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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3号)(三)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指导医疗器械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19年12月16日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的特殊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本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体现药械组合特性。三、命名指导原则编制指南(一)基于现有技术发展情况,以技术为主线,从医疗器械的功能和临床使用的角度,按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编制命名指导原则。按照专科服从通用、分领域服从总领域、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原则,做好各领域内的统一、领域间的协调衔接。(二)在各专业领域体系框架下,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确定核心词概念范畴,确定需要在通用名称中体现产品特点的特征词,按照第二条第六款要求进行排序,形成固定的共有结构,编制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三)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主要内容为:该领域适用范围、核心词及特征词制定原则、通用名称确定原则、命名术语表、利用术语表确定通用名称的方法、参考资料等。(四)通用名称中未能包含的其他特征可考虑在产品型号、规格、标识、说明书等制造商信息中加以体现,如确有其他特征需在通用名称中体现,或有未能包含的产品,可对命名指导原则进行调整或增补。四、命名术语表编制(一)命名术语表包含序号、产品类别、术语类型、术语名称和术语描述五项内容。(二)术语类型分为核心词和特征词。特征词应标明顺序(特征词1、特征词2、特征词3)和类别(如使用形式、提供形式、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三)术语名称应优先选用专业术语,对个别沿用已久或广泛专业共识的特定用词也可以使用。术语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字母词,在确实无法定名,并有相关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包含字母的用词,但核心词不得完全由字母构成。(四)术语描述应明晰、准确、客观、符合逻辑。要反映被描述的命名术语在本领域概念体系中与上位概念及同位概念间的关系。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概念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外延,不需给出其他说明性、知识性的解释。避免循环定义和同语反复,一般不采用否定式描述。描述中所用的词汇,应是已定义过的或是众所周知的。描述项与被描述项之间的概念应是等同关系,不可过宽或过窄。五、常用命名术语说明(一)当以使用部位、材料组成等作为特征词时,若存在多个命名术语的情形,应明确其在通用名称中的位置,列出需要缺省的术语,其他特定部位或材料的命名术语可在术语表中列举,也可不一一列举而由指南应用方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二)一般情况下,当器械以不同形式使用或提供时,应在通用名称中体现,并参考如下描述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术语进行规范。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指处理后可再次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仅供一次性使用,或在一次医疗操作过程中只能用于一例患者的医疗器械。植入式医疗器械指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指以无菌形式提供,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三)当以使用时限作为特征词,宜参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对术语进行规范: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如有特殊情形,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四)对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其术语名称可设置为“缺省”,并在术语描述中明确其所指概念。缺省的术语在通用名称中不体现,以遵从惯例、简化名称及方便表达。如对以不同形式使用或提供的手术器械等产品,特征词应体现“一次性使用”和“无菌”,“可重复使用”和“非无菌”可“缺省”。如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可重复使用)(非无菌)阴道扩张器。如对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术语的特征词,各领域也可根据表达习惯,将相对较普遍、较通用,或对该特征无限制的那一个术语设置为缺省。如植入式再同步治疗心脏起搏器、植入式(非再同步治疗)心脏起搏器。六、命名术语表及通用名称示例以有源植入器械领域中植入式神经刺激器产品为例,可参考以下格式和内容形成命名术语表:植入式神经刺激器命名术语表序号产品类别术语类型术语名称术语描述1植入式神经刺激器核心词神经刺激器通过将电脉冲施加在脑部或神经系统的特殊部位来治疗帕金森病、控制癫痫、躯干和/或四肢的慢性顽固性疼痛或肠道控制以及排尿控制、肌张力障碍等神经调控类疾病。特征词1-使用形式植入式植入于人体。特征词2-技术特点不可充电(缺省)电池不可充电。可充电电池可体外无线充电。特征词3-使用部位脑深部刺激输出作用于脑深部。脊髓刺激输出作用于脊髓。骶刺激输出作用于骶神经。迷走刺激输出作用于迷走神经。选择典型产品,在术语表特征词和核心词项下选择适宜的术语,形成通用名称示例:植入式(特征词1)+不可充电(特征词2,缺省)+脑深部(特征词3)+神经刺激器(核心词)→植入式脑深部神经刺激器植入式(特征词1)+可充电(特征词2)+脊髓(特征词3)+神经刺激器(核心词)→植入式可充电脊髓神经刺激器七、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5]GB/T 15237.1-2000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 理论与应用[6]GB/T 1997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术语[7]YY/T 1623-2018 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灭菌过程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八、起草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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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2月17日附件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解决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临床治疗需求,加快相关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原则。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二、基本原则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应当充分考虑医疗器械上市后预期收集的数据与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之间的平衡性,综合评估产品的风险受益。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应当能够证明医疗器械已显示疗效并能合理预测或者判断其临床价值,可附条件批准该医疗器械上市。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应当有助于增加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及时使用新器械的机会。从可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论证、所附条件的设立,到上市后数据的收集,附条件批准上市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要求有灵活性,但不得降低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综合评价的要求。三、基本要求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申报产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受益风险比和剩余风险,且风险评估结果应当表明受益大于风险。在申报产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及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申请人、注册人应当按照既定临床试验方案继续开展临床试验和完成其他研究工作及要求。注册申报资料除满足本指导原则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其他要求。四、沟通交流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申请人、注册人可针对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注册证中附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沟通交流申请。五、临床前研究要求(一)临床试验前研究资料应当合理验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定。(二)临床试验前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科学研究结果,如实验室数据、动物实验、细胞试验、模拟试验等,和/或相关文献资料的总结,以及性能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稳定性研究、软件研究资料等。六、上市前临床试验要求(一)临床试验资料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必须接受治疗的情况说明、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文本)、临床试验报告等,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具体说明。(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与统计分析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规章、指导原则的要求。(三)申请人可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将替代指标纳入到研究设计中,通过分析替代指标来评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注意评估的科学性,如统计学考量。(四)临床试验替代指标是指可显示疗效并合理评估产品临床价值的指标,可不是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不直接衡量长期临床获益。(五)临床试验替代指标的确定需要根据疾病、长期终点和预期作用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科学证据进行判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替代指标与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的关联性和可评价性。(六)临床试验数据应当证明申报产品已显示疗效并能合理评估或者判断其临床价值。(七)申请人可与技术审评机构沟通并确定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产品的评价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数据要求、可合理评估或者判断其临床获益的标准、临床试验的设计及其他内容。(八)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显示申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不良事件对受试者造成伤害的持续时间、手术相关并发症的类型、数量和发生率等。