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000MB1670639F/2026-00318[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26-07-31[ 发布日期 ]2026-07-31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7期,总第193期)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处罚〔2025〕52号重庆广聚汇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重庆广聚汇医药有限公司91500120MAC08AN147何亚晶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万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07/222026/07/31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一、相关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二、相关医院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登录主账号→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三、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四、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附件:价格调整情况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7月31日
沧州市市场监管局携手沧州医专创新药品监管模式“查训融合”守护群众用药安全日前,在沧州市运河区一家连锁药店检查现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牵头开展督导检查,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药学骨干教师随同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双方逐项排查药店经营隐患,现场讲解药学研判技巧,监管现场一线同步变身实操教学课堂。这是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校创新“监督检查+培训赋能”一体化药品监管新模式的一幕。今年2月,沧州市市场监管局与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围绕人才培养、行业培训、实习实训、信息共享、产业服务等内容进行深度合作。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学校教学案例库建设和实训项目的开发;沧州医专发挥药学师资、科研优势,为监管工作人员、药企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技术支撑。据介绍,双方组建专项检查组,采取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带队、医专教师协同参与的检查模式,落实“监督检查+培训赋能”一体化工作机制。沧州医专教师全程跟随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资料审阅、风险隐患研判,结合现场发现的问题,药学教师现场讲解、逐条剖析,切实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执法研判水平,规范药店从业人员执业操作,真正实现以查代训、以查促改、查训融合。截至目前,专项检查组已累计完成26家药品连锁总部、97家零售门店的专项检查。
近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之规定,河北康汇辰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冠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依法准予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各位考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蒙药学和工程系列药品专业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内药监函〔2026〕222号)要求,现将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蒙药学和工程系列药品专业职称考试合格分数线予以发布,并对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一、考试合格分数线本次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考生可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http://www.impta.com.cn/)查询成绩。二、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三、公示时间2026年7月31日—2026年8月9日四、受理举报方式如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信函截止时间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受理时间:9:00-12:0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真):0471-4507178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技术开发区陶利西街邮政编码:010010附件: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31日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蒙药学 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正高级)主任蒙药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1晓花152222********63412白棠152325********00263李福全152322********35134阿拉腾花152502********09235爱润斯其格150422********57406王梅152301********15627刘百龙152222********40148韩斯古楞152326********68949金宝152921********041510斯琴其木格152921********214711萨茹拉152323********684X
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是中共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十五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统筹谋划、加紧推进,力求取得决定性进展。2026年3月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的农工党、九三学社、医药卫生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第一,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口规模巨大、城乡区域差距仍然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决定我们必须坚持党对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在2016年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即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新时代以来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这些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是完全正确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需要因应形势发展变化,优化完善一些具体政策举措,但是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不能动摇,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能动摇。在这些根本问题上,必须始终头脑清醒、保持战略定力。第二,突出重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卫生健康需求,我们要紧紧抓住那些惠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整个卫生与健康事业有重大影响的工作,集中力量和资源推动,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比如,健全公共卫生体系,要求深化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和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加强预防引导、早期发现和综合干预。再比如,人们对建设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的期望很高,要继续优化体系布局,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促进分级诊疗,加强县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要推进中西医结合,针对重点人群和薄弱专科加快补齐医疗服务短板,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扩大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又比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开展全民健身和爱国卫生运动,引导人们合理膳食、加强健康体重管理等,这些都要有实际举措和具体抓手。重点工作做到位了,健康中国建设就能扎实推进。2024年6月19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宁夏考察。这是19日下午,习近平在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同医务人员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第三,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这方面,要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将健康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要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卫生健康领域转化运用,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要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的党建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弘扬优良医德医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建设健康中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政协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聚焦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建议。农工党、九三学社成员,医药卫生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人士,要用好专业优势,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6年3月6日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农工党、九三学社、医药卫生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联组会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京药监发〔2026〕147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在总结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服务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创新产品研发,现将《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26年7月30日 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工作方案 为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更高台阶,根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北京市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协同创新、便利通关、风险联控”的原则,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便利通关工作,建立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进一步提升进口便利化。 二、适用范围 “白名单”由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两部分组成,申请单位与进口物品需要一一对应。 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且为报关单实际收货人或者消费使用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研发工作相匹配的研发能力,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具有对进口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进口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进口物品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但未在国内外按照药品批准规定上市销售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但不符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4号)规定的情形,无法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导致无法通关放行。