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组织现场检查。经检查,以下5家企业符合检查验收标准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传真):0851-86810760(局纪检监察室)0851-86823550、86814274(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地址通讯:贵州省人民政府大院5号楼7层邮政编码:550004
宁夏雅鑫义齿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你公司因存在严重缺陷,主动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于2020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出3项严重不符合项。针对这种情况,我局要求你公司进行全面整改;2020年10月22日你公司完成整改后,提交了《关于申请整改后复查及恢复生产的报告》;2020年10月27日,我局组织对你公司进行了整改后跟踪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工作,同意你公司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管控风险,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樟树市开展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工作的批复》(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7〕57号)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范围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8〕41号),经我局审查,吉安医药有限公司基本符合《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指导意见》(企业详情附后),具备开展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服务条件,现予公示。
以下单位的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请申报单位委派人员持《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签收单》原件前来领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间:周一~周四9:00-11:30,13:30-17:00周五9:00-11:30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54909341,54909342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鼻炎康片非处方药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鼻炎康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2月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自2020年11月9日起,请下列企业派人员携带受理单(证照纠错需携带近十天内单位有效委托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前来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证/终止审查通知书/不予许可通知书和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撤回通知书/不予许可通知书。 如对收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许可证信息有异议,请及时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