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在线为您找到 11632 条相关结果
  • 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871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伟钊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当事人: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号1栋101法定代表人:李伟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生产“倾龄益生菌烟酰胺清新亮白牙膏(规格:100g/盒,批号:2022071301)”产品1000盒,其中9盒用于留样,留样产品9盒中5盒用于自检,2022年7月26日售出984盒,无法召回,销售单价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1476元,2023年4月4日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7盒,该批次牙膏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剩余4盒于2023年7月19日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牙膏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476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二、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2547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4190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东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当事人: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L8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亚成立日期:2019年11月5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2年9月2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向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订购10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产品,2022年4月4日,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同日以5.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300瓶涉案产品销售给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740元。2022年9月27当事人发起涉案产品召回销毁。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0.6元,违法经营货值为17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注册证(第9717577号)、产品召回通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我局于2023年 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为1200.6元;二、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593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法定代表人:刘珍2023年05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化妆品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线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Z2023CJ1098)显示,标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生产批号:D2621A27,限用日期:20240426。)的化妆品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323盒,其中1盒用于产品自检,8盒用于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314于2021年05月04日入库成品仓。经审核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72.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34.4元。我局于2023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8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46盒);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8元;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972.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5367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康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当事人: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YLG7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街东环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康红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8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22年9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2022年4月4日,当事人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费用1350元。2022年9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名称为“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不合格。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发起召回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日将召回的涉案产品和库存涉案产品一并销毁。根据当事人受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4513.5元,违法所得为931.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合同、产品批记录、销售出库单、产品召回通知、报废记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或从轻情形,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一般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二、罚款2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三、罚款23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扬州市鑫康医疗器械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停止生产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鑫康医疗器械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69113274U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金学朝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1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停止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鑫康医疗器械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停止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11处罚有效期2024-2-11公示截止期2023-11-1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江苏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80期)

    企业名称沈阳艾佳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4日-2023年07月2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收集质量信息不全的问题;在出库方面存在药品拼箱发货代用包装箱无拼箱标志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向阳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5日-2023年07月26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收集质量信息不全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81期)

    企业名称重药控股(辽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7日-2023年07月2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31日-2023年07月3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新疆地力西帕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案(喀地市监处字〔2023〕03号)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 喀什市阿盛化妆品环疆新世纪百货店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喀地市监处字〔2023〕01号)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 关于上海好药师凡凡药房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好药师凡凡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MA1G0X6M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文侠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l0l851709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43号当事人:上海好药师凡凡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X6M1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沪普药监械经营备20226008号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051室5号102室-02法定代表人:李文侠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海好药师凡凡药房在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051室5号102室-02进行经营,主要进行医疗器械、药品零售等活动。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051弄5号102室-02查见店招为“好药师大药房凡凡药店”的店铺正在经营。现场查见:该店内大厅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大厅柜台上的医用口罩,其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贮存条件为:阴凉、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环境内。根据《中国药典》一部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在案发后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2023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0019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较低的;涉案医疗器械销售量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的。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02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