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4年第38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未产品种恢复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长期未产品种恢复生产现场检查和药品检验报告结果通告如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地址现场检查药品检验结果时间结果批号结果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 酚氨咖敏片国药准字H53021837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庄甸医药园区2026年5月12日—14日通过260501符合规定复方岩白菜素片国药准字H53020961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庄甸医药园区2026年5月12日—14日通过260501符合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6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按照《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和《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一)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盟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批次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6年10月15日起,统一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026年10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有关要求(一)严格价格执行。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对本次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二)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三)优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考核范围。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其他全国中成药联采批次可参照执行。(四)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五)形成政策合力。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压实责任,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9月17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6年9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举报奖励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应按照既定的用途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举报线索缺乏关键信息、存在逻辑矛盾或无法追溯核实;(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查实案值按比例奖励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奖励,查实案值按比例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第九条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人及其不同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分类确定奖励标准:(一)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二)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5%奖励;(三)举报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四)举报参保人员通过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以及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不超过查实案值的3%奖励;(五)举报人为其举报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提供可靠线索的,可在上述标准上提高1%的奖励标准。第十条 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由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四)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十二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政务平台、公众号等形式进行举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第十三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将《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开户银行账号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领取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并兑付奖金。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人领取奖励,内部自行分配。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医疗保障工作的;(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发放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26号)同时废止。附件: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附件: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docx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docx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投标的86个药品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09月23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清单药品价格调整清单序号流水号产品名称生产(投标)企业全省调整后价格(元)1290104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1058.002290105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898.003200661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1058.004200677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898.005200669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44.906200640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52.907186061氯化钠注射液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238304118胰酶肠溶片甘肃普尔康药业有限公司27.059279845硼酸冰片滴耳液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11.5810236395清热解毒口服液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35.8811236393清热解毒口服液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59.8012223134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5.0513278900白消安注射液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57.0014310063利格列汀片甘李药业山东有限公司25.9015309955利格列汀片甘李药业山东有限公司13.2816310064利格列汀片甘李药业山东有限公司50.5017238167曲克芦丁注射液河北凯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8.5118236559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3.1419287409地高辛注射液成都慧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7.6020319210地屈孕酮片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25.5021248845宁心宝胶囊吉林省华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8.5022277985硫酸阿托品滴眼液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34.7023293107注射用盐酸罂粟碱湖北民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8.4624272003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32.0425182966注射用夫西地酸钠北京鑫诺康桥药物研究有限公司48.9426235853利培酮口服溶液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79.5027319060注射用盐酸美法仑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3980.0028247933氟尿嘧啶乳膏北京双吉制药有限公司263.4029281294盐酸川芎嗪注射液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530316450白消安注射液中润药业有限公司958.0031293151聚卡波非钙片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2.8032214896注射用七叶皂苷钠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5033214920注射用七叶皂苷钠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3534285020萘丁美酮胶囊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70.6935317127帕妥珠单抗注射液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956.0036271837头孢羟氨苄胶囊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31.1837181554头孢羟氨苄胶囊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18.3438292139注射用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136.8239306503氯雷他定糖浆科瑞达制药(南通)有限公司18.7740189717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津药和平(天津)制药有限公司21.2741305408吲哚布芬片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8.5442221489浓氯化钠注射液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1.0043293240氯化钠注射液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5.5944295391牛黄蛇胆川贝滴丸北京康而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72.8045194090牛黄蛇胆川贝滴丸北京康而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8.5346317515藿香清胃胶囊吉林省益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3.0447317063藿香清胃胶囊吉林省益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2048294796罗培干扰素α-2b注射液中诺凯琳健康产业(海南)有限公司7000.0049206582别嘌醇片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8.4750234910白消安注射液健进制药有限公司949.0051232517清热解毒口服液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35.8852170390帕米膦酸二钠注射液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246.5053232296马来酸噻吗洛尔滴眼液湖北远大天天明制药有限公司2.6054227122转化糖注射液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44.7155285127环硅酸锆钠散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215.8056285128环硅酸锆钠散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366.8657200675氧氟沙星滴眼液江苏泽泰制药有限公司17.1158319206维生素K?