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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72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586823038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阮国松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62772万元,没收违法物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72号当事人: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6823038A住所:浦东新区航头镇下盐公路800号5幢全幢法定代表人:阮国松2023年8月31日,本局在浦东新区航头镇下盐公路800号5幢对当事人库存的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668,生产企业: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包装规格:80毫升,批号:202302251)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药品【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册WS-10001-(HD-0030)-2002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19日经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三十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沪BA0210045,经营方式为连锁)。2023年5月至6月,当事人购进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668,生产企业: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包装规格:80毫升,批号:202302251)105盒;2023年8月31日,本局抽样20盒;2023年6月至12月,当事人向下属门店配送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82盒;2023年7月至12月,当事人下属门店销售18盒。2023年12月,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共召回64盒。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现库存67盒。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46.9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27.72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药品再注册批件、供应商审批材料、购进发票、入库验收记录、供应商随货同行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汇总表、销售小票、药品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入库记录、召回报告、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养护记录、在库储存期间温湿度监控数据、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4〕7620230000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该批药品为劣药,也未查见当事人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67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668,生产企业: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包装规格:80毫升,批号:202302251);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贰拾柒元柒角贰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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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手术无影灯案(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704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7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631663118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惠兴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3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6704号当事人: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3118C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爱路38号6幢1层、2层、3层B区,8幢,9幢法定代表人:姜惠兴经查,当事人上海正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术无影灯(规格/型号:EXLED7500、出厂编号:EXLED-2023080001)在2023年上海市医疗器械抽样检验中,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心照度”检验项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YY 0627-2008《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安全专用要求》的要求。涉案产品“中心照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为174000lx,标准要求为:光束未受任何遮挡时,手术无影灯每单个灯头的中心照度应达40000lx,且不应超过160000lx。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爱路38号6幢1层A区,2层A区的生产场所内生产完成涉案手术无影灯1套,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放行。涉案产品仅用于抽检,未实际销售。参考同型号产品最低销售单价为13000元/套,故认定本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0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同型号产品销售发票等。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67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风险性相对较低,且不合格产品仅生产1套用于检验未实际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查找原因,采取了整改及风险控制措施。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规格/型号为EXLED7500、出厂编号为EXLED-2023080001的手术无影灯1套;2.罚款13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叁仟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规格/型号为EXLED7500、出厂编号为EXLED-2023080001的手术无影灯1套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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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颖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08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0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颖通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MA1JMX3H4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颜斌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43660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08号当事人:上海颖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K7D6P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辉路555号2幢2层245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斌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2月15日,在天猫平台注册有一家网店,店铺名称:LAURAMERCIER罗拉玛希官方旗舰店,网址为:lauramercier.tmall.com,主要销售粉饼、卸妆油、洗面奶等化妆品;在抖音商城平台注册有一家网店,店铺名称:Versace范思哲香水官方旗舰店,网址为:https://v.douyin.com/idwaNPkU/,主要销售香水等。2023年5月起,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Mercier罗拉玛希洁面乳温和清洁毛孔洗面奶”(简称:洗面奶)(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879577871&rn=12908bbc366526d7ede6d9eadbc24526&spm=a1z10.3-b-s.w4011-24936463632.149.1042246be9LU4Q&skuId=4700659928086)的产品标题和产品主图中宣传其为“温和”,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功效:舒缓肌肤”;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会员专享】¥30体验爆款散粉裸感定妆享30元礼券”(简称:散粉)(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21011516869)的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适合肤质:任何肤质”。2023年8月起,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Mercier罗拉玛希焕肤磨砂膏面部温和去角质”(简称:磨砂膏)(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457408685)在产品标题中宣传其为“温和”。2023年10月起,当事人在上述抖音商城店铺销售的“【李现代言】Versace范思哲同名男士淡香水中性香生日送礼官方正品”(简称:香水)(https://haohuo.jinritemai.com/ecommerce/trade/detail/index.html?id=3557649264391912004)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适合肤质:所有肤质”。2023年11月,当事人客服与举报人的聊天记录中,当事人客服宣传上述天猫商城店铺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Mercier罗拉玛希散粉定妆裸感蜜粉持久29g”(简称:蜜粉)(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522704668)产品具有“控油”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面奶、散粉、磨砂膏、蜜粉及香水产品均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其中散粉和蜜粉产品为颜色不同的同一产品。上述四款产品均由当事人向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进货,均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其中,上述洗面奶在备案凭证上的功效为“清洁”,当事人宣传其为“温和”及“功效:舒缓肌肤”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磨砂膏在备案凭证上的功效为“清洁”和“去角质”,当事人宣传其为“温和”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蜜粉在备案凭证上功效为“美容修饰”,当事人宣传其为“控油”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香水及散粉,当事人宣传其为“适合肤质:任何肤质”,未针对敏感肌肤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无相关依据。另查明,上述产品页面均由当事人员工自行编辑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了上述产品的标题及页面内容,改正了其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商品页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43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中销售的洗面奶宣传“温和”及“功效:舒缓肌肤”,磨砂膏宣传“温和”,蜜粉宣传“控油”,无相关依据,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和抖音店铺中销售的散粉及香水宣传“适合肤质:任何肤质”,未针对敏感肌肤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4308。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决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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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根据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检查范围口服溶液剂[口服液体制剂车间、 口服溶液剂生产线、 盐酸溴已新口服溶液(国药准字 H20223978 )( 接受江西亿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 )]检查日期2023年12月24-25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口服溶液剂[口服液体制剂车间、 口服溶液剂生产线、 盐酸溴已新口服溶液(国药准字 H20223978 )( 接受江西亿友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 )]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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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公示(2024年4月22日-4月26日)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许可类别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1四川护家卫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2000MA6A5KU42P魏黎明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140066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140066重组胶原蛋白敷料(首次注册)2024/4/252024/4/252029/4/2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艾加数字医疗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MAC7NW753Q侯国宾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 20242220067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 20242220067荧光免疫分析仪(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00020186004X7唐 