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监中药处罚〔2026〕1号案件名称河北胡氏宇博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正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河北胡氏宇博药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3068MA7H21AE7T法定代表人姓名姜小娅主要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改正案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5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6年3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函》的要求,现将企业自主申请价格调整信息进行公示。一、相关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二、相关医院可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登录主账号→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动态调整公示结果→查看。三、公示期:1天,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药品,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恢复挂网并执行。四、公示期内,如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诉或质疑,逾期不予受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宁药监规发〔2024〕3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2月份公示无异议的中药配方颗粒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2026年2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结果(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开始维护,请企业尽快维护以便医疗机构下单采购。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采购购销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发起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维护”页面通过“勾选采购目录”功能选择需采购的药品,选择完毕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申报”页面申报合同,合同申报后进入“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页面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卖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合同管理—配送方合同列表”页面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三)为保障我区医疗机构挂网品种用药供应,请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我区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082附件:2026年2月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为确保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简称“第十一批集采”)结果落地执行,根据《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阳光挂网和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2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动态调整范围为第十一批集采相关品种除中选产品以外的省平台挂网产品。二、调整要求(一)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低价,由企业日常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阳光采购管理-日常申请调整”通道进行申报。(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1.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企业达到3家或以上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通用名药将暂停挂网。2.其他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和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低价。企业应在3月24日-3月27日17:00期间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阳光采购管理-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国采十一批相关品种价格调整”通道进行价格申报,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暂停挂网。三、其他事项1.相关企业应根据诚实守信原则,按要求及时调整挂网价格。2.未中选药品将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 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涉及价格调整的,医保部门将定期动态调整风险预警标识。3.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不如实申报省级挂网价的,一经查实,予以暂停挂网,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及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2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公告(三)》中“二、采购规则”的增补中选规则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6年3月25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公布(三).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启动全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牧区药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这是自治区立足群众用药安全需求,首次在全区范围内针对性开展的监测工作,旨在精准补齐基层药品监管短板、打通药品安全保障“最后一公里”,切实守护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牧区群众用药安全。本次监测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农村牧区等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风险隐患易发多发的偏远区域,以零售药店、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为重点场所,选取老年群体、儿童群体、孕产妇群体、农村牧区体力劳动者四类人群常用的12种药品,通过“分散抽样、集中检验”的靶向监测方式,全面排查偏远区域药品安全潜在隐患。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跟踪监测进展,督促各盟市、各检验机构压实工作责任,严把风险监测质量关。同时,强化监测结果分析研判,梳理监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不断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全力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申报工作,现将企业申报符合要求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3月27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27日18:00。 联系电话:0971-6121252(业务咨询)0971-8168728(质疑申诉) 联系地址: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隆丰大厦9层) 附件:医用耗材价格联动产品汇总表(第九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23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3月25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25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1529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青海省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1522室)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1-8批接续中选药品信息维护、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1-8批接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 企业需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前,认真阅读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详见操作指南)。 (一)中选药品 1.未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相关信息已导入交易系统,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委托授权、资质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已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产品将进行项目调整,企业按要求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3.为确保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中选工作顺利实施,相关中选企业请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非中选药品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1-8批接续)中选药品同步开展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挂网工作。 1.未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青医保局办发〔2025〕38号)要求申报挂网。 2.已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1)已在第1-8批非中选项目挂网的药品,如仅需调整价格,可登录“青海省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系统-业务办理-药品动态调整”模块进行价格调整。 (2)已在其他项目挂网的非中选药品,需登录“青海省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系统-业务办理-药品项目调整”模块进行项目及价格调整。 3.非中选药品将按《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4.因剂型、规格或包装(装量)等不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需符合药品差比价原则。 三、申报时间 1.中选企业须于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已在其他项目挂网的非中选药品,2026年3月27日前未申请调整项目的将纳入备选目录。 3.非中选药品申报实行常态化管理,我中心将定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符合规定的予以挂网,配送关系选择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1.企业注册认证技术咨询:15202588803 2.业务咨询:0971-6115291、6145480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1-8批接续)中选药品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3月23日
各相关单位:依据《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晋医保发〔2025〕20号),现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6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174个药品品规申请撤销挂网予以公示。上述产品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30日。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申(投)诉材料发送至邮箱sxyxcgywsl@163.com,过期不予受理。附件:申请撤销挂网资格药品品规公示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