(九)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科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且不得筛选。申请人应当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控制。七、附条件要求(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载明的上市批准附带条件的要求。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与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致。(二)附带条件可包括以下内容:1.继续完成上市前临床试验;2.新的上市后临床研究;3.上市后产品的临床使用信息;4.其他要求,包括产品上市后规定时限内应当继续完成的其他工作和要求,如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范围、使用者的能力要求、使用前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相关研究的时限等。(三)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提示产品的风险。八、上市后监测(一)注册人应当加强对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并符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收集受益和风险相关数据,持续对申报产品的受益和风险开展监测与评估。(三)发生以下情形时,注册人应当及时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1.注册人按注册证载明附带条件要求获取的相关证据表明风险大于受益;2.经再评价不能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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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1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物流产业,促进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所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包括“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各市(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以及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省内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办法要求的可申请开办。  第六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第七条 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具有与委托方开展实施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溯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 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独立的存储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包括(0℃~30℃)常温库、(2℃~8℃)冷藏库、(-15℃~-25℃)冷冻库、托盘货位、拆零拣选货位。  第十条申请开办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属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规定的,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增加“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内容。第三章 委托与受托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储存配送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承担的质量责任、权利及义务,包括产品验收、存储、配货与运输等方面质量管理内容,并且明确委托期限和委托储运产品名录。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储存配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仅能对列入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储存配送服务,且所委托产品范围应在受托企业依法认可的经营范围内。  第十三条 委托方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时,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委托合同”视同为库房租赁协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载库房地址为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委托方需另设库房的,以及外省企业委托省内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储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委托方所在市(地)局应当在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每季度将委托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属地市(地)局。  第十七条 各市(地)局应当加强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储存配送服务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委托期间无委托业务发生的虚假委托、挂靠办证行为。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委托方:委托已取得“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  受托方:已取得“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接受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附件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第一部分 范围和原则1.1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办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2本标准是对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特殊要求。1.3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标准的要求。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2.1人员2.1.1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各类人员不得少于2名。2.1.2物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物流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物流专业本科学历;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职业资格(中级职称)或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历。2.1.3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经过贮存、配送服务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使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的企业内部培训合格上岗。2.1.4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标识,并符合劳动防护有关要求。2.2仓储设备2.2.1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其中(0℃~30℃)常温库(不少于3000平方米);(2℃~8℃)冷藏库不小于300立方米³;(-15℃~-25℃)冷冻库不小于50立方米;托盘货位不少于20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3000个。2.2.2仓储设施设备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2.2.3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可追溯。2.2.4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2.2.5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2.2.6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2.2.7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2.2.8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2.3运输车辆及设备。2.3.1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储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2.3.2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承运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2.3.3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常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2.3.4常温库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2.3.5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2.4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2.4.1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2.4.2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2.4.3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能实现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2.5仓库管理系统具备下列功能:2.5.1具备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2.5.2具备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2.5.3仓库具备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2.5.4仓库具备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2.5.5仓库具备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2.6运输管理系统具备下列功能:2.6.1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2.6.2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等要素。