滴剂北京柏雅联合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79.9259306506盐酸溴己新口服溶液河南上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7.3560306507盐酸溴己新口服溶液河南上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4.9961316386枣仁安神液国药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133.4362293125吲哚布芬片杭州沐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63292466吲哚布芬片杭州沐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5764318092依帕司他片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53.0065303634盐酸纳布啡注射液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5.9766283685氯巴占片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7.6567226383注射用磷酸肌酸钠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92.6068226387注射用磷酸肌酸钠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157.4069196169夫西地酸乳膏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70212842归脾胶囊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36.3171212848归脾胶囊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54.4672305589归脾胶囊安徽省先锋制药有限公司272.2973304114维C橙皮苷颗粒焦作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98.0074229079消栓通络片郑州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17.1575316405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成都硕德药业有限公司30.6076280221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成都硕德药业有限公司15.6977283035注射用倍他米松磷酸钠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7.1878318100布瑞哌唑片北京海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30.4679307723盐酸奥布卡因滴眼液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88.7080307724盐酸奥布卡因滴眼液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177.4081317140盐酸溴己新口服溶液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17.3582317139盐酸溴己新口服溶液广州大光制药有限公司34.9983180654布洛芬混悬液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9.9884228137养心定悸颗粒京津药业(河北)有限公司85.9585236837注射用盐酸丁卡因河北一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5686306486金匮肾气丸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27.77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9月18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9月18日
各相关企业:一、公示期: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22日公示期内接收各相关企业的申诉投诉。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进行网上申投诉,点击进入【承诺制挂网管理】-【发起承诺制申投诉】-【关于2026年9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进行申投诉。申投诉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三部分,缺少材料或逾期的不予受理。申投诉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药品可直接进行交易。二、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451-85975688技术电话:0451-85975635 85975682附件:2026年9月份黑龙江省药品常态挂网结果公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9月18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26年9月药品(含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挂网结果进行公示,有关事项如下:一、公示信息(一)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1),含“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挂网的药品。(二)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2)。(三)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附件3)。(四)需价格联动的相关药品(详见附件4)。二、公示时间2026年9月18日-2026年9月24日。三、有关事项(一)在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申诉及澄清,申(投)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应据实申诉、质疑,对举证不实、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进行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二)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的药品,企业如愿意将价格调整到最高限价以下的,重新申报后顺延至下一批次公示。(三)对附件4中,属于“超过其他省份挂网价格”等不符合挂网规则的药品,请于2026年9月24日前进行自主调整,逾期未调整的,暂停挂网资格。业务咨询电话:0771-3300612,QQ群:1065275667附件:1.2026年9月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药品汇总表 2.2026年9月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药品汇总表 3.2026年9月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 4.2026年9月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汇总表(在招采子系统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18日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产品挂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示2026年9月广西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挂网信息(截至上个自然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信息(一)审核通过的859耗材家企业31643个医用耗材及3559个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详见附件1、2)。未通过审核的产品,请相关企业登录系统按要求更正或完善申报信息,重新申报的产品按申报时间纳入相应批次审核。(二)“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挂网的114家企业1745个医用耗材产品(详见附件3)。二、公示时间2026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24日。三、注意事项(一)企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必须确保准确、完整。如数据有待更正完善,请按国家医保局要求提请数据维护,以最新数据为准。审核或公示期间,因医保数据更新而被删除的数据将无法公示或公布。(二)公示期间对医用耗材、体外诊断数据有异议的,在“企业申报产品公示”界面内进行申诉、投诉和澄清;对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报信息有异议的,请递交纸质申投诉材料(递交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2号楼1楼服务大厅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严禁恶意投诉、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违者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评级管理。业务咨询电话:0771-3300509,QQ群:948564941、792717515附件:1.2026年9月医用耗材审核通过产品表 2.2026年9月体外诊断试剂审核通过产品表 3.2026年9月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报信息公示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9月18日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注册人主动申请,现注销医学图像处理软件等34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特此公告。2026年9月18日
为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赋能我省化妆品产业创新提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文件精神,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是指我省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我省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试点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二、申报条件申请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试点企业为我省化妆品备案人的,须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试点企业为我省境内责任人的,须持有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同意其开展试点工作的授权;(二)试点企业社会信用良好,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三)试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能够将试点门店纳入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有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且具有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区域和设施设备。三、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拟在我省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以及省外试点企业拟在福建开设试点门店的,应填写《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书》(附件1),并将申请资料提交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资料寄送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二)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省药监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重点审核内容参照《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审核要点》(附件2)执行。(三)资格确认与公开: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药监局确认其试点资格,并在省药监局官网予以公开。(四)开展服务:自试点资格确认之日起,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四、工作要求(一)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监督指导等工作;各药品稽查办负责辖区备案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试点门店和境内责任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省药品核查中心负责配合省药监局开展试点工作的现场评估、有因检查等工作。(二)各药品稽查办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应当及时报送省药监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超出允许品类开展个性化服务;2.现场添加原料、调配或分装未备案产品;3.追溯记录缺失、造假,无法实现全程溯源;4.场所、人员条件持续不符合试点要求;5.隐瞒或未按要求上报产品不良反应;6.转让、出租试点资格;7.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行为。(三)试点企业、试点门店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的,各药品稽查办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试点企业、试点门店跨省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各药品稽查办、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与外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跨区域监管联动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宋静,联系电话:0591-83766922。附件:1.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书 2.福建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评估要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