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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作出要求。《公告》指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五十八期)

    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提交后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不存在“撤回”功能。因此,化妆品备案人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务必认真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错字、漏字问题。2、问:化妆品商标名使用有何规定?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注册商标,也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不得利用商标中的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如“扁鹊”“李时珍”“老军医”“lao jun yi”等暗示医疗作用的,不能用作化妆品商标名。另外,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3、问:具体原料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化妆品产品名称后缀?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而“后缀”是指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因此,当产品配方含某原料,名称中表明该产品原料的词汇则属于“通用名”的范畴,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此情形不宜用作产品名称的“后缀”。当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原料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后缀”予以注明。例如,“xxx玫瑰香氛净爽沐浴露”或“xxx净爽沐浴露(玫瑰香氛)”。4、问:非规范汉字是否可用作化妆品通用名?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如“XX牌早A晚C面霜”“XX牌Q10精华液”等使用字母或数字作为通用名,属于不符合《办法》的规定要求。5、问:使用创新用语作为产品名称有什么要求?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创新用语应具备合理性,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冒用科学界或其他领域已有的概念来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特别的功效。例如,“量子护肤”将量子科学应用于实际不相干的化妆品功效,“光子嫩肤”将医疗器械行业术语描述化妆品功效,涉嫌虚假概念。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
  • 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1号)

    告知书编号2024年第11号被检查单位名称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西关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原料药(辣椒碱,原料药车间,原料药生产线)检查时间2024年3月5日至3月7日结论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陕西省
  • 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案(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XX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048938189418法定代表人刘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79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煅石膏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煅石膏(批号:200901)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A-00574C、2023A1513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312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广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粤药监械罚[2024]20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327941法定代表人吴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1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1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弱视综合治疗仪(型号:SZ-C8,批号:RS2205,生产日期:2022-07-13)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弱视综合治疗仪(型号:SZ-C8,批号:RS2205,生产日期:2022-07-13)9台;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即罚款6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6.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陕西金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10号)

    告知书编号2024年第10号被检查单位名称陕西金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地址陕西省礼泉县朝阳大街12号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大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车间,玻璃瓶生产线,自行生产)检查时间2023年9月12日至9月15日结论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陕西省
  • 佛山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粤药监械罚[2024]2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54522F法定代表人张XX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03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械罚[2024]201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产品编号/批号:20230203,型号规格:ZXK-A3(150*100*10,单位:mm)“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产品编号/批号:20230203,型号规格:ZXK-A3(150*100*10,单位:mm)206套;2、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3、罚款98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9864元。罚款金额(万元)9.986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656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川药监行注〔2024〕10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起对拟注销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250538;注册地址: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裕业路37号多层2-2-302A区;法定代表人:杨波;企业负责人:汪亚梅;经营范围: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 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许可 企业 四川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医食品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特医食品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9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鼓励研发创新、满足临床营养急需,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适用范围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二、工作程序(一)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扫描电子版上传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二)受理公示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的,按照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予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正常受理程序办理。2.优先审评审批注册申请按照受理顺序统一编号管理。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3.食品审评中心对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产品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受理编号、产品类别、拟纳入理由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4.公示期间未接收到异议的,即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5.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食品审评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受理大厅现场提交日期或电子邮件接收日期为准),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项目异议表》(附件2)。异议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食品审评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三)审评核查1.食品审评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专家论证等工作,审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2.食品审评中心对于需要开展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产品,优先安排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对于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优先安排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四)终止程序1.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的,应当终止该产品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2.终止优先审评审批的产品,食品审评中心将优先审评审批终止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正常程序继续审评。三、实施要求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沟通交流。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反馈。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异议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四川朗月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川药监行注〔2024〕9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受理四川朗月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起对拟注销四川朗月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四川朗月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260149;注册地址: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黎明大道199号4区B座2楼001号;法定代表人:吴青莲;企业负责人:吴青莲;经营范围: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抗生素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化学原料药)。特此公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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