2.7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具备以下功能:2.7.1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2.7.2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2.7.3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2.7.4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2.7.5具备独立的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运输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2.8质量管理2.8.1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2.8.2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2.8.3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2.8.4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2.8.5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2.8.6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货主、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基本信息。2.8.7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包括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收货结论、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2.8.8医疗器械查验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包括查验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处理措施、查验人员姓名等内容。2.8.9医疗器械贮存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贮存检查记录,记录至少包括检查日期、货位号、货位数量、质量状况、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姓名等内容。2.8.10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2.8.11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2.8.12冷链运输及到货温度记录,至少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变化及到货温度数值。2.8.13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第三部分 附 则3.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延伸阅读:《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经营秩序,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理解,特作如下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生产和销售,传统的第一方、第二方物流组织和经营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物流应运而生。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整体发展势头迅猛,为医疗器械专业物流带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互联网、物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加速应用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模式,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在流通领域实施更加有效的追溯和监管,有利于医疗器械市场规范化,有利于实现传统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向现代化、集约化发展,对于发展壮大我省医疗器械产业,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解决委托方困难。实施委托贮存配送医疗器械后,委托方不再设置库房以及与储运有关的设备、不再配备相关人员,降低了成本,解决了其实际难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持。二是提升整体水平。受托方是具有现代化物流储运条件的大型企业,贮存及运输医疗器械行为较为规范,自身质量管控水平较高,实施委托贮存配送,能够使委托企业“自动跨入”现代化储运行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省医疗器械经营行业整体水平;三是进一步保障器械产品质量。通过受托方的规范化储运,一定程度的规避了委托方不规范储运行为,有利于保障其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三、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定义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是指具有现代物流基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贮存、配送等物流服务,并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与委托方建立密切联系,以达到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管理模式。四、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条件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除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还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五、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许可(备案)部门拟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备案)。六、委托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贮存、配送医疗器械委托方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受托方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对接功能,实现与受托方的货物、数据信息、票据管理无缝衔接,以及医疗器械信息的有效追溯。七、第三方物流受托方与委托方应当遵守的规定受托方、委托方双方应签订包含委托贮存、配送医疗器械的范围、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及维护等内容的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委托贮存、配送的范围及委托期限不得超出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认证证书有效期。受托方、委托方双方签订合同和协议后,受托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受托方与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八、第三方物流受托方与委托方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所在地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委托方所在地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传递和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上报的受托方与委托方相关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委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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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监械〔2019〕104号)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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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

    说明:1.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得出,不代表对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仅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备案的参考;结果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暂无对应一级产品类别的“分类编码”以“00”表示,如“食管扩张系统”的分类编码:01-00。一、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1个)1.机械臂系统:主要由臂、万向接头、持镜夹、箍圈组成。在需要使用内窥镜的腹部外科、泌尿外科或妇科手术中,医生操控机械臂系统,可对内窥镜进行定位,辅助手术。分类编码:01-07。2.一次性使用电凝切割吻合器:主要由电极片、抵钉座、吻合钉、钉仓、保护罩、外套、切割刀、外壳和手柄组成。配合高频手术设备使用,电极片作用于人体组织,作为高频手术设备的附件对目标组织实施电凝和切割;通过人工挤压手柄将吻合钉击入组织,实现对于胃肠道、消化道、食道等组织的切割、止血和吻合。分类编码:01-10。3.头戴式呼吸训练仪:主要由主机、头戴式眼镜、设备固定装置和蓝牙收发器组成。通过蓝牙与呼吸门控系统连接,采集患者呼吸波形并显示,指导患者进行有节奏的平稳自由呼吸或屏气。在放疗或穿刺过程中,指导患者进行呼吸训练,达到平稳自由呼吸或屏气。产品直接参与穿刺和/或放疗,分类编码:05-04。4.共聚焦显微内窥镜:主要由主机、工作站、微探头组成。主机由微型图像传感器(CCD)影像单元、照明系统、物镜系统等组成;工作站由显示器、嵌入软件的工控机、电缆线等组成;微探头由光纤、光学镜片组成。微探头通过光学内窥镜的工作通道进入人体自然体腔,主机中LED光源发出的光经显微镜物镜聚焦于微探头的光纤端面,再将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用于在内窥镜诊断和/或治疗/手术中,对体腔视场区域内组织的细微结构进行图像采集、处理、传输。分类编码:06-17。5.心电监护装置:由心电采集器和软件组成。用于连续采集、记录、存储和分析人体的心电图信息。产品监测的心电参数包含ST段。分类编码:07-04。6.体外热电场治疗机:主要由主机、电极板、操作系统和床体组成。患者躺在床体上,电极板作用于人体盆腔处。设备产生电磁波,通过空气耦合将电极板之间的人体组织及病变组织加热。用于对慢性前列腺炎、良性前列腺增生和盆腔炎等炎症疾病的辅助治疗。产品产生的热量作用于盆腔和前列腺(组织深部),风险较高。分类编码:09-07。7.体外电容场热疗机:主要由主机、电极板、控制台和床体组成。患者躺在床体上,电极板作用于人体盆腔处。设备产生电磁波,通过空气耦合,在患者病灶处转化为热能,使组织温度升高。用于对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的辅助治疗。产品产生的热量作用于盆腔和前列腺(组织深部),风险较高。分类编码:09-07。8.等离子皮肤治疗仪:主要由主机、电极和涂抹器组成,不含凝胶或精华液。设备产生的火花放电和等离子流作用于患者面部、低颈部、乳房、手、腹部、大腿和臀部等皮肤,用于去除皱纹、紧致皮肤,缓解微静脉扩张,以及对痤疮的辅助治疗。使用前涂抹于皮肤上的凝胶或精华液,用于提高皮肤电导率。产品采用等离子技术,具有对痤疮辅助治疗的功能,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分类编码:09-08。9.聚谷氨酸无纺布贴敷料:由纯化水、聚谷氨酸钠、聚二甲基硅氧烷、卡波姆、丙烯酸(酯)类/C10-30 烷醇丙烯酸酯交联聚合物、1,2-戊二醇、氨甲基丙醇和无纺布组成。为被润湿的无纺布贴膜。声称使用时可在皮肤表面形成以聚谷氨酸为主的保护膜,抵御外界细菌、致敏源的伤害,并保持微创面的湿润环境。用于面部激光、光子嫩肤、微晶磨削、果酸活肤术等微创术后创面的保护与护理。所含聚谷氨酸钠可被人体吸收。分类编码:14-10。10.聚谷氨酸液体敷料:由纯化水、卡波姆、甘油、聚谷氨酸钠、羟乙基纤维素、聚二甲基硅氧烷、1、2-戊二醇和氨甲基丙醇组成的液体。无菌提供。使用时声称可在皮肤表面形成以聚谷氨酸为主的保护膜,抵御外界细菌、致敏源的伤害,并保持微创面的湿润环境。用于面部激光、光子嫩肤、微晶磨削、果酸活肤术等微创术后创面的保护与护理。所含聚谷氨酸钠可被人体吸收。分类编码:14-10。11.一次性使用脱落细胞采样胶囊 :由医用空心胶囊(主要成分:药用明胶)、医用海绵、棉线组成。无菌提供。产品进入人体上消化道后胶囊溶解,医用海绵涨开,提拉棉线,医用海绵可吸附上消化道表面的脱落细胞。用于上消化道脱落细胞的采集,采集后的细胞用于细胞学检查。分类编码:22-11。二、按照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6个) 1.食管扩张系统:主要由主机、扩张导管、显示终端、台车和生理盐水组成,生理盐水用于充盈/排空导管。