勇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8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8脂联素测定试剂盒(胶乳免疫比浊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4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4α干扰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52024/4/252029/4/2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5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5γ干扰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9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69骨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7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0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0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1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1纤溶酶-α2纤溶酶抑制剂复合物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9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2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2反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3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3凝血酶-抗凝血酶Ⅲ复合物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1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4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4血栓调节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2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5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5组织纤溶酶原激活物-纤溶酶原激活物抑制剂-1复合物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3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6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6β-胶原特殊序列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4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7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7叶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8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8维生素B12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6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9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79骨钙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7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80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80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8四川沃文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577371682N杨龙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81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242400081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首次注册)2024/4/242024/4/242029/4/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9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1007130698769刘 霞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152110086普通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川械注准20152110086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延续注册)2024/4/262025/6302030/6/2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产品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委托配送信息通告(2024年第8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要求,现将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情况信息公告如下,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疫苗生产企业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复星雅立峰(大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配送品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委托配送单位陕西海川医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西南医 药有限公司配送单位地址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街办天章3路1288号仓库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注东新城丰产路陕西数字医药产业园(1号仓北区4-5层,冷库;2号仓)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38号2栋4层至6层仓库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 路38号1栋委托配送、仓储方式区域仓储、区域配送区域仓储、区域 配送配送区域山西省四川省配送企业联系人及电话杨盼 029-84519503;15129209078肖美萍 028-86114518;13880658597委托配送有效期2023.01.01-2024.12.31(陕西海川医药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2日更名为陕西海川医药有限公司)2024.03.19-2025.12.3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四川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嘉康医药有限公司等11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4年第41号)

    经监督检查,深圳市嘉康医药有限公司等11家药品经营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深圳市嘉康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5000717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2深圳市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00736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3广东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9000535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4时珍本草(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00721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5东莞市时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9000150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6广东明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00547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7广东恒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00560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8广东汇延堂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00740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9广东莞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00754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10东莞市乐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9000642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11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00648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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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4年第10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会展大道466号3栋附1149至1152号,附1158至附1171号”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瑞云社区常兴路7号”。成都周丽:135501163832024年5月15日前返回检查结果。高济医药(成都)有限公司变仓库地址:由“成都市温江区永科路699号3栋1号1层、2层B区、3-5层,3栋2号”变更为“成都市温江区永科路699号3栋1号1层、2层B区、3-5层,3栋2号、3号、4号”。陈祥:18582361685四川易购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变更企业名称:由“四川老百姓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易购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变更经营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友联一街8号10层1008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金府路中段51号1栋2层207、208、209、210号”。肖海琼:13684000041重庆医药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变仓库地址:由“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向龙路17号拣配楼”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向龙路17号拣配楼,四川省宜宾市国兴大道·港园路西段7号产业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4号厂房1层、2层B区、3层、4层”。德阳、宜宾王利:13193110182四川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变仓库地址: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达路25号2楼1号、3楼1号B区”变更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达路25号2楼1号、3楼1号B区、胤国路123号3号楼2楼4号、胤国路139号4号楼2楼1号”。广元焦利华:13980167675四川省中科绅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变仓库地址:由“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创业孵化园3栋2层B区”变更为“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11号创业孵化园3栋2层B区、3栋3层”。雅安谢华:15828685883广安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变仓库地址: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团堡岭街299号7栋1层2号,2层2、4、6、8、10、12、14、16、18号”变更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团堡岭街299号7栋1层2、4、6、8、10、12号,2层2、4、6、8、10、12、14、16、18号”。广安吴雪梅:18398598182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德阳市局联系地址:沱江东路5号,电话:2905216;宜宾市局联系地址:叙州区南岸街道利民路24号,电话:8909221;广元市局联系地址: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电话:3311129;雅安市局联系地址: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电话:2633962;广安市局联系地址: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电话:2394188。2.重庆医药集团四川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公告》(〔2023〕年 第18号)开展,德阳局对该企业开展全项目检查,宜宾局对该企业新增国兴大道仓库开展现场检查。四川易购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的公告》(〔2023〕年 第19号)开展,其余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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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康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鑫泰中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康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鑫泰中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99DEU6X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心可舒胶囊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9日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4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一份和齐齐哈尔康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鑫泰中药店报表-零售明细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8.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委托存储配送出库随货同行复印件一份,证明药品心可舒胶囊的购进渠道、时间、批号和数量等情况。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7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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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李惠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富市监处罚〔2024〕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李惠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7ND05Q6F法定代表人李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8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头孢氨苄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2日以每瓶6元的价格销售了2瓶,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齐齐哈尔李惠医药有限公司(信誉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7.齐齐哈尔盛世万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药品头孢氨苄片的购进渠道、时间、批号和数量等情况。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7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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