进口物品不包含列入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的物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产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对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物品、符合一次性进口办理条件的物品,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进口物品仅限申请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试验、销售、赠与、交换等其他用途。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市药监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参与的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整合资源要素,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 (二)“白名单”的认定 1.本市企业(研发机构)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见附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口申请。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分派“白名单”的认定任务。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白名单”申请单位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申请单位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认定。 3.市药监局负责“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认定。 (三)“白名单”的发布 “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完成后,由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汇总,经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即时公布并动态调整。同一申请单位再次进口相同物品时,对于研发用途和进口物品属性均与前次申请一致的,申请人在提交进口申请后,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免于认定,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直接公布。“白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通关手续,有效期限届满后,申请单位需重新提出申请。 (四)便利化通关 对纳入“白名单”的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在北京口岸进口时,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办理通关手续。 (五)事中事后监管 研发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做无害化处理,并在研发结束后1个月内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口物品的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体现物品实际流向的原始管理记录资料,自研发项目结束之日起应当至少保存5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料档案保管时限超过5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开展“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将申请单位和进口物品移出“白名单”,两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单位“白名单”申请。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违法违规信息按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白名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筹、推进“白名单”评价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申请单位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对进口物品的全流程追溯能力、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负责所进口物品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流弊。申请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采购、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台账,并接受进口物品全流程监管。 (三)强化主动服务 市药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讲等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走访和集中座谈等方式,深入企业(研发机构)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研发机构)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白名单”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京药监发〔2022〕166号)实施期间发布的进口物品“白名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附件 “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表(附后)。 2.申请单位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限首次申请)。 3.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物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申请单位的研发条件(限首次申请)、使用管理(限首次申请)、追溯能力(限首次申请)、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说明和管理文件复印件。 4.承诺书(附后)。申请单位书面承诺所进口物品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赠与、交换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等内容。 5.拟进口物品的国外获准证明材料(如有)。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如有)。 7.货物合同复印件。 8.其他认为需提交的材料。非首次申请应说明有关资料文件较上一次申请时是否发生变更并列明具体变更内容。已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提交变更后的资料文件。 二、办理程序 1.符合范围的申请单位,按申请资料要求准备资料,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5526915)提出进口研发用物品的申请。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在接到认定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名单”申请单位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市药监局应当在接到认定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 3.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即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4.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申请单位无需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由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白名单”申请表 物品名称 (中文) (外文原文) 商品HS编码 对应商品 名称 规 格 包装规格 拟进口数量 拟进口时间 物品生产厂名称 物品生产厂地址 产地 申请单位 具体研究用途 联系人 单位(公章) 电话 邮箱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保证申请资料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翻译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所申请进口物品仅供本单位研发使用,不用于临床、上市销售、赠与、交换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如违反本承诺,我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026年7月31日,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开标产生中选结果。本次集采65种药品全部采购成功,覆盖抗感染、抗肿瘤、抗血栓、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风湿免疫、消炎镇痛等领域常用药品。全国共4.5万家医药机构报量,医药企业积极参与本次集采,327家企业的521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医药集中采购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优化完善采购规则。本次集采突出体现了几个方面:一是突出“稳临床”,更好适应多元用药需求。延续医疗机构按厂牌报量的做法,体现对临床具体需求的尊重。优化“复活”中选规则,增加了参比制剂可以“不带量复活”的规则,吸引参比制剂以适宜价格供应临床。从中选结果看,临床认可度高、质量和供应有保障的主流企业普遍中选,例如齐鲁药业、科伦药业、石家庄四药、倍特药业均有10余个产品中选;诺华公司的沙库巴曲缬沙坦、拜耳公司的碘普罗胺、卫材公司的倍他司汀、雅培公司的地屈孕酮、广州绿十字的复方氨基酸等10个参比制剂中选。二是突出“反内卷”,引导行业理性竞争。平均每个品种有15家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激烈程度较高,企业数量最多的品种达到49家。本次集采规则进一步强化反内卷,采取两档防范异常低价措施:对报价低于均值一定幅度的(超过1个标准差),不作为控制价差的锚点;对报价低于均值幅度较大的(超过2个标准差),可以中选但不带量、不占入围名额,排除极端低价对整体竞争格局和价格体系的影响。三是突出“保质量”,强化质量监管要求。要求中选药品采购协议期内不得降级变更包装,例如口服片剂不得由每片独立包装变更为多片瓶装,避免因包装形式变化影响药效稳定性。提高境外生产仿制药的资质条件,要求提供通过中国药监部门检查的证明材料。四是突出“保供应”,优化基层用药保障。鼓励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统一报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需求集中度,避免因报量小、需求分散导致供应关系碎片化,提高中选企业供应配送积极性。对于采购量少、采购频率低的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执行时允许在中选厂牌中灵活选择,提升基层用药保供韧性。截至目前,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累计覆盖555种药品。预计全国患者将于今年内用上第12批集采降价后的中选药品。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公示部分企业医用耗材产品更新价格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6〕134号)相关要求,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程序对申报企业主动申请下调部分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价格信息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公示无异议的医用耗材产品更新后的联动参考价和我省参考价信息(详见附件)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参考本通知内容作调价准备,在限价基础上主动议价。附件:1.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更新我省最高参考价 2.高值、低值医用耗材产品联动参考价公布 3.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更新我省最高参考价 4.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产品更新联动参考价公布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7月31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深化医药价格治理工作安排,已将部分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存在价格风险的产品信息点对点推送相关企业。 请相关企业及时点击: https://ggfw.ynylbz.cn/#/zcLogin登录查看弹窗提示,已读的消息可在“用户基础设置>>消息管理”菜单下查看。无相应信息提示的企业,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