使用时,生理盐水不接触患者。用于扩张因食管手术、原发性胃食管反流和放射性治疗所引起的食管狭窄,实现食管狭窄和失弛缓症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01-00。2.电子气囊测压调压器:主要由主机、压力传感器、显示器、气囊充气管连接头和充气阀手柄组成。通过气囊充气管连接头连接到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导管或喉罩气管上,用于对气囊压力进行检测以及充放气调压。适用于需要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有创机械通气的患者(非新生儿和婴幼儿)。该产品为通用配件。分类编码:08-05。3.冷热敷袋:由敷袋和绑带组成。敷袋的外包装袋由塑料膜组成,内容物成分为羧甲基纤维素、水、丙二醇和食用色素。使用前冷藏或加热,用于关节或其他部位手术后的冷敷或热敷。冷敷时可以局部物理降温、减少疼痛、冷敷理疗;热敷时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疼痛。产品不直接接触创面,仅作用于人体外表面闭合性软组织。考虑到产品加热采用的方式为“放在热水或微波炉里加热”,具有一定的风险。分类编码:09-02。4.负压乳头矫治器:主要由负压装置、乳托、一体化三通、气囊、乳液收集器和平衡导管组成。患者将乳托直接贴合压在乳房上,负压装置产生负压对乳房进行吸引、牵拉。用于缓解哺乳期患者因乳液淤积产生的疼痛以及对乳腺炎疾病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09-04。5.压力冷敷袋:由冰囊(致冷剂和外袋)、气囊组件(气囊、压力球囊、直通阀、空气导管)、固定外套组成。致冷剂由聚丙烯酰胺、丙三醇、纯净水制成。产品在冰箱冷冻后,使用固定外套将其固定于冷敷部位。通过捏压压力球,使气囊充气,以达到加压、冷敷以及缓解疼痛的目的。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局部冷敷理疗和固定保护关节部位。根据该产品的使用形式(冷敷、加压)和接触人体时间(30至60分钟),该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同时丙三醇虽然被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但其不接触人体,专家认为不发挥药理作用,建议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09-00。6.多功能皮肤治疗仪:主要由主机和治疗手柄组成。使用时手柄接触人体完好皮肤表面,设备输出的射频能量、微电流作用于皮肤,改善血液循环和组织代谢,促进新陈代谢。用于紧致松弛皮肤、减少皮肤皱纹、改善皮肤外观。产品采用射频、微电流作用于皮肤浅表部位,对于人体具有生理过程的调节等相关功能。分类编码:09-00。7.关节训练系统:主要由软件和夹角检测系统组成。通过测量腿部或者手臂的角度,医生根据测量结果在配套软件中选择对应的视频教程,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分类编码:19-02。8.喉肌康复训练器:主要由机体、压力传感器、扶手、弹力架(选配)组成。通过压力传感器测量喉部压力,评估喉肌功能,并确定不同的训练方式,以改善喉肌功能障碍。用于中枢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喉肌功能障碍的评估及康复治疗。分类编码:19-02。9.舌肌康复训练器:主要由舌压力测定机、空气传感器、软管、阀门、舌下气囊、手握气囊组成。将舌下气囊置于舌部,通过压迫舌下气囊测量舌肌压力,评估舌肌功能,并确定不同的训练方式,以提高舌肌功能。用于中枢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舌肌功能障碍的评估及康复治疗。分类编码:19-02。10.足弓矫治器:主要由足弓垫板(带有螺纹孔)和螺栓组成。通过调整螺栓高度,可相应调节足弓曲度,用于对扁平足的辅助治疗。分类编码:19-0411.康复训练用支架:主要由围框、侧架、手柄、底架、足托和限步杆组成。患者借助本产品可以由坐姿实现站立,在站立状态下,进行身体的左右摇摆,实现设备重心左右偏移,侧架和底架因左右摇晃而实现左右交替离地,离地后配合手柄与围框处轴承进行省力转动,从而实现左右交替迈步运动。用于中枢神(脑、脊髓)经损伤后的躯体康复训练。产品整体风险高于普通助行器。该产品使用方式为“左右交替离地”,且用于“中枢神经损伤患者的康复训练”,具有一定的风险,分类编码:19-02。12.远红外坐式熏蒸仪:主要由远红外治疗系统和蒸汽热疗系统组成。不含中药。产品主要用途为中药熏蒸治疗,远红外线功能为用于辅助熏蒸治疗、消毒杀菌、辅助局部复温等。分类编码:20-02。13.灸疗装置:主要由灸材、灸材固定装置、内罩体、外罩体、底座和医用胶贴组成。通过灸材燃烧对人体产生的温热作用施灸于人体穴位。灸材不发挥药理作用。分类编码:20-03。14.一次性使用微创筋膜闭合器:由内针按键、手柄、外针推制、外针、内针和接头组成。内针按键、手柄、外针推制、接头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外针、内针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配合缝合线使用,用于内窥镜手术中辅助收拢组织、缝合筋膜,以闭合筋膜瘘口或手术造成的筋膜切口。分类编码:02-15。15.3D打印定制式踝上截骨手术导板:由定位截骨座、前髁力线套、后髁力线套、楔形撑开器、外侧合页固定板组成。采用聚十二内酰胺经3D打印工艺制造。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单位进行灭菌处理。用于踝上截骨手术,提供截骨定位和导向。分类编码:04-16。16.专用药物混溶连接器:为一高分子材质的连接器,两头可分别与含有药粉和溶剂的注射器连接,不含药粉和溶剂。在一独立的无菌包装中,再和相关药品放置在另一大包装中统一销售给医疗机构,用于将大包装中的药品粉剂和溶剂的相互混合和复溶,之后将混合溶解后的药液肌肉或皮下注射至患者体内。分类编码:14-02。17.辅助静脉穿刺用的加压袖带系统:由主机、袖带、电源线(选配)、电源适配器(选配)组成,主机部分主要由显示屏、控制电路、传感器、充气泵、气阀、电池、按键、外壳组成。通过控制电路控制充气泵对袖带充气,充气后的袖带压迫静脉血管,用于静脉输液或抽血时短暂阻断静脉回流,使静脉血管扩张,利于静脉穿刺。分类编码:14-04。18.脑外科术后引流装置的固定恒压器:由底座、标尺、角度尺、指示杆、延伸尺、卡扣和挂钩组成。非无菌提供。使用时,可固定在病床边,引流瓶可固定在本产品的卡扣或挂钩上,通过调节卡扣或挂钩的高度可调整引流量,维持引流过程中患者颅内压的稳定。用于脑外科手术后引流装置的固定和维持颅内引流过程中病人颅内压的稳定。分类编码:14-06。19.口对口人工呼吸膜:由聚苯乙烯阀体、EVA面膜、无纺布组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带有单向阀,使空气只能沿一个方向流动,不许反方向倒流。用于紧急人工呼吸施救时,隔离救助者与被施救者,防止两者交叉感染。分类编码:14-16。20.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通常采用无纺布或无纺布复合材料制成,可为二层或三层结构,可有可塑性鼻夹,口罩带可为弹性或非弹性,具有过滤颗粒物和细菌等特性。用于临床各类人员在非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一定的物理屏障。分类编码:14-14。21.医用睑板腺疏通按摩板:由滑动板和柄部组成。采用不锈钢或聚碳酸酯(PC)材料组合制成。非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使用前由医疗机构灭菌。用于通过按摩疏通堵塞的睑板腺,使睑脂得以分泌,以缓解干眼症症状。分类编码:16-05。22.眼科全景房角镜:由主机、多镜棱镜、标准附件(电源线、防尘罩、下颌托垫纸、下颌托销钉、额头臂、模拟眼、棱镜盒、棱镜夹、棱镜盖)以及可选配附件(条形码扫描仪、磁卡读卡器、屏蔽LAN电缆、外部固视灯、头带)组成。使用时,在多镜棱镜上涂抹适量配套用凝胶,然后用手提起被检眼眼皮,将涂抹了凝胶的装置本体轻触患者眼球部,照准、对焦后进行拍摄,拍摄后擦除附着于被检眼的凝胶,清洗眼部。用于拍摄、显示以及储存前房角以及其周边部分的图像,以此图像确认前房角的开放以及色素沉着的程度,主要用于青光眼的诊断。分类编码:16-04。23.碳氢呼气联合分析系统:主要由13C呼气试验单元(进样装置、空气净化干燥系统、光学分析系统、测量控制电路和显示电路等)、氢呼气试验单元(进样装置、稳流装置、测量电路、控制电路和显示电路等)、测试专用软件、电源线组成。临床上用于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引起的疾病及小肠疾病的辅助诊断。分类编码:22-06。24.耐药菌三联检显色平板:由耐药菌三联检显色平板(耐甲氧西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显色培养基、耐万古霉素的肠球菌(VRE)显色培养基、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KPC)显色培养基)和说明书组成。用于耐甲氧西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的肠球菌(VRE)和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KPC)的培养、分离、鉴定。分类编码:6840。25.涎液化糖链抗原(KL-6)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主要由抗KL-6抗体磁珠包被物、抗KL-6抗体吖啶酯标记物、校准品复融液、KL-6校准品C1、KL-6校准品C2组成。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中涎液化糖链抗原(KL-6)的含量,结合其他检测方法临床上用于间质性肺疾病的辅助诊断和病情监测。分类编码:6840。26. 1,5-脱水-D-山梨醇测定试剂盒(吡喃糖氧化酶法):主要由R1(Tris-HCl缓冲液、4-氨基安替比林、三磷酸腺苷、磷酸烯醇式丙酮酸、己糖激酶、丙酮酸激酶、抗坏血酸氧化酶、防腐剂)、R2(Tris-HCl缓冲液、3,5-二氯-2-羟基苯磺酸钠、吡喃糖氧化酶、过氧化物酶、防腐剂)、校准品、质控品组成。定量测定人血清中1,5-脱水-D-山梨醇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糖尿病患者血糖水平的短期监控。分类编码:6840。三、按照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9个)1.一次性氧疗袋:由聚氯乙烯(PVC)材料制成。使用时,产品一端与氧气源(制氧机)连接,另一端罩在患者躯干、四肢(不包含头部)的伤口处,预期用于氧疗时辅助氧气导入。产品为耗材,非无菌提供,不接触创面,能与多种氧气源(制氧机)连接,作用类似管路,分类编码:09-08。2.海绵式鼻腔给药器:由鼻插状海绵体构成,采用聚酯海绵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与治疗鼻炎的药物配合使用。通过海绵体吸附治疗鼻炎的液体药物/药油后,插入鼻腔,患者通过呼吸,将吸附在产品上的药物成分吸入鼻腔。用于患者鼻腔给药。使用时间为20到60分钟。分类编码:14-16。3.人工牙龈模型材料:是一种基于丙烯酸酯的单体。非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与3D打印机配合使用,采用3D打印工艺,用于制作牙科人工牙龈模型。牙科人工牙龈模型与牙科模型配合使用,为牙科模型提供软性牙龈。不与人体接触。分类编码:17-09。4.牙科模型材料:是一种基于丙烯酸酯的单体。非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与3D打印机配合使用,采用3D打印工艺,用于制作牙科修复体铸造模型。牙科修复体铸造模型在加工牙科修复体时经高温加热后可以完全挥发,不与人体接触。分类编码:17-09。5.悬吊康复训练系统:主要由轨道、滑块、基本训练器、支撑架及相关配件组成,不含床体。通过配件中的绳索和悬带等,把患者躯干或肢体悬吊起来,提供减重和支撑,供患者进行悬吊康复训练。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患者进行主动训练。分类编码:19-02。6.成人用悬吊训练系统:主要由悬吊组件、训练手环、窄悬带、中分带、T型带、长悬带、脸部悬带、宽悬带、滚筒和坐垫组成。产品将成人患者躯干或肢体悬吊起来,用于辅助脑中风、脑外伤等成人患者进行肢体运动康复训练。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患者进行主动训练。分类编码:19-02。7.儿童用悬吊训练系统:主要由悬吊组件、训练手环、窄悬带、中分带、T型带、长悬带、脸部悬带、宽悬带、滚筒和坐垫组成。产品将儿童患者躯干或肢体悬吊起来,用于辅助儿童脑瘫及其他疾病造成患儿肢体运动障碍的康复训练。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患者进行主动训练。分类编码:19-02。8.睾丸核蛋白(NUT)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由睾丸核蛋白(NUT)抗体、缓冲液组成。在常规染色基础上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为医师提供诊断的辅助信息。分类编码:6840。9.抗广谱原肌球蛋白受体激酶(TRK) 兔单克隆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由兔抗人原肌球蛋白受体激酶(TRK)单克隆单体试剂、含有载体蛋白和叠氮钠(防腐剂)的 Tris 缓冲盐溶液、 EDTA、Brij-35组成。在常规染色基础上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染色,为医师提供诊断的辅助信息。