关要求,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停业申请,企业承诺停业期间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药品经营活动,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活动。现将企业信息予以通告。 附件: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至注册地址停业截止时间宁夏中山医药有限公司宁AA9510000132029年4月11日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园A1号楼厂房2028年4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出具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药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4月22日河南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出具与管理,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国际化发展,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已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以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 第三条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加强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化监管服务工作水平。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省药监局负责制定本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指导和监督本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开展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失效、作废等工作。 第五条 省药监局负责开展现场检查的统筹安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以下统称辖区药监部门)负责对辖区申请人的现场检查,以及省药监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各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现场检查。 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现场检查。 对于同时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人,由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牵头,各辖区市场监管局配合,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现场检查。第三章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 第六条2026年5月1日起,我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试行全程网办并全面推行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照,申请人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资料,提交的资料为加盖申请人公章的PDF文档。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药监部门作出决定后,制作电子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自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纸质版资料和线上资料同步提交,以线上资料为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不再提交纸质版资料。 第七条拟出口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由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证明该产品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 (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者产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生产地址须与资料(二)中的生产地址一致)。 第八条拟出口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的,由拟出口产品的河南省实际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向省药监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证明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按照医疗器械管理但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该生产企业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条件: (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包含本类产品所在子目录和一级产品类别的说明;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还应当说明拟出口的产品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方法学; (四)生产企业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说明或者佐证材料。(例如:近期的监督检查报告或体系核查报告、最近一次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省药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郑州、洛阳、航空港区等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权限下放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核并在系统填报加盖公章的初核意见),必要时向辖区药监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于责令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 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 省药监局对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的企业及产品情况通知辖区药监部门。辖区药监部门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的出具现场检查结果报告;对于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整改的于30天内完成整改并出具现场检查结果报告;对于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现场检查结果不予通过。相关检查结果待全部完成后,将相关检查结论以公文形式报送省药监局。检查结果判定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有关规定执行,后续若国家局出台新的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中文编号方式为:豫药监械出X1X2号,英文编号方式为:No.MDHAX1X2。其中:X1为出具证明的年份(4位);X2为流水号(6位)。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日期不应超过申报资料中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件最先到达的截止日期。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出口质量管理,保证所出口的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保存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已办理的出口销售证明、包装、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式、报关单、数量、产值、进口国家(地区)等相关资料,保证医疗器械出口过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或者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产品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的,相应的出口销售证明应当自吊销、撤销、注销或者取消之日起失效,省药监局在公开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相关信息中标注失效。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相关出具证明条件的,应当向所属辖区药监部门报告。辖区药监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对已出具的相关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 辖区药监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或者发现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且影响到出口销售证明载明内容需要重新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对已出具的相关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销售证明,或者变造、伪造出口销售证明的,省药监局对已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予以公示作废,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出口销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省药监局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在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格式) 2.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Ⅰ)(格式) 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格式)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5年第107号)有关要求,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推进实施新修订新修订《规范》系统融合了近年来国内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管理新理念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新要求,在契合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新需求的同时,融合了数智化时代监管新要求,以期通过新管理规则的制度化、法制化,全面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新阶段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进步的《规范》升级版。工作方案紧扣新修订《规范》要求,聚焦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履职要求等关键内容,在《规范》正式实施前,全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全面完成新修订《规范》的识别、整改和体系升级,实现质量管理体系与新修订《规范》全面衔接,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工作方案按照宣贯培训、企业自查改进、全面实施等分步实施。2026年4月底前,自治区药监局完成对全区企业全覆盖《规范》宣贯培训,对全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和专职检查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规范》,深入理解条款内涵。2026年10月底前,企业应当对照《规范》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识别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改进需求,制定改进计划并严格落实,确保体系满足新修订《规范》要求,企业完成自查改进并形成新修订《规范》实施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局或检查分局;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改进情况,对企业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督导企业尽快符合新修订《规范》要求。2026年11月1日起,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自治区药监局根据新修订《规范》要求,全面更新广西药品智慧监管系统数据库,完善在线检查规程;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按照新修订《规范》要求统筹开展对企业的检查,监督指导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陷进行全面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2026年12月底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新修订《规范》实施情况开展督查评估。新修订《规范》的实施,将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促进广西医疗器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企业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告。