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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省药监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一体两翼四梁八柱”工作思路,以务实行动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举措。在国家药监局新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出台后,辽宁省药监局迅速响应、细化落地,以高效能监管服务赋能医疗器械产品“扬帆出海”。
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条,全面对标国家规定,结合辽宁产业实际,对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及全流程管理作出系统规范。按照已上市产品、未注册备案产品实行分类办理,明确申请条件、材料清单与办理要求,实现标准统一、服务精准。企业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即可提交申请,已上市产品申请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注册备案产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流程更简、效率更高。实施细则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统一、便利与安全相兼顾,健全证明出具、失效、作废、重新申请等全链条管理制度,细化现场核查、不予出具等适用情形,强化信用管理与全过程追溯,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严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底线。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扎实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持续优化办理服务、提升规范化水平,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务实举措,把正确政绩观体现在日常监管服务中,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为辽宁全面振兴贡献更多药监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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