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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头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8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2020年3月3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5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2020年2月28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 第1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2020年3月3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用于放射治疗的X射线图像引导系统和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 第13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用于放射治疗的X射线图像引导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用于放射治疗的X射线图像引导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正电子发射/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2020年2月21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药监头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和《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保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料申报申请人申报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的,应按照《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和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药监审批〔2020〕11号)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申报指南》。申报资料中有关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递交。无菌产品和非无菌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向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申请或委托《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同一品种同时申报无菌和非无菌的,企业应对无菌产品申请全性能检验,对非无菌产品申请微生物指标补充检测。不同形状的医用防护口罩应分别进行密合性检测。三、现场检查应急审批申请受理后,由省局常州检查分局按照《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检验能力、原材料控制、标签标识管理等环节。(一)生产环境。无菌医用防护服应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区域,非无菌医用防护服应确定在三十万级洁净区域。无菌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应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区域;无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应确定在三十万级洁净区域;非无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应确定在受控区域。(二)原材料控制。企业应具有稳定的原料供货渠道,提供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及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等。供应商及原材料型号规格不得随意更换,若发生变化,企业应重新审计供应商且重新送检产品。(三)生产管理。企业应具备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生产的设备设施,除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可以委托以外,其他工序原则上不得委外。经验证或确认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设备不得随意更改,若更改应做好有关设计开发变更的验证和确认。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四)成品检验。成品检验应按照每一生产批进行,其中无菌产品的无菌检测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按照每一灭菌批进行。企业不具备微生物限度检测、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检测等自检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附件: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点击下载)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政策发布】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补正资料提交时间的通告(2020年第5号)

      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0〕41号)的工作部署,为支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提交时间通告如下:  2019年2月12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期间发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补正资料期限延长一年。疫情解除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通知单的项目,补正资料期限延长六个月。  以上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福建省
  • 【药监头条】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和《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的通知

    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保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料申报申请人申报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的,应按照《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和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药监审批〔2020〕11号)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申报指南》。申报资料中有关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递交。无菌产品和非无菌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向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申请或委托《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同一品种同时申报无菌和非无菌的,企业应对无菌产品申请全性能检验,对非无菌产品申请微生物指标补充检测。不同形状的医用防护口罩应分别进行密合性检测。三、现场检查应急审批申请受理后,由省局常州检查分局按照《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检验能力、原材料控制、标签标识管理等环节。(一)生产环境。无菌医用防护服应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区域,非无菌医用防护服应确定在三十万级洁净区域。无菌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应确定在十万级洁净区域;无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应确定在三十万级洁净区域;非无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应确定在受控区域。(二)原材料控制。企业应具有稳定的原料供货渠道,提供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及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等。供应商及原材料型号规格不得随意更换,若发生变化,企业应重新审计供应商且重新送检产品。(三)生产管理。企业应具备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生产的设备设施,除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可以委托以外,其他工序原则上不得委外。经验证或确认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设备不得随意更改,若更改应做好有关设计开发变更的验证和确认。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四)成品检验。成品检验应按照每一生产批进行,其中无菌产品的无菌检测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应按照每一灭菌批进行。企业不具备微生物限度检测、无菌检测、环氧乙烷残留检测等自检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附件:1.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应急审批现场检查指南2.江苏省医用防护服应急审评指南3.江苏省医用口罩应急审评指南(点击下载)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政策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事宜的公告

    自2020年2月28日起,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决定对《关于对防控疫情用医疗器械实行应急审批的公告》(2020年 第8号)有关事项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自3月10日起,停止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应急审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注册和生产许可按正常程序办理。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企业3月10日前完成样品生产,注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按应急审批程序办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7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陕西省
  • 【药监头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YY 0833-2020《肢体加压理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24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 第20号)

      YY 0833-2020《肢体加压理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24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YY 0104-2018《三棱针》等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和修改单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2.YY 0104-2018《三棱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3.YY 0838-2011《微波热凝设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4.YY 0852-2011《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5.YY/T 0061-2007《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6.YY/T 0148-2006《医用胶带 通用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7.YY/T 0931-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圈形套扎装置》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2020年2月21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药监头条】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标准物质标定和分发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可委托行政区域内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  二、对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规定使用的药品标准物质,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应遵循其使用说明书规定。  三、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统一标定规范、统一保存发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加强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有关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指导和开展培训工作。 国家药监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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