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辽医保规[2025]4号),中心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八批)挂网采购工作。经资质审核、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公示、申诉问题处理、审核结果公布和价格确认等,现将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八批)挂网采购结果(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9月21日零时起执行本次挂网结果。附件:2026年度药品增补(第八批)挂网采购结果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20日
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一、公布内容2026年度吉林省九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二、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其他事宜(一)通过“全国联审通办”申报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的企业,请于每月5-7日(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维护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挂网不成功的药品请于本通知发布后重新通过国家联审通办渠道提交申报,并务必在下一周期补全产品资质及企业信息,因材料漏报、错报、逾期维护导致挂网不通过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三)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申报企业除在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注册外还需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注册领取账号并维护企业信息。请相关企业在确认时间内及时注册,以免影响相关产品挂网。已领取账号并维护信息的企业无需重复领取。(四)纳入国家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按照国家印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进行申报,请相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全套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ypcgcr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短缺药-企业名称”,未按时限报送的,将不受理申报药品增补挂网。四、执行要求(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六)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中心针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红黄标”标识,及时向医疗机构推送价格风险提示,推动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七)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五、联系方式0431-81866909。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相关资料均可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中心不接待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承办人:马铭附件:2026年度吉林省九月份“全国联审通办”药品增补挂网全国省级最低价格结果.xls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20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9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9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6年9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6年9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好全国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全国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清单(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一)本次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20日起计算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二)医疗机构报送的承诺采购量审核完成后,如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提交变更承诺采购量申请的,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审批后在本统筹区内调整,并确保本统筹区整体完成承诺采购量。三、工作安排(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6年9月30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在中药饮片招标管理-配送方案结果管理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2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6年11月20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饮片品种,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中选中药饮片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中药饮片以相应规格等级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饮片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附件:全国第二批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0日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带量中选产品清单(2026年8月26日)》、《输液器等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2026年8月26日)》、《缝合线等5类医用耗材集采带量中选产品清单(2026年9月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8月28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外周血管介入类微导管、微导丝等医用耗材集采产品清单(202609版)》及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关于更新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清单(20260908版)的通知》,调整部分集采中选产品挂网状态和挂网价格(具体品种及执行日期详见附件)。现予公告。附件:调整部分集采中选产品挂网状态和挂网价格情况表(2026年第十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20日
各市(县)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琼医保〔2026〕123号)要求,省医保局制定了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单分类及适用条件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分为准予支付类(即白名单)和不予支付类(即负面清单),具体品类及判定标准详见附件。纳入白名单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消毒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对仅为适配医保支付、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的“马甲产品”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在白名单内的商品,医保个人账户依规不予支付。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时,应符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公安、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二、编码贯标要求(一)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及时完成药品、医用耗材等各类产品的编码对照和维护工作,确保店内销售产品编码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对于纳入白名单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应统一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其中,不可单独收费的医保医用耗材及诊断试剂编码仅限零售药店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以避免重复收费。(二)对暂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白名单范围内产品,统一使用国家临时过渡码:医疗器械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医用耗材参照“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使用;消毒产品使用“消毒产品(消字号)”临时过渡码(Q01000000);除治疗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其他特医食品(国食注字)”临时过渡码(Q0300000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定点零售药店对结算上传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应认真做好本地系统编码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匹配映射,及时运用国家医保局“医保代码比对工具”进行代码查询、比对与校验,确保实物产品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中的代码信息完全一致,杜绝错码、乱码、串码现象。三、监管措施各市县医保部门要依托智能审核、医保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结合日常核查与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医保个人账户列支白名单范围外的商品、空刷套刷、串换倒卖药品耗材、伪造处方以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封顶消费等违规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从严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行为。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障保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6年8月28日重庆市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健全医保支付预算调控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总额管理”)是指,根据全市年度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对区县(含市本级,以下统称“区县”)支出预算管理及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付费实行总额预算分解、结算和考核清算的管理。第三条 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以外的所有医保基金(含外配处方支出)实行总额管理,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分类管理。第四条 实行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可持续”原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分级诊疗和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二)全市统筹。