分类编码:6840。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9个)1.电子温水坐便器:主要由坐便器、坐便盖、导联线和扶手组成。产品通过导联线与心率、血糖、血压等人体参数检测设备连接(均为外购的注册证产品,不包括在申请的产品中)。产品自身无检测功能,仅为连接的检测设备供电。建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2.氩气减压器:主要由送气管、释放阀、压力表、螺帽、气瓶接头阀钉、压力控制部件、压力传感器电缆和扣环组成。与氩气控制器配合使用,用于连接氩气控制器和氩气源,对氩气减压并输送氩气至氩气控制器。产品仅用于连接氩气源与氩气控制器,属于氩气源的配件,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3.手术烟雾净化器:主要由废气收集管路、壳体、贵金属催化器、外接气体接头、活性炭筒、过滤网体、外排气筒和气体自检装置组成。废气收集管路收集外科手术中高频电刀切割或电凝组织、肌肉产生的废气,通过管路进入贵金属催化器、活性炭筒以及过滤网体,对废气进行净化。用于排除并过滤外科手术中手术工具与人体组织接触后产生的手术烟雾和气体。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4.洗澡椅:主要由座板、靠背板、主架管、脚管和脚垫组成。无源产品。用于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年老体弱者及儿童洗浴时使用。该产品不具有医疗目的,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5.马桶椅:主要由主架管、脚管、马桶、扶手和脚垫组成。无源产品。用于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病人、年老体弱者及儿童座便时使用。该产品不具有医疗目的,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6.胃粘液清洗剂:主要由碱性蛋白酶、碳酸氢钠、碳酸钠组成。手术前,由护理人员配制。用于清洗胃黏膜上的粘液,改善内窥镜下染色效果。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7.运动辅导设备:主要由传感器和软件组成。通过度传感器采集健康人群运动中产生的加速度信号,用于监测其运动范围和运动步数。该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8.多功能按摩仪:主要由主机和手柄组成。通过产生机械振动,作用于健康人群的肌肉、组织,采用敲、推、压的方式实现放松肌肉、缓解疲劳的目的。产品不用于缓解疼痛等医用目的,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9.电子按摩仪 JCE-1018:主要主机、纽扣线、按摩贴片、彩盒和USB导线组成。通过产生电子脉冲,作用于健康人群的肩部、颈部、背部、手腿及脚部等部位的完好皮肤,采用按摩的方式实现缓解疲劳的目的。产品不用于缓解疼痛等医用目的,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10.香薰加热装置:主要由加热仓、加热仓门、控制面板组成。用于香薰和御寒。该产品不含艾草等加热物,不用于灸疗,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11.灸疗排烟装置:主要由烟箱、排烟管、隔烟罩、燃烧室及支架组成,不含灸材。用于艾灸过程中,排除烟雾,保障室内环境清洁。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12.膏摩按摩膏:主要为水、三乙醇胺、甘油酯、芳香剂,经均匀搅拌灌装而成的乳白色膏状物,非无菌提供。用于中医推拿、按摩过程中,对皮肤的润滑保湿作用。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不得宣称医疗相关作用。13.医用导尿管球囊充起用水:由注射器和注射器中的无菌纯化水组成。无菌提供。用于医疗单位使用球囊导尿管时,充起导尿管球囊。14.保湿液:由卡波姆、β-葡聚糖、戊二醇、辛甘醇、甘油组成的溶液。通过在皮肤表面形成复合润湿保护膜,防止皮肤水分流失。用于预防和改善皮炎湿疹、敏感性皮肤、激素依赖性皮炎、痤疮等造成的脱皮、红斑、瘙痒、刺痛、色沉等症状;用于美容整形术后的保湿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及晒后护理。不用于创面。15.保湿膏:膏状,由卡波姆、角鲨烷、甜杏仁油、鲸蜡硬脂基葡糖苷、甘油、对羟基苯乙酮组成。通过在皮肤表面形成保护层,防止皮肤水分流失。用于预防并减缓不良刺激引起的皮肤屏障损伤,预防皮肤干燥、色沉、过敏和瘙痒。也用于皮肤隔离保湿,以抵御外界细菌、致敏原伤害,保护皮肤屏障。不用于创面。16.羧甲基纤维素钠手术冲洗液:由羧甲基纤维素钠和注射用水组成。用于腹、盆腔手术中,润滑保护裸露脏器表面及手术创面,预防手术期间肠管和脏器表面干燥,减少手术操作时因肠管和脏器表面干燥引起的损伤。也用于手术中清洗创面,将创口带菌组织、碎屑及手术残留物通过负压引流系统引流至体外。17.电切手术、创面冲洗液:由海藻酸钠、氯化钠、甘氨酸、葡萄柚果胶液(有效成分:复合联苯酚羟基苯)、注射用水配置成的溶液。无菌提供。用于皮肤粘膜及腔道粘膜创面清创冲洗。也用于前列腺汽化电切镜,妇产科宫腔电切镜手术创面清洁冲洗、物理性降温、保持手术视野清晰。还用于膀胱、尿道、阴道、直肠及肛门周围皮肤黏膜常规护理的清洁冲洗。18.牙科比色板:楔形,采用牙科高分子树脂制成。用于对比患者的牙釉质和牙本质的颜色,以便选择相似颜色的牙科比色板所示牙科树脂材料制造牙科修复体,来满足患者美观方面的需求。19.牙釉质清洁剂:由清洁液、中和液、刷子、镊子、混合盘、橡皮障组成,其中清洁液由盐酸、柠檬酸、纯净水组成;中和液由氢氧化钙、纯净水组成。用于清除氟斑牙造成的牙渍;也用于清除由吸烟或咖啡引起的牙渍。使用时用棉签或镊子夹取棉花,将清洁液涂覆到牙齿表面,以圆周运动用力摩擦,直至污渍被清除。通过离子交换反应,表面的牙齿暴露在盐酸溶液中,盐酸溶液与吸收到磷灰石晶体(污渍)中的氟发生反应。使磷灰石晶体中的氟离子分离,形成易从牙釉质表面去除的可溶性盐。一旦污渍被清除,氢氧化钙溶液被用于中和盐酸溶液。最后,用水冲洗牙齿。20.皮肤创面诱导凝胶:由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卡波姆、纯化水组成。通过所含有的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促进表皮细胞生长增殖,从而加速伤口愈合。用于浅表外伤、一度烫伤、褥疮、粘膜溃疡创面的护创。21.液体止鼾剂:由水、山茶油、薄荷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甜杏仁油、甘油、大豆卵磷脂、山梨酸钾组成。使用时喷于咽喉部,通过润滑浸透喉后部的软组织来减轻导致打鼾的振动及口腔干燥,保持口腔湿润和气流通畅,声称用于缓解打鼾症所引起的呼吸紊乱及口腔干燥症状。无法证明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22.皮褶管理用吸湿巾:为聚氨酯涂层聚酯织物(含银复合物涂层)。非无菌提供。通过吸收皮肤表层水分,保持皮肤干燥。用于管理皮肤褶皱以及其他皮肤与皮肤接触区域。23.一次性使用包皮术后防水套:由可收缩束缚口和防水套主体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通过对包皮术后的辅助包扎敷料进行整体覆盖保护,用于包皮术后创面防水。在洗澡前佩戴,在洗澡后取下,或者在其他需要进行包皮术后防水条件下使用。24.避光罩:采用单层避光材料制成,避光材料为避光剂加聚氯乙烯材料。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使用时将输液瓶或输液袋等医疗器具放入产品内,用于医疗机构输液瓶或输液袋等医疗器具避光。25.口腔内美容牙齿罩:由基座和枢轴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通过佩戴在牙齿上,增加息止牙合间隙,用于紧致面部、颈部和下颌肌肉,以使下颌停留在新的位置。声称随着肌肉开始适应此新位置,肌肉可变得更加紧致,并触发身体自然愈合过程,从而消减面部衰老效应。26.家用喷水式洁牙器:由水泵、水箱、外壳、电路板、充电池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不含冲洗液。通过水泵运转,喷射出水流,清洁牙齿表面和牙刷无法触及的牙缝、牙窝沟等隐蔽部位,从而使口腔保持清洁卫生。用于普通人群日常清洁牙齿及牙刷无法触及的隐蔽部位,使口腔保持清洁卫生。27.家用喷水式洁牙器:由喷头、电子线路、泵体、按键、水箱、外壳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不含冲洗液。通过电子驱动控制泵体对水加压,产生每分钟上千次的超细高压脉冲水柱,使具有压力的水柱通过狭小通道冲出,冲洗到牙齿、缝隙等位置,使食物残留等附着物被冲洗出,用于普通人群日常去除积在牙齿表面和牙齿缝隙的附着物。28.纹眉针:由针体和针柄组成。针体部分由多根(至少一根)不锈钢针丝组成;针柄部分由塑料或金属材质制作而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声称将纹绣针沾有染料后,刺入表皮层,色素植入皮肤组织内形成稳定的色块,由于表皮很薄,成半透明状,所以植入的色素通过表皮层呈现出植入色泽,以达到掩盖瑕疵、扬长避短、修饰美化的作用。用于美容行业中,纹眉、纹眼线时使用的针刺器械。29.实时镜下视野共享系统:由电子目镜、目镜附件、电源适配器、转接环、软件等组成。在临床病理科使用时,主要用于显微镜下进行视野共享,实现语音交流,同步标记,图片保存等功能。产品传递的医学图片或信息仅用于学习(教学、科研)、培训等非医疗用途,不用于辅助医生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五、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产品(6个)1.一次性使用覆膜支架的定制式开窗导板:采用医用光敏树脂,根据主动脉瘤患者的CTA(CT血管成像)结构,通过3D打印技术,打印而成的吻合患者手术区动脉血管形状的产品。不是医疗机构内部自制产品。是由医疗机构委托生产方制作后配送至医疗机构中使用的产品。用于主动脉瘤介入手术前,通过体外操作,在需植入分支动脉覆膜支架上精确锚定标记预开窗的开窗中心点,提高覆膜支架开窗位置精准度,以辅助在覆膜支架上进行预开窗作业。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为医疗机构内部自制自用产品(不外销),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2)否则,建议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03-13。2.美白牙贴:分为背衬层和基质层。背衬层为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材质,为基质层的载体。基质层由聚乙烯吡咯烷酮、甘油、羟丙基纤维素、水、乙醇、硝酸钾、过氧化氢、薄荷醇组成。不和牙科冷光美白仪配合使用。使用时贴于牙齿表面不超过30分钟。通过产品中所含过氧化氢释放的氧原子与牙齿表面色素产生化学作用,从而去除牙渍,用于正常成年人洁白牙齿、去除牙渍。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牙齿美白材料产品中过氧化物含量(以H2O2计)大于3.0%,预期用于牙齿漂白或美白,建议按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 17-10-06。(2)否则,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3.软性输卵管镜:由图像引导接头、光导接头及光学透镜组成。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进行灭菌处理。和球囊扩张导管、视频系统、软性输卵管镜目镜适配器、光源装置、光源电缆配合使用。用于输卵管疏通扩张术中,将球囊推进到输卵管内,扩张输卵管内腔,恢复输卵管通畅性。并通过软性输卵管镜对输卵管内腔进行观察,所得图像可通过光纤,从图像引导接头导出,显示在显示器上。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与特定的专用球囊扩张导管、视频系统、软性输卵管镜目镜适配器、光源装置、光源电缆配合使用,建议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2)如不与特定的专用球囊扩张导管、视频系统、软性输卵管镜目镜适配器、光源装置、光源电缆配合使用,建议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8-03。4.软性输卵管镜目镜适配器:由装卸柄、装卸接口、接目镜、聚焦环、玻璃盖片组成。装卸柄及聚焦环采用铝材料制成;装卸接口及玻璃盖片采用光学玻璃制成;接目镜采用聚醚醚酮制成。非无菌提供,可重复使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进行灭菌处理。用于输卵管疏通扩张术中,连接内窥镜用成像系统和软性输卵管镜,进行图像的放大和焦点的调整(聚焦对焦)。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与特定的输卵管疏通扩张术专用输卵管软镜和/或内窥镜用成像系统配合使用,建议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2)如不是与特定的输卵管疏通扩张术专用输卵管软镜和/或内窥镜用成像系统配合使用,建议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8-03。5.含生物玻璃皮肤创面敷料:本品为推注器灌装的白色或浅黄色膏体,由生物玻璃粉体(含SiO2、CaO、P2O5、Na2O)和基质白凡士林组成,不含透明质酸钠或其他药物成分。