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程序
【目的】
加强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有效控制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范围】
适用于医疗器械入库验收、在库检查、出库复核、销售退回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内容】
1 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与上报
1.1 采购医疗器械到货后,收货时发现 1.1.1、1.1.2、1.1.3 情况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拒收并报业务部门;如为 1.1.4 、1.1.5 报质量管理部确认;如为1.1.6 通知业务部门,待业务部门与供应商确认后补齐单据后才可收货,医疗器械暂放待验区;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由保管员移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如销后退回的医 疗器械验收时质量状况判断不明的,验收员应报告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确认。
1.1.1 破损、污染。
1.1.2 生产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
1.1.3 进口医疗器械报关单不符合规定。
1.1.4 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1.1.5 疑似为假劣医疗器械。
1.1.6 无供货单位的销售单据。
1.2 在库检查、贮存及出库复核过程中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发现以下质量问题医疗器械,养护员或保管员应立即报业务部门暂停发货,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冻结相应库存,报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核确认。对在库过期的医疗器械,系统自动调为不可销,保管员根据医疗器械状态及时做移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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