附件: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企业名称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批发(非法人)冀AB3190001李元录崔虎彬房英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6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为加强美容美发领域监管,持续做好美容美发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近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美容美发领域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聚焦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使用范围广、品种数量大的美容美发产品,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强化美容美发产品质量监管,杜绝使用无产品中文名称、无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名称、无使用期限的“三无”美容美发产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网络销售、海外代购非法医美产品。二是严禁经营使用自行配制、分装、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活类美容机构通过注射、光电项目、生物技术等方式开展非手术类“轻医美”项目,严厉查处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射频治疗仪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明示暗示医疗作用、使用医疗术语混淆概念、功效宣称无科学依据支撑、标签和宣传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四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批的虚假美容美发宣传,以及利用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行为。下一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持续开展美容美发产品典型问题“回头看”工作,督促美容美发经营使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美容美发行业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5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我局。邮箱:ggfzc.ylbzj@zj.gov.cn电话:0571-81051029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pdf点击进入:在线征集入口 (https://ybj.zj.gov.cn/api-gateway/jpaas-jsurvey-web-server/front/dczj/showJsurveys.do?formId=04c6f0116dc744b6a935538ccf0a79ec)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4月22日
各有关企业:现就《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的“五、拟中选企业确定”的12.1“情形一、情形三”中“不高于基准价格且按申报价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1.1倍(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小于5元的,按5元计)”进行说明,这主要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1.1倍小于5元的,按5元计。请企业准确理解并做好后续工作。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2026年4月21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对拟筹建的脑机接口、量子科技、新一代光通信、太阳能光伏、工程机械、高技术船舶等6个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如对筹建方案存在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13室;电子邮箱:15895810321@163.com;联系电话:025-85012032。附件:江苏省脑机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6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筹建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2日附件:标委会名称对口或相关联国际和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江苏省脑机接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脑机接口分委会(ISO/IEC JTC 1/SC 43)、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脑机接口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SC43)脑机接口基础共性、输入输出接口、数据应用、产业服务、临床研究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和国内外标准化交流合作江苏脑机接口研究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量子科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量子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3)、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SAC/TC28)江苏省量子科技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量子科技领域硬件、软件、体系结构、应用平台等技术的标准化研究量子科技长三角产业创新中心、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轮值,周期2年)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新一代光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光纤技术委员会(IEC/TC86)、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局第15研究组(ITU-T SG15)、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5)、全国通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3)制修订和复审新一代光通信领域标准,组织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相关调研、咨询与技术服务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邮电大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太阳能光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技术委员会(IEC/TC82)、全国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0)、全国太阳能光热发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5)、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分技术委员会(SAC/TC255/SC1)、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7)制定太阳能光伏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研提标准立项和修订建议,参与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开展标准宣贯、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分析、学术交流工作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东分院、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工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土方机械技术委员会(ISO/TC127)、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4)江苏省工程机械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全流程管理,开展标准宣贯、技术服务、实施评估等工作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高技术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船舶与海洋技术委员会(ISO/TC8)、国际电工委员会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电气设备技术委员会(ISO/TC18)、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9)、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1)高技术船舶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实施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为全面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防范非法渠道及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随货同行单)、账(财务账目,包括采购、销售记录)、货(实际到货药品)相符。税票上应列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如因开票系统限制无法全部列明上述信息的,须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注明对应发票号码,且所载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货款流向单位及金额须与财务账目相符。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还应分别遵守下列要求:(一)药品批发企业1.购进、销售药品均应做到票、账、货一致。购进药品须在验收合格(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2.销售药品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确保票、账、货三者相符;3.相关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二)零售药店1.购进药品须验明票、账、货一致,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2.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载明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3.上述销售信息应留存电子或纸质备份;4.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不得少于五年,并按月装订归档,以备查验。(三)医疗机构1.购进药品须验明票、账、货一致,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用于临床;2.相关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并按月装订归档,以备查验。二、强化精准穿透式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聚焦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网络售药等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等终端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应重点核查药品购、销、存记录与财务账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必要时,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药品追溯数据与税务票据信息的交叉比对和关联分析,深挖违法违规线索,依法固定证据。对交易频次异常或单笔金额明显偏离常规、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销售药品品种、数量严重不符,有多次被投诉举报或有既往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应实施延伸检查。省药监局将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三、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本通知要求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做到票货同行;特殊情况下,应在15日内开具或索取税票),一经查实,必须依法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暂停相关药品的经营或使用活动。涉事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吊销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同时,应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税务部门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药品市场环境。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部署,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