无菌提供。用于体表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提供微环境。建议视情况而定:(1)如产品用于体表非慢性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提供微环境。建议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0。(2)如产品用于体表慢性创面的护理,为创面提供微环境。建议按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10。6. 4%艾考糊精防粘连冲洗液:由艾考糊精、氯化钠、乳酸钠、氯化钙、氯化镁、水组成,为含4% w/v艾考糊精的电解质溶液。无菌提供。用于妇科腹腔内手术中,一方面,可注入腹腔,作为手术时的冲洗液;另一方面,在缝合腹腔或移除腹腔镜前,可注入腹腔,减少组织间的粘连。建议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产品仅用于缝合腹腔或移除腹腔镜前,注入腹腔,减少组织间的粘连,与新目录14-08-02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的预期用途相似,建议按Ⅲ类医疗器械管理。(2)如产品还用于手术时注入腹腔进行冲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0128中)对冲洗剂的定义:“用于冲洗开放性伤口或腔体的无菌溶液”,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六、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2个)1.呼气分析仪采样管路:主要由插管、聚氯乙烯(PVC)管路、滑动套管、过滤器和连接口组成。与特定的呼气分析仪配合使用,用于收集和传导病人呼出的气体到呼气分析仪。建议随呼气分析仪一起注册。2.体温附件:由不同长度的温度电缆组成。用于连接特定的病人监护仪和不同的温度传感器。建议随病人监护仪一起注册。3.有创血压附件:由不同长度的有创血压电缆组成。用于连接特定的病人监护仪和不同的有创血压传感器。建议随病人监护仪一起注册。4.心输出量附件:由不同长度的心输出量电缆组成。用于连接特定的病人监护仪和不同的心输出量导管。建议随病人监护仪一起注册。5.头套和头带:由棉布和合成纤维制成的套状/带状产品。配合特定的婴儿呼吸机使用,在新生儿使用无创通气时,将婴儿呼吸机发生器及其组件固定于婴儿头部。建议随婴儿呼吸机一起注册。6.一次性用肢体氧疗袋:由聚氯乙烯(PVC)材料制成。配合特定的氧气调节器使用,将袋子套在伤口上,用于辅助氧气导入。建议随氧气调节器一起注册。7.刺激探头:由探头、手柄和导线组成。配合特定的术中神经监测仪使用,用于在手术中向运行神经输出电刺激。建议随神经监测仪一起注册。8.显微镜控制软件:软件产品。用于在手术中控制显微镜的照明和摄像头,建议随显微镜一起申报注册。9.可消毒的手术显微镜帽:主要由硅胶、塑料和铝合金制成。非无菌提供,使用前需经过灭菌处理,可反复消毒使用。手术期间可防止无菌操作人员通过触摸手术显微镜的非无菌控制装置造成的污染。遮盖在显微镜旋钮上,防止临床环境中的交叉污染。由于该产品与显微镜配套使用,考虑到其与显微镜旋钮的契合程度将直接影响操作效果,建议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10.控制器:主要由控制按钮、LED显示灯、控制转轮组成。采用USB线与摄像系统连接,通过操控控制按钮和控制转轮来控制摄像系统的菜单和图像。用于控制摄像系统的菜单和图像,其作用与键盘相同。该产品只能与本公司的设备配合使用。建议该产品随主机一起注册,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11.负压可调式平衡吸乳器/终端套件:主要由三通接头、乳头矫正器和导管组成。配合特定的负压可调式平衡吸乳器使用,用于产后乳房护理、收集乳液和乳头矫正。建议随吸乳器一起注册。12.交叉配血磁化液:由磷酸盐缓冲液、叠氮钠、糖类、去离子水、anti-GPA抗体、磁珠悬液及封闭剂组成。磁性微粒偶联的anti-GPA抗体可吸附在红细胞表面,实现红细胞的预磁化。用于红细胞样本或红细胞试剂的预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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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构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廉价、快捷、规范的新型医疗器械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医疗器械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高风险医疗器械流通环节追溯能力和监管效能,防范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促进医疗器械流通规范化发展,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施行。一、背景依据(一)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民生实事的要求,加强对我市医疗器械现代物流储运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医疗器械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科学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服务于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二)制定依据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3〕2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本《办法》。二、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服务的法人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二)核心举措重庆市行政区域合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仓储和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三)注意事项1.申办条件。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应取得、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经营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具备相应产品的仓储条件。《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相关要求和条件:一是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实施相关记录等;二是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三是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储运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需冷藏或冷冻产品的,应当具备冷链运输条件;四是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物流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物流相关专业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计算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不得少于1人;五是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不少于3000m2 的库房和与产品储运要求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恒温库(15-25℃)不低于100m3,冷藏库(2-8℃)不低于400m3,冷冻库(-15-25℃)不低于100m3,托盘货位不少于2000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际《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平均每个拆零拣选货位规格为300mm*300mm*600mm。2.监督管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域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生产企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负责,对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经营企业,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3.《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遵循自愿申请原则,但必须符合开办条件。并鼓励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服务。三、政策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4年12月12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公布。该《规范》分总则、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等共9章66条。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申办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取得、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作为医疗器械经营流通领域的现代化物流,实行许可管理,将促进医疗器械流通新模式、新业态规范化的发展。政策原文: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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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16年1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个人自购自用医疗器械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确保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其合法经营。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人员接受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离岗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在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第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二)确定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三)查验所采购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四)索取由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括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内容的协议;(六)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第二章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第七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经营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其标签、说明书上不得标有与已分类界定的医疗器械预期目的相同、相近的内容。第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混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非医疗器械产品。第十条 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提前7日向活动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活动举办者应当同时提交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收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到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入场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确保入场企业、产品的合法性,并提前10日书面告知活动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陈列尚在研发阶段的医疗器械的,入场企业应当明确标示。