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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公示(2020年164期)

    行政许可 江西省
  • 江西省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公示(2020年165期)

    行政许可 江西省
  • 江西省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公示(2020年166期)

    行政许可 江西省
  • 江西省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公示(2020年167期)

    行政许可 江西省
  • 云南省疫苗储存配送信息公告(2020年第19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要求,现将云南省内、省外疫苗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委托云南省内外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配送第二类疫苗信息予以公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74号文件”、“76号文件”、《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3号)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第二类疫苗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行政许可 云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有关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2020年 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宁夏启元国药有限公司、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许可换证有关要求,决定予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信息附后。特此通告。附件:新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信息列表

    行政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示(2020年第064号)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吐鲁番国药药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新食药监安〔2011〕25号)等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8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991-4336219地 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政编码:830002【CIO在线】药品经营企业(批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

    行政许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示(2020年第065号)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新疆天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新食药监安〔2011〕25号)等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8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991-4336219地 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政编码: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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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示(2020年第066号)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新疆麦迪森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新食药监安〔2011〕25号)等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1月28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991-4336219地 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政编码: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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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心脑康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0年 第127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心脑康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2月9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心脑康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应当增加:监测数据显示,心脑康制剂有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皮疹、瘙痒、头晕、头痛、胸闷、心悸、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有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个案报告。二、【禁忌】项应当增加: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三、【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1.本品含制何首乌,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2.服药期间如果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皮肤瘙痒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或原有肝生化检查异常、肝损伤临床症状加重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3.过敏体质者慎用。4.哺乳期妇女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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