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2 收藏
9月10日截止征求意见!涉及出口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场所、共线生产要求→
为加强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9月10日截止征求意见。
该规定明确了出口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其中,关于生产场所及共线生产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生产资质与条件: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范围和条件,
按《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信息进行生产,遵守药品GMP,并保存相关文件、记录。
2、GMP符合性检查:
用于出口药品的生产线需通过省级药监部门的GMP符合性检查,
通过后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标注“仅供出口”。
3、生产范围与出口标识:
不得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外的地址、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出口药品,
出口产品不得违规使用相关企业名称、许可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等药品出口证明类文件。
4、共线生产管理:
不同品种或标准的出口药品,在共线生产时需加强管理和风险评估,采取隔离、分时段生产等措施来避免混淆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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