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经营业户入场审核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业户的管理,定期对经营业户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并对经营业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发现经营业户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市场管理情况报告。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以及入场经营业户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第三章 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医疗器械计量,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由专门科室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已归档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记录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说明书、电路图、软件和维修保养凭证等资料。医疗器械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前由使用科室妥善保管。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的使用档案应当随设备附带。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内设各科室有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以及贮存使用制度,确保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不易被非医护人员接触。对消毒供应室配送的已消毒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内设各科室配备专门的贮存容器进行贮存,不受污染。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入病历,并另行留存包含患者情况、医师情况、医疗器械及其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使用记录。手术中已经拆开包装但未使用、可能影响到质量安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联系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确保其安全有效。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外聘专家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所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购进。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以及包装破损、标示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接的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并对信息录入情况开展实时监控。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评估信息系统,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免费的评估服务。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组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管理体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信用档案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示范单位审评等的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存在严重的售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五)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级别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约谈对象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约谈情况。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同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约谈对象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第二十六条 在医疗器械的标签、说明书上标示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时无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调查取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受理、调查取证后仍无法判断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判定后,按照产品性质交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非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示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与已明确分类界定的医疗器械相同、相近,且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广告实行监测;发现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逐级上报。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诊疗活动,未在现场出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格证明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监管。第三十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使用的不属于医疗器械的美容美发器械、设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管。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将监督抽检结果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在用医疗器械应当被列为年度监督抽检对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中涉及本市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由市场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所涉及的内容在市场内予以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二)推销时故意混淆产品属性的;(三)销售非医疗器械产品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其所选购的是非医疗器械产品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审核入场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入场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陈列尚在研发阶段的医疗器械未作明确标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入场审核的;(二)未对经营业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三)发现经营业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未制止或者报告的;(四)管理不严导致市场内违法情况严重的。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的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市场内违法情况严重”情形:(一)一年内5%以上的经营业户被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二)一年内3%以上的经营业户被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联系生产经营企业对手术中已经拆开包装但未使用、可能影响到质量安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处理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外聘专家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外聘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自带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跨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本办法所称的非医疗器械产品,是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使用,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实行统一管理、提供一定服务的,有较为固定区域范围的,集中经营医疗器械的场所。是否属于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区域范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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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药监械管〔2019〕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局属各检查局,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药监局2019年第1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医疗器械现代物流储运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是指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仓储和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服务的法人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四条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域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服务。第六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遵循自愿申请原则,但必须符合开办条件。第七条 取得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为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仓储和配送服务。经营一类医疗器械和持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服务。第二章 开办条件第八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应取得、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经营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具备相应产品的仓储条件。