全市统一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管理方法、总额管理经办模式,在医保基金预算范围内统筹全市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风险平衡能力。(三)分级管理。在总额管理下,实行市和区县分级负责制,强化两级管理责任和管理绩效。(四)科学合理。总额管理以医保基金预算为基础,根据医保基金执行使用绩效评价、协议管理和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等情况,科学测算,依法依规确定。第二章 区县支出预算分解第五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结合全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到区县医保部门。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下达。第六条 全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区域预算和非区域预算。区域预算用于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DRG付费方式结算的基金支出。区域预算全市统筹管理,不分解到区县。非区域预算用于未纳入区域预算结算管理的医保基金支出,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按床日、按人头结算等基金支出,以及市外异地就医费用支出。非区域预算分解到区县医保部门。第七条 市医保局按照全市实施区域预算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每年度业务周期: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下同)DRG付费结算发生额与非区域预算上年结算发生额的占比,结合基金绩效情况,分别测算确定全市区域预算额和非区域预算额。第八条 非区域预算分解(一)各区县非区域预算分解方法非区域预算分解原则上采取基数加因素的方式确定。基数:各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对上年度非区域预算有结余额(上年度非区域预算额大于对应结算发生额)的区县,给予50%的激励;对上年度非区域预算超支的区县给予约束。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余(超支)额=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额-区县上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因素:各区县参保人数与本地就诊量、参保任务完成率、住院率、基金监管、医疗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等重点绩效指标;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住院率增幅、人均住院费用、门诊支出占比、基层医疗机构支出占比等综合绩效指标,以及外配处方情况、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情况等。区县预算分解基础数=基数+∑每一项因素按1%左右增加或扣减(二)各区县非区域预算额第九条 强化支出预算刚性约束。各级医保部门严格执行年度下达的预算,不得超预算使用医保基金。第十条 若因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基金支出,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审通过后执行。第三章 医疗机构总额管理第十一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细化分解全市区域预算,监测全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细化分解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非区域预算,并监测预算执行情况。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细化分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非区域预算,监测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区域预算(一)预算分解类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区域预算清算额,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全市DRG付费医疗机构数量、就医服务量变化等影响因素,分医疗机构等级,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下同)细化分解区域预算。(二)预算年中调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变化、医保重大政策调整等对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的因素,实施区域预算年中调整。年中调整在11月月度结算前调整到位。第十三条 非区域预算对上一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分基金类别计算)20万元(含)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单独下达预算(以下简称“单独预算”);对上一年度非区域预算结算发生额20万元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多机构统一预算(以下简称“统一预算”)。新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参照辖区内同级、同类型、同规模定点医疗机构测算当年预算额。(一)预算分解类别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下达的非区域预算内(不包括市级下达的市外异地就医费用预算),按规定预留上年度清算拨付资金后,分基金类别对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非区域预算分解。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可预留不超过非区域预算医保基金的5%用于年中调整。(二)预算分解方法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运用基数加因素方法,预留手工报销和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预算额后,对实行单独预算和统一预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测算单独预算额和统一预算额,制定年度医保支出预算分解方案,在征求同级财政等部门、医疗机构代表意见后,按程序审定分解方案,在市医保局下达非区域预算额后的1个月内分解至定点医疗机构。1.基数: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清算额、上年度结余医疗机构预算结余留用额、上年度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2.因素:近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群众就医服务量、上年度执行医保服务协议绩效评价结果、总额指标考核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三)预算分解调整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保局下达的非区域预算额内,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额进行年中调整,于11月月度结算前调整到位。调整条件:(1)医保重大政策调整;(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医保基金支出影响大;(3)市级对区县支出预算进行年中调整;(4)区县年初预留医保基金用于年中调整;(5)定点医疗机构拆并、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6)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量有较大变动等;(7)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总额预算年中调整时,对市医保局下达的年中调整增加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四章 医疗机构月度结算第十四条 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月度结算按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未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月度结算由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当期累计预算额和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情况,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单独预算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大于当期累计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预算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二)统一预算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统一预算额的,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第十六条 当年预算确定前,可参考上年结算额预设当年预算额。预算确定后,对预算确定前已结算的月份,按确定的预算额在次月完成重新结算。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据实结算。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超出预留预算金额的,在区县非区域预算中等额扣减;市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低于预留预算金额的,可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将结余额调整到非区域预算中使用。第十八条 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月度结算,即时结算“日预拨”的费用在月度结算中进行抵扣。第五章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清算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考核清算。2027年清算资金占年度医保基金拨付的3%—5%,2028年起清算资金占基金拨付的比例控制在3%左右,并在清算拨付的当年预算中安排。探索建立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考核清算机制。第二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指标考核。其中,DRG考核指标应涵盖数据质量、费用控制、服务效率、医疗行为、患者受益等方面,非DRG考核指标应涵盖基金安全、费用控制、医疗行为、服务保障、患者受益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见附件1。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细化相关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年度考核清算,按照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根据DRG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DRG考核结果确定最终清算额。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非DRG付费年度考核清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累计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比较,小于预算额的为结余,大于预算额的为超支。按照总额预算和考核结果扣减不合理费用确定年终清算额,具体清算方法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分别按照区域预算和非区域预算进行管理。(一)区域预算管理:根据纳入区域预算管理病例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在区域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做好区域预算额度调整。(二)非区域预算管理:根据非区域预算管理外配处方结算发生额,纳入开方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并扣减相应额度。跨区县结算的外配处方,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清分。