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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何金华等五人的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属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挂靠。我局依法定权限、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现将行政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注册单位 | 注册证号 | 行政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何金华 | 尤溪县顺民大药房 | 351223040170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2 | 王世聪 | 清流县康心药行 | 351222040189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3 | 巫秀娟 | 清流县嵩溪三金药店 | 352225040306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4 | 李毓玲 | 晋江济春堂医药有限公司 | 352225050394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5 | 何碧娥 | 晋江祺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352225050589 | 撤销当事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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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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