第九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实施相关记录等。(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企业计算机信息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计算机信息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发货数据同步交换。加强计算机管理,确保数据存储、网页交换的完整性和风险可追溯。(三)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储运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需冷藏或冷冻产品的,应当具备冷链运输条件。(四)医疗器械仓储区域应有严格的界限,不同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的仓储区域应相对固定,不得混租。第十条 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物流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物流相关专业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计算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不得少于1人。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不少于3000m2 的库房和与产品储运要求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恒温库(15-25℃)不低于100m3,冷藏库(2-8℃)不低于400m3,冷冻库(-15-25℃)不低于100m3,托盘货位不少于2000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际《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平均每个拆零拣选货位规格为300mm*300mm*600mm。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跨省(区、市)设置物流仓储设施的,应按《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的要求办理。第三章 开办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填写《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接受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开办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申报资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程序开展现场审查。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材料。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审查后,对于首次申请,现场检查部门应组织对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延续申请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现场检查。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部门对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开展综合评定。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查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物流综合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现代物流技术手段运用情况、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情况进行专业评价,形成第三方物流企业综合物流能力评估报告(报告需明确企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要求)提交行政审批部门。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综合物流能力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核发给企业《同意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工作的批复》;如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企业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申办企业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局《同意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工作的批复》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运输服务”。第四章 委托与受托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即已取得《同意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工作的批复》的企业)只能对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凭证上生产、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开展受托储存配送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受托方自主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即需要委托储运业务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选择将全部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给具有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资质的企业,则视同“具备了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条件”,可不另设仓库。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要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包含有“产品验收”、“储运管理”、“追溯管理”、“质量责任”等质量管理方面的约定内容,且附有“委托产品目录”。第二十四条 接受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的,委托方企业应在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储存配送服务委托合同后,向委托方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办理库房地址变更手续(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可不提交仓库地址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但应提交委托合同),经批准后委托方企业方可按照第三方物流企业确认的产品范围,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其进行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委托方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委托企业库房变更核准后,应同时将批准结果函告市药品监管局和受托方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场监管局。第五章 质量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在业务正式开展前将有关拟开展的业务情况分别报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受托企业应根据其储运及管理等能力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不得超范围受托。企业要加强运输能力建设,确保违规风险防控,严禁委托方企业搞“自提运输”。第二十七条 接受外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的,应按照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异地设库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若选择未经许可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又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申办设立仓库的,应视同擅自变更仓库地址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经营企业申请改变被委托方或新设被委托方的,应按变更仓库地址办理。第二十九条 超过委托期限后要变更委托对象或继续委托的,报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或备案手续;超过原委托期限而未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的,视同不具备仓储条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受托或委托不实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双方协议期间内无委托业务记录的,要将查实情况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于存在虚假委托或受托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对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生产企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负责;对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的经营企业,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抽验、不良事件调查等工作应予积极配合。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通过加强入库验收等手段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委托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食药监械〔2015〕20号)即行废止。附件1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注册地址所属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时间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万元)上年医疗器械营业收入(万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职称自有/租用1、 2、 3、仓库地址仓库总面积(平方米)冷库容积(立方米)自有/租用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车数量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业务覆盖区域跨省( ) 本市内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申请开展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试点产品范围物流人员人数计算机管理人员人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材料目录1.上一年度纳税年报表;2.与委托单位的委托合同复印件;3.库房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库房平面图(标注库房类型及货位);4.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租赁协议复印件;5.计算机系统软件功能介绍;6.上一年度企业内审报告;7.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声明。相关链接:《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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