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质量保证金的考核清算和拨付。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公布考核清算结果。第六章 责任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解到区县;指导区县在分解下达的预算内做好本地区总额预算执行和管理;负责实施区域预算管理;负责市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执行和考核指标编制;负责市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算和考核工作。区县医保部门负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和考核指标编制;负责本区县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清算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强化规范诊疗服务。遵循因病施治、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原则,杜绝违规大处方、大检查,以及推诿拒收病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主动加强医保基金报销合规管理,做好总额预算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我市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附件:1.总额考核指标及考核评分方法 2.医保付费年终清算方法 3.相关术语解释总额考核指标及考核评分方法付费方式维度指标计算方式评分标准分值DRG与非DRG患者受益自费率×100%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高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10DRG数据质量医保基金结算清单上传合格率×100%与各等级医疗机构清算年度平均值相比,每低于平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报准确率×100%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下降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40服务效率费用消耗指数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1(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疗行为住院人次人头比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005(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费用控制DRG病组个人负担超支付标准病例占比与本机构上年度数值相比,每上升0.005(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20得分小计非DRG基金安全预算执行率×100%超预算医疗机构(即预算执行率>100%),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20医保基金拒付率×100%基金拒付金额包含费用审核扣款、稽核扣款和监管扣款的本金与全市同期平均相比,每高出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20费用控制普通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日均费用增长率(含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100%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高于指标值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得满分,5—10个百分点(含)的扣1分、10—20个百分点(含)的扣3分、20—30个百分点(含)的扣5分、30—50个百分点(含)的扣7分、5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10门诊特病人均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高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医疗行为门诊住院人次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低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0.5分,扣完为止10门诊特病人次人数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高于指标值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得满分,5—10个百分点(含)的扣1分、10—20个百分点(含)的扣3分、20—30个百分点(含)的扣5分、30—50个百分点(含)的扣7分、5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10服务保障国谈药院内使用费用占比根据医疗机构近三年发生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每低于指标值0.5个百分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扣1分,扣完为止10得分小计最终得分备注:1.DRG和非DRG分别计算得分,其中自费率得分分别纳入DRG和非DRG计算得分小计; 2.区域预算机构:DRG得分直接用于确定DRG最终清算额,非DRG得分直接用于确定非DRG最终清算额; 3.非区域预算机构:以指标得分为基础,按照DRG和非DRG结算发生额占比分别计算DRG、非DRG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合计用于确定最终清算额。附件2医保付费年终清算方法 医保付费年终实行总额指标考核按分值进行评价,满分100分。考核得分结果与当年清算支付挂钩,具体考核清算方法如下。 一、总额指标考核 根据总额指标考核得分实行分段累计扣减不合理费用。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不作扣减; (二)考核得分在80(含)—90分的,以90分为基准,每低2分,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1个百分点(最多扣减0.5个百分点); (三)考核得分在70(含)—8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8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15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0.75个百分点); (四)考核得分在60(含)—7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1.2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7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2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1个百分点); (五)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在扣减结算发生额的2.25个百分点基础上,以60分为基准,每低2分,增加清算扣减结算发生额的0.25个百分点(最多增加扣减1.25个百分点)。 二、激励机制 (一)区域预算按我市DRG付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非区域预算 1.定点医疗机构结余额实行分段累加留用,留用额用于次年预算分解基数增加。留用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结余额≤预算额的10%时,留用额=结余额×50%。 (2)预算额的10%<结余额≤预算额的15%时,留用额=预算额×10%×50%+(结余额-预算额×10%)×20% 。 (3) 结余额>预算额的15%时,留用额=预算额×10%×50%+预算额×5%×20% 。 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结余留用按我市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付费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2.在区县次年的非区域预算范围内,按照本办本法第十九条安排清算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年度清算补偿。 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医保诊疗服务特点,按照总额考核指标范围合理确定指标考核,依照以上方法开展年终考核清算。附件3相关术语解释 1.结算发生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中,非DRG付费结算报销金额和预算控制前的DRG付费结算金额。 2.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指年度业务周期首月(即预算年度上年12月)至统计月的累计结算发生额。 3.当期累计预算额:指年度预算额分到每月形成月预算额,首月至统计月的累计月预算额。 4.结算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比较,按结算规则形成的结算额。 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当期累计预算额时,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 当期累计结算发生额大于当期累计预算额时,当月结算额=当期累计预算额-上月末累计结算额-当期累计扣款额。 说明:计算业务周期首月的结算额时,其上月末累计结算额为零。 1.清算额:指年度清算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应支付总额。 计算公式:清算额=全年结算发生额-本年度扣款额-清算考核扣减额-超支额+清算补偿额+按DRG付费清算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额(仅区域预算) 清算考核扣减额:指经总额指标考核,对未达到考核得分要求形成应扣除的不合理费用、绩效评价扣除质量保证金部分。 计算公式:清算考核扣减额=总额考核扣减不合理费用+质量保证金扣减额 6.结余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的结算发生额小于等于预算额时,预算额与结算发生额的差额。 计算公式:结余额=预算额-结算发生额 7.超支额:指定点医疗机构同期的结算发生额大于预算额时,结算发生额与预算额的差额。计算公式:超支额=结算发生额-预算额 8.扣款额:指通过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监管巡查等形成应扣除的违规本金。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无导线起搏类和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挂网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将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无导线起搏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2),将中选产品进行挂网。二、中选产品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进行挂网交易。无导线起搏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自2026年9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本次中选产品在耗材阳光采购专区已挂网的产品,将停止挂网产品交易资格。三、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签订三方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四、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申报和价格调整。五、请目前没有账号的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88795、65167613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附件1.无导线起搏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附件2.神经介入治疗微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9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药品).xlsx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9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耗材).xlsx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